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致: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力远”)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股票期权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
关事项(以下合称“本次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科力远如下承诺:科力远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
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
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
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
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
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
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科力远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如下批
准和授权:
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
馈记录。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2 年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了《科力远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
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符合
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经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负责本次激励计划管理和调整。
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
件、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
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并出具了核
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9 日,属于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278 人,授予数量为 11,998.00 万份,
行权价格为 8.04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科力远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时,应满足如下授予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科力远的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s://neris.csrc.gov.cn)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科力远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前述禁止
性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
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马孟平
经办律师:
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