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2 年 11 月 25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与投资者之
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的制度。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二者共同
构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
第一责任人,全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
和整理工作,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关系
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
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将出现亏损或业绩水平有大幅变动;
(四)涉案金额或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公司出现的涉及金额达到本条款(一)规定标准的其他事项:
(六)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
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
情形,适用本条规定。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九)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二)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十四)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八)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
(二十)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一)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二十二)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二十三)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五)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二十六)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七)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八)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九)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十一)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
(三十二)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
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三) 董事会秘书根据现行规定认为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
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内,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
况,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授权下,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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