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7 证券简称:建研设计 公告编号:2022-040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或“建研设计”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该部分股份限售
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363 号)同意注册,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圳上〔2021〕1220 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数量为 6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数 量 为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
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总股本未发
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 150 名,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序号 股东姓名
(2)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
告书》
(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③本人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高松、徐正安、毕功
④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
华、朱兆晴、姚茂举、 股份限售承诺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韦法华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
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
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
⑤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
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
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
为公司所有。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许峥、卢艳来 股份限售承诺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
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
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③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
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
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
为公司所有。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除高松、徐正安、毕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功华、朱兆晴、姚茂
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
举、韦法华、许峥、 股份限售承诺
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卢 艳 来之外的其他
[注] 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
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
为公司所有。
①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
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
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
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
高松、朱兆晴、徐正
IPO 稳定股价的 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安、姚茂举、韦法华、
承诺 ③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毕功华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
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及股
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
①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
首 次 公开发行
高松、朱兆晴、徐正 ②承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
股 票 摊薄即期
安、姚茂举、韦法华、 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或
回 报 填补措施
毕功华 拟定关于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
的承诺
的制度和规定。同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上市公
司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要求约
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③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
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
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本
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①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
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②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
高松、朱兆晴、徐正
依 法 承担赔偿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
安、姚茂举、韦法华、
或 赔 偿责任的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
许峥、卢艳来、毕功
承诺 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
华
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
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以
上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①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②在建研设计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及本人所
控制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
决的义务;
③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建研设计向本人及本人所
高松、朱兆晴、徐正 控制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关 于 规范关联
安、姚茂举、韦法华、 ④在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与建研设计的关联交
交 易 事项的承
许峥、卢艳来、毕功 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
诺
华 交易发生;
⑤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
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
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
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
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建研设计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⑥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在建研设计股东大会和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建研设计利益受损的,
本人将依法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注]:该承诺方是指: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五、发行人、股
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
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中第 3 点所述“除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外的其他股东” 。其中:(1)控股股东为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
称“国控集团” );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为高松、徐正安、毕功华、朱兆晴、
姚茂举、韦法华、许峥、卢艳来 8 人; (3)除上述第(1)
、(2)项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名单,
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中“二、发行人的设立情况、股本和股
东变化情况”之“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的“1、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9 月,股份公司阶段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中第(4)点披露内容。
公告书》等文件中所作承诺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
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司亦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
序号 股东姓名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备注
合计 36,000,000 36,000,000
注 1:股东高松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个人承
诺,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2:股东徐正安先生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原定任期至 2023 年 8 月 24 日),
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 2022 年 4 月 7 日离任。因属于任期届满前离任,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
注 3:股东毕功华先生同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个
人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4:股东姚茂举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执行总建筑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个人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5:股东朱兆晴先生同时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执行总工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个人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6:股东韦法华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个人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7:股东许峥先生同时担任公司监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个人承诺,
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8:股东王红兵先生同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个
人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9:股东朱旭先生同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个人
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10:股东卢艳来先生曾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原定任期至 2023 年 8 月 24 日)
,于
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
规定。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
及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减- 股份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三、总股本 80,000,000.00 100.00% 0.00 80,000,0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
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