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十届二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将部分班子成员纳入中长期激励范围的议案
将三名班子成员纳入中长期激励范围,与职业经理人一起参与员工持股、股权
激励、项目跟投、超额利润提成等中长期激励,可以增强公司管理团队、经营团队
的责任感、使命感、归属感,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
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的
内容。
二、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
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相应的调
整。
三、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意见
年 11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
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
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4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89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扩大经纬智能项目跟投范围的议案
公司董事、高管及核心骨干全面参与烟台经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跟投,有利
于实现公司和核心骨干利益的高度绑定,增强管理团队、经营团队和核心员工的信
心,提高其责任感、使命感和归属感,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
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
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届二十三次
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邹志勇
王吉法
金福海
程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