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于 2022 年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签署 20GW 光伏电
池及配套产业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芜湖市湾沚区投资建
设 20GWTOPCon 光伏电池及配套产业生产基地项目。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 2022 年 11 月 25 日召开 2022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为集中资源打造规模化、集
约化电池基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合肥组件大基地的产能配套需求,
加强组件及电池片产能的匹配度,提升产业链整体毛利水平,公司将乐山协鑫集
成 10GW 高效 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一期 5GW)项目募集资金调整用于芜湖
协鑫 20GW(一期 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实施主体为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协鑫”) 。为加快推动芜湖协鑫 20GW(一期 10GW)
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建设进程,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合肥协鑫”)拟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对其全资子公司芜湖协鑫
增资人民币 29,700 万元,增资完成后,芜湖协鑫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00 万元增加
至人民币 30,000 万元。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增资属于公
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募集资金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63 号)核准,公司获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 票 773,230,764 股, 发 行价 格为 每股 人民 币 3.25 元 ,募 集资 金 总额 为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分
别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2 年 11 月 22 日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显示,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
户余额为 8,128.03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
额),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 35,593.16 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 35,000 万元,合计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 78,033.39 万元(不含存款利
息和扣除的手续费等)。
三、增资标的基本概况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
用材料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
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暂无财务数据。
四、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芜湖协鑫原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 万元,合肥协鑫向芜湖协鑫增资人民币
部募集资金(包含本金 23,161.79 万元及利息部分)增资,不足部分由合肥协鑫
以其自有资金补足,本次增资完成后芜湖协鑫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30,000 万
元。
五、增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对芜湖协鑫增资,有利于加速推动芜湖协鑫
以合肥协鑫为中心的光伏“大生产大制造”平台,实现人财物集中管理、资源集
中协调,进一步提高公司大尺寸电池片及组件产能配比,降低供应链风险,提高
公司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对其全资子公司芜湖协鑫增资,增资来源为合
肥协鑫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本次增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稳步实施,
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增资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增资款将存放于芜湖协鑫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
及芜湖协鑫、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及芜湖协鑫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次增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向其全资子公司芜湖协鑫增加投资的资金来源
为公司“芜湖协鑫 20GW(一期 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及合肥协鑫
自有资金,合肥协鑫通过使用募集资金向芜湖协鑫增资,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增资后将增强芜湖协鑫的资本实力,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合肥协鑫使用募集资金对芜湖协鑫进行增资。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使用募集资金对其全资子公司芜湖协
鑫增资,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规划,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合肥协鑫使用募集资金对芜湖协鑫增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
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也不存在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