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93 证券简称:奥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4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4,100万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76,900,000.00元,扣
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255,660.3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1,664,644,339.6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2022年8月2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518Z0053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
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及(或)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奥
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移速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部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塘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
厦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存放金额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用途
(人民币元)
中国光大 快充及大
东莞市奥
银行股份 功率电源
海科技股
份有限公
深圳西部 产建设项
司
支行 目
中国工商
东莞市奥
银行股份 品牌建设
海科技股
份有限公
东莞塘厦 目
司
支行
东莞市奥 招商银行
研发中心
海科技股 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 公司东莞
项目
司 塘厦支行
东莞市奥 东莞银行
海科技股 股份有限 补充流动
份有限公 公司塘厦 资金
司 支行
合计 1,665,579,245.28
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净额为 16,906.51 万元,与上述账户金额的差额部
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含审计、律师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或)全资子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含),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
该募投项目的用款申请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一旦丙方、乙方任
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暂停使用网银。若甲
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
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但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四、备查文件
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518Z0053号);
特此公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