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将要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各项议案进行了事前
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调整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优化
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
于与特定对象(关联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第四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之补充协议》
体承诺(修订稿)》等文件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有关发行方式、定价原则、限售期等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方案和发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其对公司价值高度认可,对公司未来发展有坚定的信心,有利于实现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其中,在审议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应当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
决。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潘英丽、孙笑侠、张旭光、金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