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
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
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涉及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
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
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平
性、合理性等事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导向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
向,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提升公司的
综合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情况专项报告》,并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关于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
告》。该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
续性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了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了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及《青岛冠中生
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
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议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吕航 李旭修 徐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