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在认
真询问、积极调查与沟通的基础上,现就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
则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次
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则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具有
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候选人存在相关法律规则所规定的不能
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深圳振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
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
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的合理变更。本次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深圳振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为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公
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宁清华、王岩、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