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向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鲁西集团”)的全部股东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对鲁西集团实施吸收合并暨
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
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
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聘请中泰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二)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三)上市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
的审计机构和审阅机构。
(四)上市公司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
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
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段红超 毕见亭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