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上海易连
股票代码:60083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西格玛控股(杭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爱红)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迪凯银座 1803 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迪凯银座 1803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新玛(丽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爱红)
住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张村路 25 号万侨国际总部-80
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张村路 25 号万侨国际总部-80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2 年 11 月 2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
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
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
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西格玛控股(杭州)有限公司、新玛(丽水)商务管理有限公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司
上海易连/上市公司 指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发易连 指 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报告书 指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元、万元 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
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西格玛控股(杭州)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8-06-26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迪凯银座 1803 室
出资额 1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爱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
务;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日用百货销售;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第一类医疗器械
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医护人员
经营范围 防护用品批发;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卫生用
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橡胶制品
销售;木炭、薪柴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用口罩零售;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用农产品批发;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建筑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08-06-26 至 2028-06-25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迪凯银座 1803 室
企业名称 新玛(丽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9-12-11
注册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张村路 25 号万侨国际总部-80
法定代表人 王爱红
出资额 5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0MA2E2JAA11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商务咨询、策划、运营管理,商业培训,房地产策划,企业管
经营范围
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社会经济信息咨询,
市场信息咨询、调查;广告经营管理,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活
动,礼仪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
活动,影视策划;办公用品、办公设备销售,建材销售,商业
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9-12-11 至至长期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办事处张村路 25 号万侨国际总
通讯地址
部-80
截至目前,西格玛控股(杭州)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王爱红,同
时其持有公司 95%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新玛(丽水)商务管理有限公
司是西格玛控股(杭州)有限公司 100%控股的子公司。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实际控制人为王爱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没有
持股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方关联关系的认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人与本次交易的受让方
及其实际控制人、新进合伙人、上市公司新实际控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和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需求转让杭州浙发易连商
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在未来 12 个月
内将不再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
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公司承诺,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99.86%的财产份额,从而间接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比例为 19.37%。
司、上海圣太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圜丰贞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
《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西格玛控股(杭州)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浙发易连 1.43%的财产份额以
的浙发易连 12.84%的财产份额以 9,00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圣太商贸
有限公司;新玛(丽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浙发易连 60.59%的财产
份额以 42,475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圣太商贸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浙
发易连 25.00%的财产份额以 17,525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北京圜丰贞元科技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浙发易连的合伙人持有份额比例如下表:
合伙人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份额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份额比例(%)
西格玛控股 14.27 -
新玛商务 85.59 -
杭州哲恒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谦谦德合 - 1.43
上海圣太 - 73.43
北京圜丰 - 25
合计 100 1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西格玛控股(杭州)有限公司不再担任合伙企业执
行事务合伙人,其实际控制人王爱红女士不再担任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西格玛控股(杭州)有限公司、新玛(丽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退伙。
王爱红女士不再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司、上海圣太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圜丰贞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
《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甲方 1:西格玛控股(杭州)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迪凯银座 18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爱红
甲方 2: 新玛(丽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张村路 25 号万侨国际总部-80
法定代表人:王爱红
(以下将甲方 1、甲方 2 合称“甲方”或“转让方”)
乙方 1:宁波谦谦德合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江南路 1958 号 1 号楼 635-5(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柏松
乙方 2:上海圣太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王秀娟
乙方 3:北京圜丰贞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曹庄村村委会北 3000 米
法定代表人:冯国良
(以下将乙方 1、乙方 2、乙方 3 合称“乙方”或“受让方”)
(以下将甲方、乙方合称“双方”)
一、转让标的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 1 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 1.43%的财产份额(对应
其持有的合伙企业 12.84%的财产份额(对应 9,000 万元人民币的出资,以下简
称“标的份额 2”)转让给乙方 2,甲方 2 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 60.59%的财产份
额(对应 42,475 万元人民币的出资,以下简称“标的份额 3”)转让给乙方 2,
甲方 2 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 25%的财产份额(对应 17,525 万元人民币的出资,
以下简称“标的份额 4”)转让给乙方 3;乙方 1、乙方 2 和乙方 3 同意受让上
述财产份额。
二、标的份额转让价格及支付
双方同意,标的份额 1 的转让价款为 1,000 万元人民币,标的份额 2 的转让
价款为 9,000 万元人民币,标的份额 3 的转让价款为 42,475 万元人民币,标的份
额 4 的转让价款为 17,525 万元人民币。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方 1 向甲方 1 指定银行账户支付 200 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款,乙方 2 向甲方 1 指
定银行账户支付 1,800 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款,乙方 2 向甲方 2 指定银行账户支
付 8,495 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款,乙方 3 向甲方 2 指定银行账户支付 3,505 万元
人民币的转让价款;
方 1 向甲方 1 指定银行账户支付 300 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款,乙方 2 向甲方 1 指
定银行账户支付 2,700 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款,乙方 2 向甲方 2 指定银行账户支
付 12,742.5 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款,乙方 3 向甲方 2 指定银行账户支付 5,257.5
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款;
甲方 1 指定银行账户支付 500 万元人民币的剩余转让价款,乙方 2 向甲方 1 指定
银行账户支付 4,500 万元人民币的剩余转让价款,乙方 2 向甲方 2 指定银行账户
支付 21,237.5 万元人民币的剩余转让价款,乙方 3 向甲方 2 指定银行账户支付
三、标的份额过户相关安排
额 3 和标的份额 4(以下合称“标的份额”)不存在限售情况且保证解除质押
(如有质押)等担保措施。
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办理完成合伙企业本次财产份额转让
所涉及合伙人变更及财产份额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召开合伙人会议、签署合伙人会议决议、入伙协议、合伙协议,并办理完成本
次财产份额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财产份额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
之日即为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完成日(以下简称“交割日”)。
四、甲方的声明和承诺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其具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的情形,亦不存在已知而隐瞒的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正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甲方对标的份额以及合伙企业对上市公司股份均拥有合法
处分权;甲方承诺解除标的份额的质押、担保等一切限制标的份额转让的情况。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保证合伙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处置其所持上市公司股
份或设置权利限制。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中国法律、中国相关主
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第三方之间的合
同;其将积极协助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财产份额
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信息披露等必要事项。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均按照营业执照经营其业务,
合伙企业、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已经取得必要的经营证照,不
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指给合伙企业或上市公司造成的单项行政处罚罚款在 100
万元以上),也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
关的要求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依法及时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并及时缴纳税
款,不存在重大(指 100 万元以上)欠税、偷税、漏税可能招致重大(指 100 万
元以上)税务处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上市地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承诺,除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则及监管要求(“披露规则”)已经公
开披露及向乙方书面披露外,合伙企业及上市公司自有的重大资产(指 1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上未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查封、冻结或扣押的情形,也不
存在按披露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正在进行或已起诉尚未结
案的合伙企业或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的总涉案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该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如存在该等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且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同意将该等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实际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补偿给乙方。
披露均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则及
监管要求(“披露规则”)进行,以上信息披露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而此后招致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指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
面同意的情况外,其应督促合伙企业及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签署
或做出任何超出主营业务范围以外且可能导致合伙企业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负
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
露外,合伙企业和上市公司均不存在回购第三方股权或与投融资相关的差额补
足的义务;合伙企业和上市公司(单体及合并报表口径)均不存在按照披露规
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指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负债及或有负债(上
市公司借给其子公司的借款除外)。如因上市公司于交割日之前事项形成的按
照披露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以下事项:①回购第三方股权的义务;②其他重
大负债及或有负债,如前述①和②按照披露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的金额
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给上市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超过 100 万元的,甲方应按照
该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且实际损失超过 100 万元的回购金额及负债金额部分向
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额=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100 万元人民币)。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令直接冲抵应付乙方或乙方指定方的欠款。
至乙方名下并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标的份额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为本
次份额转让的交割日。
付财产份额转让款直接冲抵甲方对乙方或乙方指定方的欠款。
提交相关协议、文件等以满足监管部门要求。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声明、承诺或
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份额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额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本协议,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财产份额转让款或已冲抵的欠款,且应按标
的份额转让总价款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浙发易连协议转让完成后(办理实控人变更手续时),浙发易连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 130,345,0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37%,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
份为 97,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49%,占其所持有股数的 74.80%。
除上述股份质押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其
他的权利限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协议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
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
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后,西格玛控股(杭州)有限公司不再担任合伙企业执行事
务合伙人,西格玛控股(杭州)有限公司、新玛(丽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退
伙。宁波谦谦德合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浙发易连 1.43%的份额,成为浙
发易连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圣太商贸有限公司持有浙发易连
公司持有浙发易连 25.00%的份额,成为浙发易连的有限合伙人。王爱红女士不
再担任浙发易连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不再是上海易连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浙发易连实际控制权变更,进而导
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兴文远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浙发易连向
邕兴文远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协议转让上市公司 36,668,600 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45%)。目前,该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
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
手续,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
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
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西格玛控股(杭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王爱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新玛(丽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王爱红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西格玛控股(杭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王爱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新玛(丽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王爱红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 上市公司所在地 上海浦东新区
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上海易连 股票代码 60083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西格玛控股(杭州)有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浙江省杭州市
限公司、新玛(丽水)
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王爱红)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有√ 无□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股票种类:A 股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130,345,052 股
持股比例:19.3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数量:0 股
变动后比例: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时间:2022 年 11 月 28 日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间接方式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是□否√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是√ 否□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是□否√
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
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是□否√
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 是□否√
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西格玛控股(杭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王爱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新玛(丽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王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