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赛恩斯 股票代码:688480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Scienc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 Ltd.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388号赛恩斯科技园办公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恩斯”、“发行人”、“本公司”
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与《赛恩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
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本公司就
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
幅限制比例为 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
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
配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量 75,530,65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9,296,017 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
(三)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
人属于“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截至 2022 年 11 月 11 日(T-3 日),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代码:N77)最近一个月平均静
态市盈率为 18.28 倍。
本次发行价格为 19.18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0.5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36.0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40.7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48.0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本次发行价格 19.1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48.09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
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
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
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
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五)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
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
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
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并仔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一)公司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技术的市场推广风险
由于历史原因有色行业重金属污酸、废水处理存量市场整体以传统治理方法
为主,如石灰中和法等工艺,占比达到 90%以上,公司的新技术主要在新建、扩
建、搬迁及技改等增量市场中推广。与传统治理方法相比,在重金属污酸、废水
治理领域,公司研发的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技术,由于技术路线差异较大,一般初
期建设投资较大,后续运营也需要配备较为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客户的资金要求
和技术要求较高,具有一定的实施风险。并且,公司拥有的污酸资源化治理技术
于 2017 年前后才开始成熟并在有色行业推广应用,于 2018 年获得了国家技术发
明二等奖,污酸治理新技术成功推出的时间较短。随着国家环保政策法规日趋完
善及环保监管日渐严格,虽然有色行业重金属污酸、废水处理新建和扩建的增量
市场及存量市场的技改项目更倾向于采用新技术,但是公司的重金属污染治理新
技术完全被市场接受仍然需要一个过程,如未来行业技术趋势发生变化,公司没
有及时调整技术方向,将对新技术推广带来不利影响。重金属污染防治细分行业
属于政策驱动型行业,如国家监管政策趋于缓和,市场需求减弱将增加公司新技
术的推广周期延长风险。随着竞争格局改变,重金属污染防治细分行业新进入企
业数量和新技术开发投入增加,公司重金属污染防治新技术推广竞争风险加大,
如果未来推广不利,则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二)公司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业务应收账款余额较大风险
综合解决方案业务应收账款余额(包括合同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应收质保金
余额)分别为 14,441.99 万元、15,894.35 万元、 16,497.51 万元和 15,656.44 万
元,占各期解决方案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3.36%、93.06%、105.52%和 270.59%,
余额和占比基本上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公司解决方案业务客户主要为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未来发展期间,随着业
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解决方案业务应收账款余额可能进一步增加,若未来
地方政府出现财政拨款审批时间延长、财政资金紧张拖延付款、下游客户经营环
境和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等情形,一方面可能发生因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
回而形成坏账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导致公司运营效率降
低,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这将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三)细分行业的客户集中及依赖的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以有色金属采选冶企业为主,下游行业集中度较高导致公司客
户集中度较高。2019 年至 2022 年 1-6 月,公司的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按照对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销售客户合并计算销售额)占比较高,分别为 61.15%、
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 74.39%、75.48%、62.31%及 87.31%;2019 年至 2022
年 1-6 月运营服务业务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 83.79%、82.83%、84.76%及
占报告期运营服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47.21%,对前两大客户依赖性较大;2019
年至 2022 年 1-6 月药剂销售业务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 74.20%、76.58%、
额占报告期药剂销售总额的比例为 65.94%,对前两大客户依赖较大。若未来公
司主要客户的经营、采购战略发生较大变化,导致主要客户流失,或主要客户的
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和高时会合计持有公司 44.27%股权,分别
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兼副总经理、项目管理部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共同控制
公司。高伟荣、高亮云和高时会为兄弟姐妹关系,已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约定在涉及公司决策事项时,高伟荣、高亮云和高时会应采取一致行动,协议有
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如果《一致行动协议》未
能有效履行或有效期届满,则可能导致上述一致行动执行不力,进而影响公司控
制权的稳定,并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五)新冠疫情导致的经营风险
虽然政府部门采取了有效的防控措施,国内的新冠疫情也已经得到有力的控制,
但是新冠疫情输入性风险依然存在,并且出现了国内局部爆发的情况。公司下游
客户主要为有色金属企业和政府类客户,其环保工程的开展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
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政府及企业环保设施的新建、扩建及原处理设施的技改升
级等新项目,由于新冠疫情影响会在一定程度上延迟实施;另一方面,已完成立
项的环保项目、开工及施工推进也会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带来一定的困难;最后,
公司的新技术的前期业务拓展和现场实验,也会因新冠疫情而增加一定的困难。
因此,如果疫情再次蔓延或者反弹,则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带来不利
影响。
(六)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细分结构变化、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业
务收入下降及未来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重金属污
染防治综
合解决方
案
药剂销售 4,718.10 22.52 9,426.15 24.53 9,306.84 26.13 9,169.71 19.65
运营服务 9,685.02 46.23 11,583.36 30.14 7,197.87 20.21 4,167.52 8.93
其他 759.13 3.62 1,787.49 4.65 2,039.45 5.73 27.31 0.06
合计 20,948.37 100.00 38,431.69 100.00 35,623.09 100.00 46,670.84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细分结构有一定变化,其中重金属污染防治综
合解决方案收入从 2019 年度的 33,306.30 万元下降至 2021 年度的 15,634.69 万元,
相应地,收入占比从 71.36%下降为 40.68%,2022 年 1-6 月进一步下降至 27.62%,
而运营服务收入从 2019 年度的 4,167.52 万元上升至 2021 年的 11,583.36 万元,
与其同时,运营服务收入占比从 8.93%上涨至 30.14%,2022 年 1-6 月进一步上
升至 46.23%,药剂销售收入在报告期内整体有小幅度增加,收入占比因主营业
务收入金额变化略有波动。
公司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业务收入在报告期下降明显。2019 年综
合解决方案收入较高主要是受益于 2016 年以来国家和各地地方政府环保法规和
环保新标准的密集出台,2018 年国家将重金属污染物作为一种特定的专项污染
物真正纳入专项管控,且 2018 年是国家污染防治的攻坚年,中央环保督察组陆
续开展环保督查“回头看”工作,因此各地污染排放未达新标的企业和污染较为
严重的地方政府对环保治理的需求持续高涨,出现一个需求小高峰。截止 2018
年末,公司综合解决方案在手订单不含税金额约 2.81 亿,大量订单陆续在 2019
年实现收入,导致 2019 年综合解决方案收入较高。
新冠疫情的叠加影响。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有色金属行业,该行业周期性较为明
显,其大额的环保资本性投入受经济大环境和国家出台具体环保政策的影响较大,
也使得公司在承接这类解决方案业务订单在年度之间有一定波动。因此,公司主
动调整业务战略,从早期主要承接完整的解决方案类项目,以追求大项目和高收
入为目标,开始转变为更重视解决方案中的技术服务类业务,并以核心技术服务
带动药剂销售和运营服务等业务的发展,即构建以核心技术为基础,综合解决方
案为载体,以专用药剂销售及运营服务为抓手的“三位一体”的经营体系,同时
自 2018 年开始,公司对综合解决方案中所涉及的工程施工业务,一般会建议由
客户自建,而将更多的资源专注于技术方案设计、定制化设备系统集成及专用药
剂产品等体现公司核心技术方面。此外,2020 年年初爆发的新冠疫情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影响较大,一方面,政府及企业环保设施的新建、扩建及原处理设施的
技改升级等新项目,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延迟实施;另一方面,已完
成立项的环保项目、开工及施工推进也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带来一定的困难;最
后,公司的新技术的前期业务拓展和现场实验,也因新冠疫情而增加一定的困难。
因此,在公司业务战略的主动调整以及新冠疫情的被动影响下,2020 年相关综
合解决方案业务收入下滑明显。2021 年公司综合解决方案业务收入仍有小幅的
下降,但是从产生收入的解决方案项目数量上来看,已从 2020 年的 39 个上升至
在手订单以销售定制化设备项目(EP 类型)为主,受项目进度的影响,上半年
验收的 EP 类解决方案项目数量和金额较少。公司现有核心系列技术符合未来重
金属污染防治细分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且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综合解决方案业务又
主要依托核心技术开展,而且随着公司所在重金属污染防治细分行业环保标准体
系变化和监管政策越来越严格,公司综合解决方案业务发展前景广阔。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综合解决方案在手订单 66 个,不含税金额约为 35,292.55 万
元,目前解决方案在手订单较为充足,公司综合解决方案业务不存在进一步下滑
的风险。报告期内,综合解决方案业务后续承接运营服务和药剂销售的转化率较
高,未来,随着解决方案业务的发展,公司的运营服务和药剂销售也将有进一步
的增长。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6 号),具体内容如
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赛恩斯”,证券代码为“688480”;
其中 19,296,017 股股票将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11 月 25 日
(三)股票简称:赛恩斯
(四)扩位简称:赛恩斯环保
(五)股票代码:688480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4,826,667 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3,706,667 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9,296,017 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5,530,650 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555,999 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三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
结构变动情况”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计划:申万宏源赛恩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
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开始计算。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375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854,651
股,占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7.07%,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4.24%。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行人选择如下具
体上市标准: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
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
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其中,“预计市值”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
公司股票名义总价值。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94,826,667 股,发行价格为 19.18 元/股,由
此计算对应发行后市值为人民币 18.19 亿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1-1172 号),公
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 38,463.24 万元,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3,782.29 万元,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3,453.81 万元,累计净利润为 7,236.10 万元,因此公司预
计市值及财务指标能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公司、控股股东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cienc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 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7,112.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高伟荣
成立日期 2009 年 7 月 9 日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 388 号赛恩斯科技园办公楼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污
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大气污
染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土壤环境污染
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
经营范围
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专业从事重金属污染防治,业务涵盖重金属污酸、废水、废渣治
主营业务 理和资源化利用、环境修复、药剂与设备生产销售、设计及技术
服务、环保管家、环境咨询、环境检测等领域。
所属行业 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邮政编码 410006
联系电话 0731-88278363
传真号码 0731-88278697
互联网网址 www.seshb.com
电子信箱 seshb_cn@126.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董事会办公室
关系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邱江传
关系的负责人
电话号码 0731-88278363
二、公司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赛恩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高伟荣、高亮云和高时会兄妹三人。
本次发行前,高伟荣直接持有公司 33.37%的股份,高亮云直接持有公司
持有公司 44.27%的股份。并且,高伟荣、高亮云和高时会兄妹三人已经签署了
《一致行动协议》,主要约定三人在涉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投票、公司经营决策
等一致行动事项时对外采取一致行动,如果意见不一致时以高伟荣的意见为准。
高伟荣担任发行人董事长,高亮云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高时会担任
公司项目管理部副经理,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工作,在经营管理层决
策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最近两年内,高伟荣、高亮云和高时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且未发生变更。
高伟荣,男,生于 1969 年 3 月,中国籍,身份证号码:3210811969********,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人民大学 MBA 学历(结业),环保工程师(高级)。
医务干事;1993 年 8 月至 1997 年 8 月,任深圳南粤药业医药有限公司湖南销售
区经理;1997 年 9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4 月,任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3 年 5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华润西安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 年 6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湖南
五田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 6 月至 2020 年 3 月,先后任赛恩斯执行董事、
董事长兼总经理;2020 年 3 月至今任赛恩斯董事长,任期三年。高伟荣先生分
别于 2008 年 1 月、2013 年 1 月被选举为“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和“湖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2013 年 2 月当选湖南环保产业协会副会长。
高亮云,男,生于 1973 年 9 月,中国籍,身份证号码:3622291973********,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93 年 8 月至 1998 年 1 月,任深圳南粤药业医
药有限公司湖南片区营销人员;1998 年 1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四川科伦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片区营销人员;2005 年 10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湖南五田医
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20 年 3 月,先后任赛恩斯副总经理、
董事;2020 年 3 月至今任赛恩斯副总经理、董事,任期三年。
高时会,女,生于 1978 年 12 月,中国籍,身份证号码:3622291978********,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春工程学院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本科学历。2000 年 6 月至
司总经理助理;2006 年 8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湖南五田医药有限公司工程部
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赛恩斯成本控制部副经理,2020 年 3 月至今
任赛恩斯项目管理部副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高 高 高
伟 亮 时
其他
荣 云 会
股东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其持
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成员、提名人及任
期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期
高伟荣 董事长 高伟荣 2020 年 3 月 8 日至 2023 年 3 月 7 日
蒋国民 董事 高伟荣 2020 年 3 月 8 日至 2023 年 3 月 7 日
高亮云 董事 高伟荣 2020 年 3 月 8 日至 2023 年 3 月 7 日
邱江传 董事 紫金资本 2020 年 3 月 8 日至 2023 年 3 月 7 日
肖海军 独立董事 高伟荣 2020 年 3 月 8 日至 2023 年 3 月 7 日
丁方飞 独立董事 高伟荣 2020 年 3 月 8 日至 2023 年 3 月 7 日
刘放来 独立董事 高伟荣 2020 年 8 月 11 日至 2023 年 3 月 7 日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成员、提名人
及任期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期
姚晗 监事会主席 高伟荣 2020 年 3 月 8 日至 2023 年 3 月 7 日
王艳 监事 紫峰投资 2020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3 年 3 月 7 日
夏甫 职工代表监事 - 2020 年 3 月 8 日至 2023 年 3 月 7 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5 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职务及任期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期
蒋国民 总经理 2020 年 3 月 9 日至 2023 年 3 月 8 日
高亮云 副总经理 2020 年 3 月 9 日至 2023 年 3 月 8 日
邱江传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3 月 9 日至 2023 年 3 月 8 日
王朝晖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020 年 3 月 9 日至 2023 年 3 月 8 日
黄剑波 副总经理 2020 年 3 月 9 日至 2023 年 3 月 8 日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5 名,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职称
高伟荣 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 -
蒋国民 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高级工程师
闫虎祥 核心技术人员 高级工程师
刘永丰 核心技术人员 高级工程师
孟云 核心技术人员 中级工程师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
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在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序号 姓名 公司任职 限售期 限售期
数(万股) 数(万股)
董事、副总经理、实际控
制人之一,高伟荣的弟弟
项目管理部副经理、实际
亮云的妹妹
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
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
属在发行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上述披露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限售安排具体参见本
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之“(一)本次发行
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申万宏源赛恩斯员工参
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赛恩斯战略配售 1 号”)
持有本公司股份,赛恩斯战略配售 1 号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
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赛恩斯战略配售 1
号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二)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情况。
(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
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
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发行人现有股东中长沙轩珑和长沙九珑为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一)长沙轩珑
项目 内容
名称 长沙轩珑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4MA4L54UM22
成立日期 2016 年 6 月 23 日
认缴出资额 222.7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222.70 万元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 339 号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楼 3 层 3128 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 彭冬超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水污染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经营范围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
长沙轩珑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
未发生重大变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长沙轩珑持有公司 131.00 万股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38%。
合伙份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公司职务
(万元) (%)
合伙份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公司职务
(万元) (%)
合计 222.70 100.00 -
长沙轩珑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
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部分内容。
(二)长沙九珑
项目 内容
名称 长沙九珑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4MA4L54YJ33
成立日期 2016 年 6 月 23 日
认缴出资额 176.8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76.80 万元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 339 号湖南继善高科有限公司办
住所
公楼 3 层 3098 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 柴平元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水污染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经营范围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
长沙九珑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
未发生重大变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长沙九珑持有公司 104.00 万股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10%。
合伙份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公司职务
(万元) (%)
合计 176.80 100.00 -
长沙九珑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
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部分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姓名或名
股份数量 持股比 股份数量 持股比 限售期限
号 称
(股) 例(%) (股) 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紫金矿业紫峰
(厦门)投资合 取得发行人股票
伙企业(有限合 之日起 36 个月
伙)
申银万国创新
公司
申万宏源赛恩
斯员工参与科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小计 71,120,000 100.00 75,530,650 79.65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
小计 - - 19,296,017 20.35 -
合计 71,120,000 100.00 94,826,667 100 -
注 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紫金矿业紫峰(厦门)投资合 取得发行人股票之
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起 36 个月
申万宏源证券-兴业银行-
申万宏源赛恩斯员工参与科
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合计 - 69,260,666 73.04 -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共有 2 名,为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申万宏源赛恩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组成,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最终情况如下: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新股配售经 合计金额
战略投资者名称 限售期
(股) (元) 纪佣金(元) (元)
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
资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赛恩斯员工
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2,370,666 45,469,373.88 227,346.87 45,696,720.75 12 个月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3,555,999 68,204,060.82 227,346.87 68,431,407.69 -
(一)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
主体为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创新投”)。
根据相关规定,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5%的股票,最终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 1,185,333 股。
申万创新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为申万宏源赛恩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申万宏源赛恩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
股份数量为 2,370,666 股,获配金额为 45,696,720.75 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具体名称:申万宏源赛恩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赛恩斯战略配售 1 号”)
设立时间:2022 年 9 月 28 日
备案日期:2022 年 9 月 29 日
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 4,800.0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缴款金额、持有专项计划份额比例如下:
是否为发行
人高级管理 实际缴款金 持有专项
序号 参与人姓名 职务
人员或核心 额(万元) 计划比例
员工
合计 4,800.00 100.00%
注 1:赛恩斯战略配售 1 号实际缴款金额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
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赛恩斯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中,所有人员均已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上
述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赛恩斯战略配售 1 号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赛恩斯战略配售 1 号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
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3,706,667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9.18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48.09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发行前一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
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15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40 元(按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93 元(按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5,469.39 万元。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对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022〕
“截至 2022 年 11 月 22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706,667 股,应募集资金总额 454,693,873.06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
币 55,449,116.88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99,244,756.18 元。其中,计
入实收股本人民币贰仟叁佰柒拾万零陆仟陆佰陆拾柒元整(?23,706,667.00),
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75,538,089.18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5,544.91 万元(不含税),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合计 5,544.91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材料制作费及其他费用包含本次发行
的印花税。
十、募集资金净额:39,924.48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2,474 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3,555,999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网
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8,060,5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3506215%,其中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8,000,584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59,916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
量为 12,090,168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2,090,168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59,916 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
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天
健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 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
健审〔2022〕1-1172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
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审
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
者注意。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公司 2022 年 1-9 月财务报表,包括
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2〕1-1326 号),《审
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投资者欲
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财务报告审计
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和“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
“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情况”,以及招
股意向书附录中的《审阅报告》。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2 年第三季度财
务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公司
经营状况正常,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及行业市场环境、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
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公司适用的税收
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
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对公司(及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
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长沙赛恩斯环保工程
交通银行长沙湘江中路支行 431601888013001899977
技术有限公司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
招商银行长沙麓谷支行 755946313810118
公司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
兴业银行长沙劳动路支行 368160100100296667
公司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由于前次授权即将到期,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赛恩斯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本公司三会运行
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联系电话:028-85958796
传真:028-85958791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叶强 0571-85063954、王祎婷 0571-85063954
项目协办人:宋佳
其他经办人员:洪加友、王银儿、徐家杰、沈凯利、施成斌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备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
担任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为赛恩斯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叶强和王祎婷。
保荐代表人叶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叶强,保荐代表人,执行总经理。2004 年保荐制实施以来,作为签字保荐
代表人完成的证券发行项目有大洋电机(证券代码:002249)IPO 项目、和晶科
技(证券代码:300279)IPO 项目、理工光科(证券代码:300557)IPO、信科
移动(证券代码:688387)IPO 项目,江南高纤(证券代码:600527)、凯乐科
技(证券代码:600260)、康盛股份(证券代码:002418)、大连电瓷(证券代
码:002606)的再融资项目以及财通证券(证券代码:601108)公开配股项目。
叶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叶强以签字保荐代表人身份签署的已
申报在审项目有北京中奥通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
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保荐代表人王祎婷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王祎婷,保荐代表人,副总裁。2004 年保荐制实施以来,作为签字保荐代
表人完成的证券发行项目有理工光科(证券代码:300557)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项目。王祎婷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王祎婷无以签字保荐代表人
身份签署的在审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的承诺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不担任发行人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②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
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的,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的股份。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基于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人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发行人股票。
本人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
票的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
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
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
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本人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的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 A 股股份,本人
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
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审计基准日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
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
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承诺,如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
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
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基于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人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发行人股票。
本人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
票的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
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
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
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本人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的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 A 股股份,本人
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
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审计基准日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
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
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承诺,如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
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
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基于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人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发行人股票。
本人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
票的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
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
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
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本人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的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 A 股股份,本人
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
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审计基准日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
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
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承诺,如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
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
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发行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高
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不再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②不再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
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的,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的股份;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
票的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
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
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
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
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 A 股股份,本人
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
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的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
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
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发行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
票的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
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
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
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
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 A 股股份,本人
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
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的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
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
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发行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
票的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
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
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
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
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 A 股股份,本人
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
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的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
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
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若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①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②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③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
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 A 股股份,本人不
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
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
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
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
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
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
(1)若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企业于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股份的条件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可以进行减持:
任;
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 A 股股份,本
企业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
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3)减持股份的方式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
(4)减持股份的程序
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
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
(5)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及价格
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
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企业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本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 A 股股份,本人
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
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
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
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 A 股股份,本人
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
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
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对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基于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人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发行人股票。
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
间持续有效。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
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
则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预案载明的相关主体将启动以下部分或全
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二)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高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相关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时,将停止实施股价
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会中投赞成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承诺就该
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权益分派、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
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
(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高伟荣,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
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之要求,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实际控制人高亮云、高时会承诺单次
增持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2)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1)项与
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持的股份。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税
后,下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实际领取薪酬的总
和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
连带责任。
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四)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 120 个交易日内,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自
动解除。从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再次发
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五)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
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 公司回购
回购股份的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1)发行人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承诺:
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对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
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在发行人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控股股东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形时,如
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3)发行人其他董事、高管蒋国民、邱江传、王朝晖、黄剑波承诺:
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
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对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
未予通过;
在发行人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收购
上市公司股票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
持具体计划;
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三)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及购回事项出
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
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
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
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
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业绩摊薄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称“上交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净资产将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
项目收益需在完工后逐步体现,发行当年的净利润增幅将低于净资产的增幅,可
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的减少,发行人将采取
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发行人的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
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发行人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
时,发行人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
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
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效果,提升发行人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有效优化发行人业务结构,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空
间,巩固和提升发行人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升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此外,发行人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
技术水平及发行人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
发行人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投产并实
现预期效益。
(3)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严格控制发行人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发行人利润率。加强
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发行人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
守、勤勉尽责。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利润分配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分配利润的实
施、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利润分配规划制订周
期和调整机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发行人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且发行人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
利润的 10%。此外,发行人还制定了《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
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后三年内的利润分配方案。
(5)其他方式
本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填补
股东回报。但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 号)等相关规
定,为了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或填补可能被摊薄即期回报,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保证公司上述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 号)等相关规
定,为了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或填补可能被摊薄即期回报,作为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
公司上述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人已在上市后生效
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经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
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为股东提供回报。
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
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 10%,且上市后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
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如果在上市后三年内,
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亦将合理增长。
润分配政策,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因素,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提出审核意见。董事会将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
应当通过现场答复、热线电话答复、互联网答复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接受全体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
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并说明原因,还应披露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分红回报规划自公司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实施。
为确保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落实,发行人控股股东、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承诺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承诺人将依法履行各自的相应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
使发行人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承诺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利润分配预案。
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行。
以上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保荐机构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本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情形;如因本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
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赛恩斯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
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
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
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
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七)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切实履行
已做出的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
资金,以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需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人从公司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公司用于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公司未能履行
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股票分红(若有)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足额偿
付为止。
(3)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
让。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
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
不存在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投资其他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
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
或类似的业务或活动。
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相同或类似业务或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
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
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
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在中国
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
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
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以上声明与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
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
任。”
(九)减少或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作出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承诺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及
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
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与赛恩斯环保及其子公司之间在报
告期内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关联交易,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尽量避免与赛恩斯环保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
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
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赛恩
斯环保的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
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信息披露。本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公司的
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利益。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同
意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就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审议申请,并承
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时投赞成票。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
资者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十)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等情形;
的情形;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间接入股本公司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
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
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
认为,相关承诺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
书》之盖章页)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
书》之盖章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