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三九”或“公司”,000999.SZ)拟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医药”)购买其所持有的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药集团”)208,976,160 股股份(占昆药集团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 27.56%),并向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集团”)购买
其所持有的昆药集团 3,335,456 股股份(占昆药集团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44%)(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润三九将持有昆药集团
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华润有限公司、昆药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华立医药、华立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
他主体)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
特此说明。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