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的说明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三九”或“公司”,000999.SZ)拟以
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医药”)购买其所持有的昆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药集团”)208,976,160 股股份(占昆药集团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27.56%),并向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集团”)购买其所持
有的昆药集团 3,335,456 股股份(占昆药集团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44%)
(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润三九将持有昆药集团 212,311,616 股
股份(占昆药集团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8%),昆药集团将成为华润三九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的条件,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
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各项要求及条件。具体如下:
法规的规定;
次重组系购买昆药集团股份,不涉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发展,打造三七产业链龙头企业;同时可在华润三九良好的品牌运作能力基础上,探索
将“昆中药 1381”打造为精品国药品牌,以此承载更多具有历史沉淀的产品;有助于华
润三九增强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因此,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
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
情形;
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的
股权结构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由于
本次重组后,昆药集团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来将潜在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及血塞
通软胶囊和医药配送类业务的同业竞争情况。针对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针对血塞通软胶囊与医药配送类业务的同业
竞争情况,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解
决。上述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承诺若得到切实履行,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仍将在业务、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
规则的相关要求。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亦将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