王子新材: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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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王子新材     证券代码:002735   公告编号:2022-089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激励对
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王子新材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五、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不超过 740 万股,占本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3,285,380 股的 3.47%,本计划不预留股份。公司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六、本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以下同)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共计 36 人;激励对象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七、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11.93 元/股。
  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注
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九、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王子新材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股权激
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独立董
事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
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的,将披露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十二、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1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王子新材、公司、本公司   指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王子新材股东大会
董事、董事会        指   王子新材董事、董事会
监事、监事会        指   王子新材监事、监事会
《公司章程》        指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王子新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授予价格          指
                  认购公司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授予日           指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
限售期           指
                  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除限售日         指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之日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的
财务数据和根据合并报表的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四舍五入原因存在的差异。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王子新材制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健全长效激励机
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进而促进公
司业绩持续增长,具体表现为:
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
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
事宜。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意见,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
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
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6 人,包括:
  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在满足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不超过 740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3,285,380 股的 3.47%,本计划不预留股份。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拟授予限制性股          占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周之音         副总裁               10            1.35%       0.0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730           98.65%       3.42%
        合计                    740          100.00%       3.4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
                    期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
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
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自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8、30、42 个月内为限售期。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四、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40%
            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4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日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公司依据本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行
分期解除限售,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
计划回购注销。
  五、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若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王子新材的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王子新材《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每股 11.9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11.9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23.8471 元(前
元;
   (二)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23.4504 元
(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
股 11.7252 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王子新材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配偶、父母、子女;
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申请对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配偶、父母、子女;
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公司未满足第(一)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未满足第(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本计划回购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
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的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的各年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注:
   (1)以上净利润指标均指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由本次股权激励
产生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制定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如下:
    考评结果          A          B         C        D
   标准系数(S)        1        0.8        0.6       0
  若解除限售上一年度公司层面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
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王子新材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两个层次。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公司的净利润及其增长率,该指标可以较好的反映公司
的盈利能力。在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及公司发展态势基
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及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确定了本激励计划公司业绩
考核目标。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在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又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王子新材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
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
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
缩股比例(即 1 股王子新材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配股
  Q= Q0×P1×(1+n)/(P1+P2×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
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
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4)派息、增发
  在公司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王子新材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派息、缩股、配股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
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王子新材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
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5)增发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
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
做出决议后,重新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第十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
  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
  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公司各期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股票数量(万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
  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
  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
  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
  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
  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当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分立或合并时,本计划不作变更,继续执行。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统一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
将已获授权益返还给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
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
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行
为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
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等原因而离职,
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该情况发生之日,对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
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是否纳入解
除限售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该情况发生之日,对限制性股
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身故,在该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
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的规定
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回购价格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
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王子新材有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
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
的其他王子新材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
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
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
缩股比例(即 1 股王子新材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三)配股
  Q= Q0×P1×(1+n)/(P1+P2×n)
  其中: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
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
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王子新材发生派息、派送股
票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
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
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三)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王子新材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递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公告义务。
  (二)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
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确认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王子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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