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旗滨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
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旗滨集团”)
拟将其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电子”)分
拆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
上市”
“本次分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
分拆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
《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 年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要求,对上市公司出具的《株
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董事会
首次作出本次分拆决议前六个月(即 2022 年 4 月 19 日)至《株洲旗滨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旗滨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
预案》披露之前一交易日(即 2022 年 10 月 18 日)。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拟分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五)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拟分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七)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分拆事宜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确定的人员;
(八)本次分拆相关中介机构(内幕信息公开前聘任)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九)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十)上述内幕知情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
三、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纳入本次分拆内
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存在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
滨集团股票的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期末持股
序号 姓名 所属单位/关系
股份(股) 股份(股) 情况(股)
旗滨集团董事和实际控制
人俞其兵的子女
旗滨电子总经理古丛彬的
配偶
俞勇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未知悉任何有关旗滨集团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
的信息,本人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利用相关
内幕信息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从他人处获取相关内幕信息而买
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息情况下进行的,是本人基于市场公开信息、履行增持承诺和本人对旗滨集团股
票的二级市场行情及自身独立判断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情形,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
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
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俞其兵(系旗滨集团董事和实际控制人、俞勇的直系亲属)就俞勇在自查期
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未向俞勇等本人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透漏上市公司本次分拆的信
息。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
法利益情形,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俞勇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
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
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
(公告编号:2022-021),并于 2022
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年 9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
(公告编号:2022-117);2022 年 9 月 19 日,北京大成(广州)
暨增持结果公告》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
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俞勇上述买入旗滨集团股票的计划已经提前进行了
公告,且增持均在公告披露的数量和金额、价格、实施期限等范围内进行。
董汉飞和王海雄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分别出具承诺函,
具体如下:
“1.本人未知悉任何有关旗滨集团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
信息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从他人处获取相关内幕信息而买卖旗
滨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息情况下进行的,是本人基于市场公开信息和本人对旗滨集团股票的二级市场行
情及自身独立判断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谋取非法利益情形,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
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
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罗菊芬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未知悉任何有关旗滨集团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
的信息,本人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利用相关
内幕信息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建议;本人不存在从他人处获取相关内幕信息而买
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息情况下进行的,是本人基于市场公开信息和本人对旗滨集团股票的二级市场行
情及自身独立判断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谋取非法利益情形,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
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
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古丛彬(系旗滨电子总经理、罗菊芬的配偶)就罗菊芬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
集团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未向罗菊芬等本人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透漏上市公司本次分拆的
信息。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
非法利益情形,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督促罗菊芬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
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
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根据上述承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前述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
票的行为未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
除上述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旗滨集团
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清单》,不存在内幕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
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市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和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
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
主体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分
拆不构成实质影响。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