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科技: 东华科技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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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8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华科技”)于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予以审议。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详见东华科技 2019-064、2019-065、2019-066 号
公告。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公告栏等进行了公示,并针对此次公
示设置专门的意见箱、邮箱,安排监事会办公室收集相关公示意见。公
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
何异议。并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详见东华科技 2019-082 号公告。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
【2019】682 号)
           ,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详见东华科
技 2019-077 号公告。
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十
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详见东华科技 2019-078、2019-079、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
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详见东
华科技 2019-087、2019-088 号公告。
届第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详见东华
科技 2019-089、2019-090、2019-091 号公告。
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 2020 年 1 月 22 日。详
见东华科技 2020-003 号公告。
第二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激
励对象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相应调整回购
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见东
华科技 2020-054、2020-055、2020-058、2020-059 号公告。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宜。同时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详见东华科技 2020-062、2020-063 号公告。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事宜已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完成。详见东华科技 2021-017 号公告。
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已发生异动
的激励对象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相应调整
回购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
东华科技 2021-096、2021-097 号、2021-098 号、2021-099 号公告。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宜。同时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详见东华科技 2022-002、2022-003 号公告。
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
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见东华科技 2022-004、2022-005、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事宜已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完成。详见东华科技 2022-027 号公告。
届第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已发生异
动的激励对象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相应调
整回购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详
见东华科技 2022-096、2022-097 号公告。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
情况发生变化,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等规定,公司应回购并注销所授
予上述 10 名激励对象的 56.625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回购注销事项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
等规定。具体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调离、死亡等情形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
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一条规定:“以下任一
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
行回购:
  (1)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时;
  (2)激励对象死亡时(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解除限售)
                           ;
  (3)激励对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4)激励对象并非由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绩考核不合格、过
失、违法违规等原因而被公司辞退时。”
  鉴于激励对象张学明、周伟、曹幼虎、袁喆、陈雄、张公明、汪瀚、
陈军 8 人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
销上述 8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41.25 万股。
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54,519.1440 万股的 0.076%。
  鉴于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至解除限售前,公司实施了 3 个年度的权
益分派事项,即: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实施完
毕,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 1 元(含税)的现金红利;2020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实施完毕,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
派发人民币 1 元(含税)的现金红利。2021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的现金红利。因此,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和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3.44 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
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解除限售)
等情形之一,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
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
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所以,上述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44 元/股)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2.75%)计算的利息之和。
   公司拟用于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1,536,067.50 元,
计算公式为【
     (412500*3.44)+(412500*3.44)*3*0.0275】,资金来源
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主动辞职等情形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
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三条规定:“发生以下
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所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
   (2)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时;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绩考核不合格、过失、违
法违规等原因不再属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时;
   (4)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
或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
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辞退时(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
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
   鉴于激励对象赵阳 1 人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
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4.125 万股,约
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54,519.1440 万股的 0.008%。
   鉴于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至解除限售前,公司实施了 3 个年度的权
益分派事项,即: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实施完
毕,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 1 元(含税)的现金红利;2020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实施完毕,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
派发人民币 1 元(含税)的现金红利。2021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的现金红利。因此,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和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3.44 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
主动提出辞职、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等,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
  鉴于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低于回购时市价(10.23 元/股)
                             ,所以上述
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44 元/股。
  公司拟用于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141,900 元,资金来
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正常退休情形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
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五条规定:
                             “激
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激
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
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
  鉴于激励对象吴光美 1 人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而不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计 11.25 万股,
            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54,519.1440 万股的 0.021%。
  鉴于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至解除限售前,公司实施了 3 个年度的权
益分派事项,即: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实施完
毕,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 1 元(含税)的现金红利;2020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实施完毕,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
派发人民币 1 元(含税)的现金红利。2021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的现金红利。因此,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和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3.44 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正常退休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
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
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所以,上述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44 元/股)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2.75%)计算的利息之和。
   公司拟用于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418,927.50 元,计
算公式为【(112500*3.44)+(112500*3.44)*3*0.0275】
                                         ,资金来源为
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545,191,440.00 股变更
为 544,625,190.00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减(+,-)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9,574,740.00        1.76   -566,250.00     9,008,490.00    1.6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535,616,700.00       98.24             0   535,616,700.00   98.35
三、股份总数      545,191,440.00        100    -566,250.00   544,625,190.00    100
  注:1.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2.以上股份数量不包括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的股份。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
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二)对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股份的处理措施
   公司将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10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56.62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其
所获授股份产生任何影响。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
象可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
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
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对应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
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减少前期对
此部分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确认的回购义务形成的负债,并相应的减
少库存股、股本以及资本公积。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
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自上次实施回购注销至 2022 年 11 月,公司
主动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 56.625 万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上述人
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0
人因正常退休、组织调离、主动离职等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所涉的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上述 56.62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认为:东华科技本次回购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东华科技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履行后续信息
披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出具日,东华科技和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审批
和授权,东华科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通知》、
                     《指引》及《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
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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