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禾味业: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千禾味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2-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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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千禾味业                 证券代码:603027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16
(九)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一、释义
 指《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后,方可解除限售并流通。
 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还债务的期间。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足的条件。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千禾味业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千禾味业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
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千禾味业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
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
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
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
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
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
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
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
境和千禾味业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 73 人,均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
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
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69 人)     565    81.53%  0.59%
         合计(73 人)         693   100.00%  0.72%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58,538,590 股的 0.72%,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之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已全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
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
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
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
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
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
一并回购。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8.0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 8.0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9.57 元的 50%,为每股 9.79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9.48 元的 50%,为每股 9.74 元。
   鉴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实施完毕 2021 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98,782,158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4 元(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2 股,共计派
发现金红利 67,097,701.27 元,转增 159,756,432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958,538,590
股。根据本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约定,应对权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故经调整的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9.79-0.084)÷(1+0.2)=8.09 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
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
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或
          (2)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9%;或
          (2)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1%。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18%;或
          (2)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47%。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
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100%        7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
或发生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
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授限制性股票除满
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须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若未满足该项条件,则其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销。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收益由公司收
回,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但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
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
象进行追偿。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千禾味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及法规的
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情形。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因此本股
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千禾味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步骤以及发生不同情形时的处理方
式,本激励计划具备操作上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下列现象:
取市场禁入措施;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经核查,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千禾味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93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958,538,590 股的 0.72%,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之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已全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千禾味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本激励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千禾味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
确定原则及相应调整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
价方法合理、可行。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
查意见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千禾味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
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一年,激励
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
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第三次解除
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本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
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千禾味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
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
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
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
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
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
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本激励计划,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
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
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
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
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千禾味业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
的要求,对本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
报告为准。
(九)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
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
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
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同时,千禾味业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
还公司。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
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
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千禾味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
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本激励计划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
业主要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净利润指标是反映企业盈利能力、成
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
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
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
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千禾味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
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限售期满,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解除限售时,除需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的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
注销。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分析,而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划的实施尚需千禾味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案的独立意见》;
案修订稿)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
案修订稿)》;
修订稿)》。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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