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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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或安排。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
以2022年11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5名激励对象授予
  二、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三、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编制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
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综合竞争能力,符
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四、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编制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
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的内容。
  五、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进行的修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君律
胡 冰
赵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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