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续作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
相关会议材料,我们认真审阅并发表声明如下:
司资产管理计划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正常开展。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多渠道、多方式地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提高闲
置自有资金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
议。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
董事应当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