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2 年 11 月 25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文
件规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行为,结合《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
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本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由于公
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导致的股份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
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本公司股票,视作
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视同本人所为,依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一条 在董事会授权下,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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