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忠实的义务,我们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山东金宝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电子”)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助于公司加快电子
铜箔、覆铜板业务的布局,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及资产质量。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财务资助事项具有必要性、
合理性,且董事会审议的召开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虽然金宝电子其他股东
昌林实业根据自身经营及资金状况未按出资比例提供相应的财务资助或担保,但
公司持有金宝电子 63.87%的股权,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
有效的控制,本次财务资助整体风险可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金宝电子提供
财务资助。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谭跃、杨维生、王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