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授予价格、
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
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均能反映企
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
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
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4%、73%或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
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将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