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 复星医药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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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 2022-199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 复药 01
债券代码:175708      债券简称:21 复药 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简称同正文)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43 人调整为 138 人
  ? 首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74.75 万股调整为 270.64 万股
或“本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所
涉 A 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A股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
制性A股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A股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
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A
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亦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励计划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
表了核查意见。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
性A股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本公司已对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在本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
满,本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
合称“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考核管理
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获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
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A股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所涉A股限
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于同
日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亦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事项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中有 5 名激励对象已不在本集团(即复
星医药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任职,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所涉 A 股限制性股票数量进
行了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43 名调整为 138 名、
首次授予的 A 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74.75 万股调整为 270.64 万股。
  除本次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 A 股激励
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本次调整的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核实后,发表如
下意见:
  本次调整系因部分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不再属于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范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 A 股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对本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本次调整的独立意见
  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属于本公司股东大会对本公司
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本次调整发表如下意见:复星医药本次调整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调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制性A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A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境内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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