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参加了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山西焦煤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勤勉尽
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会议审
议的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金玉、高建平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焦煤集团持有的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 51%股
权、及李金玉及高建平合计持有的山西华晋明珠煤业有限责任公
司 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
议案及议案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就本次交易的相
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审议本次
交易时适用了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
进行了回避。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安排进行了调整,其中华晋焦煤 51%股权交易价格由此前的
价格由此前的 61,620.09 万元调整为 44,263.25 万元;发行数量由
此前的 1,245,566,526 股调整为 1,106,403,128 股。本次交易的交易
对象、标的资产范围、发行价格均未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
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及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及《业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
议(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基本的可
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核准及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能否通过
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
司已在《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中对本次交易需要获得相关批准、核准事项作出了重大风险提示。
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进行必要修订,编制了最新的《董事
会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分析及填补措施与相关承诺
的说明》,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
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的
授权,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无需经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
及业绩的提升,保证了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玉敏 赵利新 李永清 邓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