箭牌家居: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2-11-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2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箭
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
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有关规定要求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
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
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股东大会不得将其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
额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
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
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
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声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事项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箭牌家居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