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
作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迪克”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斯迪克本次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发表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2144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9]748 号)同意,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210,000 股,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11 月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向 148 名激励对象以 17.92 元/股的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 1,532,500 股。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总
股本增加至 118,371,379 股。
向 9 名激励对象以 33.48 元/股的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 383,000 股。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3 日,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总股
本增加至 118,754,379 股。
本 118,754,379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 2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该方案已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实施完毕,公
司总股本增加至 190,007,006 股。
所持 81,6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将减少至 189,925,406 股。
本 189,925,406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 1.2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该方案已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实施完毕,公
司总股本增加至 303,880,649 股。
及 1 名考核结果为 B 的激励对象合计所持 374,835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至 303,505,814 股。
个归属期归属登记,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5 人,归属数量为
增加至 303,925,014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303,925,014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为 135,103,3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4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施培良,共计 1 名股东。其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施培良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 40.28 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
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 94.5017 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
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市公司对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序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 备
股东名称
号 (股) (股) 量(股) 注
合计 2,419,243 2,419,243 2,419,243
上述股东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限售解禁后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
前 通后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数(+,-)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
一、有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
三、股份总数 303,925,014 100 0 303,925,014 1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
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有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
斯迪克本次股份限售股解禁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吉丽娜 王子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