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西飞: 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2-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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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航西飞”或“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明确限制
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
理、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等各项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 本激励计划是以公司 A 股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
业务骨干实施的中长期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议、董事会审议、国资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第四条 董事会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如有修订,
则以经修订生效后的版本为准)为依据,按照依法规范与公开透明的
原则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与修
订、激励对象的资格审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以及信息披
露等工作。
  第六条 除特别指明,本办法中涉及用语的含义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该等名词的含义相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公司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并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激励计划实施
的具体事宜。参与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管理的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八条 董事会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一)提议股东大会变更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
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或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需的全部事宜;
  (四)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五)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并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六)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
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七)在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激励对象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所必需的全
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八)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公司出现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
情形时,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九)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
退休、身故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已解除限售或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十)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
剔除或更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对标企业样本,或因国家政
策影响等重大调整造成业绩指标不可比时对业绩指标进行还原;
  (十一)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
  第九条 独立董事负责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就本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独立
意见,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十条 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如下事项:
  (一)负责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
负责监督本激励计划是否按照内部制定程序执行;
  (二)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三)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是否成就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如下事项:
  (一)拟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本办法及其他
相关配套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领导并组织下设的工作小组开展与本激励计划实施相关的
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
负责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证券管理、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组成。
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一)拟订激励对象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其绩效评价工
作;
  (二)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拟
订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等事项的建议方案;
  (三)组织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下简称
“授予协议书”),监督激励对象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办法
及授予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对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解除限售或回购等的建议;
  (四)负责本激励计划相关财务指标的测算,激励计划实施过程
中涉及的会计核算工作,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测算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额度等;
  (五)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合规性提出
意见,审核本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公司签订的协议、
合同等法律文件,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
题或法律纠纷;
  (六)负责本激励计划和本办法批准与实施过程中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组织、议案准备工作;
  (七)负责向国资管理机构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核与备
案工作。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计划,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激
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
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条 激励计划公告后,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
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
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
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航空工业集团审核同意后,
报国资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八条 国资管理机构批复同意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时,公司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
同时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
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
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班子成员、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
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第二十一条 每期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均相同。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当期激励计划后,董事会应当就当期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期激励计划,且经董事会审议
当期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后,公司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根据绩效考
核结果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三条 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
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
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制作当期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
励对象姓名、证券账户、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日期、限制性
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期激励计划后 60 日
内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缴款、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应当向
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
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
权益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当期股票授予登记
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
更事项的登记手续。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
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当期激励计划,未授予的权益失
效。董事会应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第二十五条 各期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日起满
期的解除限售日时,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情况进行核查,若满足当期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则根据
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每个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拟订解除限售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
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统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
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回购的
股份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
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未能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
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较低
者。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并支付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
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
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
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
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第二十九条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激励计划范围内的,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激励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且达到
已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其或法定继承人在下述事项发生
之日起 6 个月内行使权益,6 个月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
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原则上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
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担任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担任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职务;
  (2)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因公受伤或因公丧
失劳动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3)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等原因被
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
  (4)激励对象因组织调整等原因发生职务下降而不再属于本激
励计划范围。
  (三)激励对象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的,非因公受伤或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已解除限售股票由其继续持有,未解除限售股票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获授且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其继续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较低者进行回购注
销:
  (1)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不合格、过失、不能胜任原有岗位等
原因发生职务下降而不再属于本激励计划范围;
  (2)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
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的情形;
  (3)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4)导致公司回购以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负有
责任的;
  (5)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五)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获授且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其继续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较低者进行回购注
销,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获得的
全部或部分收益: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
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
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
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
  (4)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
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条 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如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由董事会按
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
公司将在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
股票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部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
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
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激励对象因各期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
收法规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
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情
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意见、国资委的审核情
况、股东大会决议、授予情况、解除限售情况、考核管理办法等,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实施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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