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9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华科技”)于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议案》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详见东华科技 2019-064、2019-065、2019-066 号
公告。
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公告栏等进行了公示,并针对此次
公示设置专门的意见箱、邮箱,安排监事会办公室收集相关公示意见。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
任何异议。并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详见东华科技 2019-082 号公告。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
【2019】682 号)
,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详见东华科
技 2019-077 号公告。
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十
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详见东华科技 2019-078、2019-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
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详见
东华科技 2019-087、2019-088 号公告。
届第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详见东华
科技 2019-089、2019-090、2019-091 号公告。
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 2020 年 1 月 22 日。详
见东华科技 2020-003 号公告。
第二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激
励对象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相应调整回购
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见东
华科技 2020-054、2020-055、2020-058、2020-059 号公告。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宜。同时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详见东华科技 2020-062、2020-063 号公告。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事宜已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完成。详见东华科技 2021-017 号公告。
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已发生异动
的激励对象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相应调整
回购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
东华科技 2021-096、2021-097 号、2021-098 号、2021-099 号公告。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宜。同时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详见东华科技 2022-002、2022-003 号公告。
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
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见东华科技 2022-004、2022-005、2022-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事宜已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完成。详见东华科技 2022-027 号公告。
届第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已发生异
动的激励对象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相应调
整回购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详
见东华科技 2022-096、2022-097 号公告。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第 4 条规定:
若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做相应调整,调
整方法为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至解除限售前,公司实施了 3 个年度的权
益分派事项,即: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实施完
毕,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 1 元(含税)的现金红利;2020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实施完毕,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
派发人民币 1 元(含税)的现金红利。2021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的现金红利。
因此,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
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P =3.79-0.1-0.1-0.15=3.44 元/股。
(二)回购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本次回购价格分为 3 种情形,
具体如下: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
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一)条规定,激
励对象发生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死亡(由其
法定继承人按规定解除限售)等情形之一,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
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
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所以,上述情形的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44 元/股,
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情
形下,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3.44 元
/股)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2.75%)计算
的利息之和。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
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三)条规定,激
励对象发生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到期不
续约等情形之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
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
均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
鉴于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低于回购时市价(10.23 元/股)
,所以本次
上述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44 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正常退休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
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
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上述情形的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44 元/股,加上回
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情形下,
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3.44 元/股)
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2.75%)计算的利
息之和。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等相关规定,对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回购的价格调整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
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认为,东华科技本次回购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东华科技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
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
对东华科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东华科技
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