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2-12-0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会议资料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一)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 年 12 月 9 日 15:00 时
    (二)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一)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12 月 9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9 日
    (三)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参加人
    (一)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15时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在履
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均有权出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见证律
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四、会议议程
    (一)审议事项

议案

权办理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三)大会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之 一
           关于向各合作融资机构申请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为满足公司生产运营和业务发展等融资需求,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资金计划,在与各合作融资机构(包含但不限于银行、金融
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财
务公司等)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公司 2023 年度拟向各
合作融资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 15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公
司办理各合作融资机构授信范围内的各类融资业务,其中单一融
资机构授信总额不超过 30 亿元。
  各融资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以该融资机构实际审批的额度
为准,具体融资金额、融资方式将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决定,如
融资机构需公司提供担保、抵押等,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本议案已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大会审议事项之二
     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自查,确认公司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面向《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
格和条件。
  具体自查事项如下:
             《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
年的利息;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1)对
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
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本议案已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逐
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政策的规定,
具备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同意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推
进相关工作,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大会审议事项之三
        关于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支持业务开展,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面
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人民币
会授权人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
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 7 年(含 7 年),可以为单
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
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
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债券票面利
率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采用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方式,在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采取一次发行或者分期发行。具体
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
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平价
发行。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
公司(含子公司)债务、补充公司(含子公司)营运资金及适用
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用途及金额比例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本公
司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是否涉及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
条款的具体内容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
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
司债券上市交易。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人士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债券的上市交
易事宜。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公司出
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
时,根据有关法律要求采取相应偿债保证措施,至少采取如下保
障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
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的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
的方式承销。
  本次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
效。
  本议案已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
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该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发行种类、发行规模等
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本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
施。
  请予逐项审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大会审议事项之四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保障公司
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高效、有序实施,公司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东大会的决议,结合公司需求和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
整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修订、调整本次公司
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
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安排(包括是否
分期发行、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的数量等)、担保安排、还本付
息的期限和方式、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是
否设置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以及设置的具体内容、设立募集资金
监管账户、募集资金用途及金额比例、偿债保障安排、债券上市
等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报及上市相关事宜;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
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
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批准、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
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
约(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上市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
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
还本付息等事宜;
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
件变化,对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工
作;
条件下,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可转授权之外,将上述授权
转授予公司经营层行使,由公司经营层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
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宜;
完毕之日止。
  本议案已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
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我
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本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大会审议事项之五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合工作,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进行了修订。根据《公司
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2015 年 4 月 28 日对外发布的《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全文已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敬请查阅。
   本议案已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大会审议事项之六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并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进行了系统性
的梳理整合,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随之废止。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拟对 2014 年 2 月 18 日对外发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全文已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敬请查阅。
  本议案已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大会审议事项之七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并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进行了系统性
的梳理整合,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依据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随之废止。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拟对 2014 年 2 月 18 日对外发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全文已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敬请查阅。
  本议案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大会审议事项之八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合工作,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2009 年 5
月召开的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全文已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敬请查阅。
  本议案已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之 九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并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进行了系统性
的梳理整合,公司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依据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随之废止。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拟对 2016 年 12 月 30 日对外发布的《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全文已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敬请
查阅。
  本议案已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大会审议事项之十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合工作,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进行了修订。公司原《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所依据的文件随之废止。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对 2013 年 4 月 27 日对外发布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全文已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敬请查阅。
  本议案已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大会审议事项之十一
         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近日,公司独立董事季士凯先生因个人身体原因申请辞去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
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季士凯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季士凯先生的
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规定的最低要求,季士凯先生的辞职申
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规范运作,经公司股东推
荐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2022 年 11 月 23 日,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同意增补杨华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后),并接替季士凯先生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
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届满之日止。杨华女士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及
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华女士具有独
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满足担任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
认为市场禁入者且市场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
定。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杨华,女,汉族,1973 年出生,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兴江
实业总公司法务,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单新宇律师事
务所律师,现任上海永联律师事务所独立合伙人律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锦州港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