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2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相关业务管理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
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国证券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各级子公
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包括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租赁
应收款、委托贷款、债权投资)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类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
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待售资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使用权资产、合同资产、预付
账款等。
资产减值准备分为信用减值损失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准
备两类。
信用减值损失具体内容:应收票据坏账损失、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应收款项融资坏账损失、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
债权投资减值损失、其他债权投资减值损失、长期应收款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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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损失等。
资产减值损失具体内容:存货跌价损失、长期股权投资
减值损失、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持有待售资产减值损失、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减值损失、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商誉减值损失、使用权资产减值损失、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
失、合同取得成本减值损失、合同资产减值损失等。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采
用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本办法规范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减值是指第三条中所指资产在
资产负债表日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
准备为对应上述两项资产金额的差值。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五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配合
财务部门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
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已经发生减值的,应当根据
本办法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
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
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各单位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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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各
单位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
高,从而影响用来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
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
处置;
(六)各单位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
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
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
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或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资产重组;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
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七条 信用减值损失准备的计提
信用减值损失准备的计提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减值准
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
约事件造成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损
失准备。
(一)预期信用减值损失确认原则
- 3 -
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
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
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
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于资产负债表日,
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
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
一阶段,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
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
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
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
失计量损失准备。
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
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
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
显著增加时,考虑的信息应包括:
(1)债务人未能按合同到期日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2)已发生的或预期的金融工具的外部或内部信用评级
(如有)的严重恶化;
(3)已发生的或预期的债务人经营成果的严重恶化;
(4)现存的或预期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变化,
并将对债务人对公司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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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
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
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
征,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
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
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
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资产重组;
(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
场消失。
(二)信用减值损失准备计提方法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均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
准备。
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
息时,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划分组合,
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1)应收票据
- 5 -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票据外,公司基于应收票
据的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并确定预期信用
损失计量方法:
项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参
组合 1:银行
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
承兑汇票组合
确定该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为 1%。
由包括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内军工集团承兑的“军工票”,承
组合 2:军工
兑人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
票组合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确定该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为 1%。
组合 3:账龄 除上述组合以外的应收票据,根据承兑人的信用风险划分确定预
分析组合 期信用损失(参考应收账款的组合划分及预期信用损失率)。
(2)应收账款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
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并确定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
项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组合 1:解缴
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不计提坏账准备。
部队组合
公司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不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 2:关联 公司合并范围外关联方,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
方组合 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
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
组合 3:账龄
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
分析组合
信用损失。
对于应收款项融资,应当按照资产类别,分别参照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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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及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确认应收款项融资坏
账准备。
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采用金融资产减值三阶
段模型,并按照下列情形计量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1)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公
司按照未来 12 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该
类资产包括备用金、存入保证金及应收关联方款项,除非有
充足证据表明上述款项根据其信用风险状况应当划分至第二
阶段或者第三阶段;
(2)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公
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
计量损失准备。该类资产包括应当划分至第一阶段外的其他
应收账款,除非有充足证据表明上述款项根据其信用风险状
况应当划分至第三阶段;
(3)初始确认后已发生信用减值、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
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
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该类资产包括除应当划分至第一
阶段、第二阶段之外的其他应收款。
公司基于上述金融资产三阶段的划分,参考历史信用损
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
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者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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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
的合同资产,应当参照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确认
合同资产坏账准备。
对于包括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及长期应收款等以预
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量的坏账准备,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执
行。
(三)计提或转回的预期信用减值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
第八条 除上述资产外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存货跌价准备
各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当存
货由于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等原因,使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
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
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
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
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
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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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
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
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被出售或领用后的价值减少不属于“减记存货价值
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应当按照存货跌价准备的转销处理。
(1)可变现净值的确认
①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
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
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
值;
②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
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如果持有的存
货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
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
为计算基础。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不包括用于出售的
材料)
,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作为
计算基础。企业应当将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可变现净值与相
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计算相应存货减值的计提或转回
金额。
③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
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
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
现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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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
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的影响等因素。
①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确凿证据为基础
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必须建立在取得的确凿证据的基
础上。
“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成本有直
接影响的客观证明。
A.存货成本的确凿证据
存货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及以其他方式取
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以取得外来原始凭证、生产成本账簿
记录等作为确凿证据;
B.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
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
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
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②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
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
计算方法也不同。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通常可以分为如下几
种:
A.持有以备出售,如商品、产成品,其中又分为有合同
约定的存货和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
B.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如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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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等的影响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能够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
存在状况,即在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不
仅应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与该存货相关的价格与成本波动,还
应考虑未来的相关事项。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各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
查,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
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
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
间不得转回。
(三)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各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
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逐项进行检查,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
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计提投资性房
地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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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投资
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
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四)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各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
产组组合,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应当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
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或处置组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净
额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持有待
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
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
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公允
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
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
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不得
转回。
(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各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
由于陈旧或者损坏,已经或者计划处置、终止使用,经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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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已经低于或将低于预期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
面价值的,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
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
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六)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各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
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计提在建工程
减值准备。
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
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
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各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
由于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能
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
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表明其账面价值已超过可
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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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
期间不得转回。
(八)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参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九)商誉减值准备
每年年度终了,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合并所形
成的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
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
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
的减值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
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
其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
的减值损失,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
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十)预付账款减值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证据表明预付款项已经发生了减
值,应计提预付款项减值准备。如果经检查预付账款具备其
他应收款性质,应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按其他应收款
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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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付款项进行全面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提预付款项减值准备。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程序及权限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包括因企业
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内的相关资
产进行减值测试。
第十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合财务部门检查、
测试各项资产,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有客观证据
表明某项资产已发生减值,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
要求提供相关书面证据,合理估计资产的可回收情况和可变
现净值,并填报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经审批后报
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决策批准
各单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按照经营管理事项权责清
单要求严格履行包括董事会审议在内的决策程序。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后,各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报公司财务金融部备案。
公司财务金融部应当按照规定对各单位计提的资产减值
准备进行整理汇总。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达到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财务金融部应当参照或按照公司章程、重大事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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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报告管理要求等,及时履行报告或决策程序。
第四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照本办法规
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财务核销,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
产减值准备,都应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
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事实损失是指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
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
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十三条 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
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
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第十四条 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
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
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
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
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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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其他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
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
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
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
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
效的法律文件;
(八)对于单笔金额较小,且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
成本的应收款项,应该取得清欠责任部门出具的专项情况说
明;
(九)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
以下要求:
包括依法催收磋商记录,能够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 3
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 3 年内
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材料;
主体承担义务的说明;
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中,具体情况的补充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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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报;
应说明原因;
主管部门、出资方、出包方)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
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
现住所做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
是否向当地工商或公安部门询问过债务人搬往何处等。
(十)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
效证据。
各单位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
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
务核销: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
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
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
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
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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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
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投资损失,需满足
以下要求:
连续 3 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根据被投资单位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确认投资损失;
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资单位资不抵债、连续经营亏损 3 年
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的,根据投资协议和被投资单
位连续 3 个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认定为损失;
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投资损失中,具体情况的补
充要求:
工商登记等方式确认损失的专项情况说明;
经济鉴证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成
本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的合
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 委托贷款及债权投资损失准备,比照长期股
权投资损失确认依据进行财务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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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存货跌价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持
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
备和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
表,并经单位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核确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检
测结果或技术鉴定证明,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
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
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
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
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
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
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
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
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
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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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
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
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合法、有效证
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
效证据。
第五章 资产损失的处置程序及权限
第十九条 各单位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至少于每年度终了
时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一旦发现资产发生事实损失,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
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处置程序:
(一)各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应当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
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
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各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
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
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四)各单位资产损失应当按照经营管理事项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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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严格履行包括董事会审议在内的决策程序。资产损失单
项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者年度累计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各
单位应当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财务金融部履行其他
决策程序。
公司财务金融部应当按照规定对各单位确认的资产损失
进行整理汇总。资产损失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财务金
融部应当参照或按照公司章程、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要求
等,及时履行报告或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金融部对各单位提供的核销材料
有异议的,可以会同其他部门对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要求和实际情
况,制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资
产的安全完整。有关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严格遵
守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资
产申购、使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
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作
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对不良资产应当进行专
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的
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
任追究。
- 22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 年印发的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江南红箭财字〔2016〕51 号)同
时废止。
附件:1-1.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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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审批表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债务单位 债务金额
债务内容 债务发生日期
债务单位经办人 本单位经办人
已提坏账准备金额 拟提坏账准备金额
计 提
理 由
和 依
据
审 查
处 理
意见 财务部门负责人: 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财 务
负 责
人 审
批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核
准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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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
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审批表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存货类别(或名
称)
计量单位 估计销售金额
数量 预计完成成本
估计销售费用及税
账面余额
金
已计提跌价准备金额 可变现净值
拟计提跌价准备金
账面价值
额
计提理由和依据
审查处理意见 财务部门负责人: 质量(技术)鉴定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存货管理部门负责人: 存货采购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审批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核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同一类别且跌价原因相同的存货汇总填写一份审批表,具体明细在附表中按单项予以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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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3
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审批表附表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存货 存货名称 计量 数 账面平均 账面 已计提跌价 账面 估计单位 预计完成 估计销售费用 拟计提跌价
类别 及规格 单位 量 单位成本 余额 准备金额 价值 售价 成本 及税金 准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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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4
企业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审批表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投资项目名称 被投资单位名称
被投资单位经办人 初始投资年度
原始投资成本 股权比例
期末账面余额 核算方法
期末可收回金额 本单位经办人
已提减值准备金额 拟提减值准备金额
计提理由及依
据
审查处理意见
财务部门负责人: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审批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负责人审
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核
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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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5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资产类别(或名称) 原 值
计量单位 累计折旧
数 量 净 值
已提减值准备金额 拟提减值准备金额
计提理
由和依
据
审查处 财务部门负责人: 质量(技术)鉴定部门负责人:
理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资产所在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领
导审批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负
责人审
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
责人核
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同一类别且减值理由相同的固定资产汇总填写一份审批表,具体明细在附表中按单项予以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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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6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附表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资产 资产名称 资产 计量 账面 账面 停用 规定使 已使用 可变现 拟提减值准备
数量 原值 累计折旧 已计提减值准备金额 启用日期
类别 及规格 编码 单位 余额 价值 日期 用年限 年限 净值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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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7
企业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审批表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令号
工程类别 开工日期
目前状况 已停工时间
工程预(结)算金额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金额 拟提减值准备金额
计提理由
和依据
审查处
财务部门负责人: 质量(技术)鉴定部门负责人:
理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 基建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领
导审批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负
责人审
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
责人核
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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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8
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原值
预计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
累计摊销额 账面净值
已提减值准备金额 拟提减值准备金额
计提理由
和依据
审查处理 财务部门负责人: 质量(技术)鉴定部门负责人:
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使用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负责
人审批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
人核准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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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包括以摊余成本进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资产减值 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
准备包含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 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租赁应收款、委托贷
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 款、债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备、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类资产、存
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 货、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
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 性房地产、持有待售资产、固定资产、在建
减值准备。 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使用权资产、合同
资产、预付账款等。
第七条 信用减值损失准备的计提
信用减值损失准备的计提采用预期信用损失
法,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
第五条 应收款项坏账的确认标准
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
及坏账准备的计提
失的期望值来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
第八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确
损失准备。
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第十一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决策批准
各单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按照经营管理
事项权责清单要求严格履行包括董事会审议
在内的决策程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各
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报公司财务金融部备
案。
公司财务金融部应当按照规定对各单位计提
第五条(三)坏账准备的计提程序
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整理汇总。计提的资产
第六条(三)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减值准备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程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第七条(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
万元的,财务金融部应当参照或按照公司章
备的计提程序
程、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要求等,及时履
第八条(三)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
行报告或决策程序。
计提程序
第九条(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
计提程序
第十一条(三)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的计提程序
第十二条(三)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的计提程序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处置程序:
(一)各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应当提出核销报
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
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
的证据;
(二)各单位内部审计、法律或其他相关部
门应当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
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核销报告和核
第五条(四)坏账准备的后续处理 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第六条(四)存货跌价准备的后续 (四)各单位资产损失应当按照经营管理事
处理 项权责清单要求严格履行包括董事会审议在
第八条(四)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 内的决策程序。资产损失单项金额在50万元
后续处理 以上或者年度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单
位应当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财务金
融部履行其他决策程序。
公司财务金融部应当按照规定对各单位确认
的资产损失进行整理汇总。资产损失金额达
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金融部应当参照或按照公司章程、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管理要求等,及时履行报告或决策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