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22-088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2022 年 11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4日(星
期四)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871,251,08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9.0634%。
出 席 本 次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表 共 7 人 , 代 表本 公 司 股 份 数 共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 11,365,601 股,占本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05%。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
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71,176,88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15%;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38%;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议案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71,176,88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15%;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38%;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子议案
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71,176,88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15%;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38%;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子议案
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71,176,88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15%;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38%;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子议案
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71,171,38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09%;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4,575,4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215%;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178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子议案
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71,176,88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15%;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38%;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子议案
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71,176,88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15%;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38%;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子议案
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71,176,88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15%;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38%;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子议案
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71,171,38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09%;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4,575,4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215%;
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178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子议案
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71,176,88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15%;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38%;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子议案
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71,176,88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15%;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38%;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子议案
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71,176,88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15%;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38%;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子议案
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71,176,88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15%;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38%;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子议案
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71,176,88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15%;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4,580,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38%;
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本子议案
审议通过。
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71,192,98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33%;
反对 58,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4,597,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699%;
反对 5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130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议案审议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71,194,981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36%;
反对 56,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44,599,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44%;
反对 5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5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杨骏锴、苏燕颜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3 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