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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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邮编: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
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景忠、金明明出席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与“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合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 司 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https://www.hkex.com.hk)发布了《二零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二
零二二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
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
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A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H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 14:30 在中国浙江省嘉兴
市秀洲区运河路 959 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
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0 名,代表公
司股份数为 1,517,112,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6655%,其中 A 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2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285,007,4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9.8543%;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32,105,1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8112 %。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提供的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9 名,
代表公司 A 股股份数为 1,285,007,428 股,占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75.7271 %。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参加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公司 H 股股份数为 184,892,122 股,占公司 H 股股份
总数的 41.0871%。
   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通过现场/视频方式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及本所律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及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符合有关规定的
前提下,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3,972,593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9.4156%;反对 123,725,69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9.3171%;弃权 3,179,35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7,498,61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
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39.9446%;反对 11,100,706 股,
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59.1327%;
弃权 17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92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未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
审议未通过。
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140,593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7.5698%;反对 123,725,69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1167%;弃权 3,179,35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7,498,61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
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39.9446%;反对 11,100,706 股,
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59.132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7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92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未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
审议未通过。
   (二)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表决结果,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498,61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7,498,61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
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39.9446 %;反对 11,100,706 股,
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59.1327 %;
弃权 17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9227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未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
审议未通过。
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98,61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7,498,61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
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39.9446 %;反对 11,100,706 股,
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59.1327 %;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7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9227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未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
审议未通过。
   (三)根据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9,040,981 股,占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37.3412%;反对 112,844,990 股,占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61.0329%;弃权 3,006,151 股,占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 1.6259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未达到出席会议且对
本议案有表决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审议未通过。
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040,981 股,占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37.3412%;反对 112,844,990 股,占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61.0329%;弃权 3,006,151 股,占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 1.6259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未达到出席会议且对
本议案有表决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审议未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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