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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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
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潍柴动力”)委托,就潍柴动力分拆所属子公司潍柴雷沃智慧农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雷沃”)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
(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取得潍柴动力如下承诺:
件、资料和说明,没有任何遗漏、不全面或者不完整;
实均真实、准确、全面和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实、准确、全面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误导情形;
文件资料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资料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进行任何形式
上和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按本所及本所律师合理的要求提
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资料有关的其他辅助文件资料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及本
所律师因该等文件资料或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和/或不全面而影响其对该等文
件资料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进
行了必要、可行的尽职调查,并作出如下声明:
或现在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所明确引用
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柴动力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诺并结合与相关
人员访谈结果,且本次潍柴动力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该等文件、资料及
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分
拆相关主体或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和专业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
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
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
据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潍柴动力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述声明、承诺及保证事项不成立、不明确或虚假等,或相关人员提供的相关文
件、资料、说明、口头陈述和保证因故意隐瞒或者疏忽致使其不真实、不准确
或不完整,导致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要修正,本所有权根据新的
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意见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
为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
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经办律师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
潍柴动力/公司/上市公
指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司
潍柴雷沃 指 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分拆上市、本次分 潍柴动力分拆所属子公司潍柴雷沃至深圳证券交
指
拆 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 指 潍柴雷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中国 指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行政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指
件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均由相应有权机构公开发布并生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分拆规则》 指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
《公司章程》 指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潍
《分拆预案》 指 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
的预案》
元 指 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
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基于以上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本所就本次分拆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
发表意见事项为准且为限),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分拆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年第八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潍柴雷沃智慧农
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
所属子公司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潍
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
公司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
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关于潍柴
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关于本次分
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本次分拆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分拆所属子公司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不向本公司
股东提供股份分配保证权利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和独立意见。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尚需取得的批准、同意外,本次分拆上
市已经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二、 本次分拆上市的主体资格
潍柴动力现持有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7456765902 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名称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谭旭光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住所 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 197 号甲
注册资本 872,655.6821 万元
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
修理;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
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
专用设备修理;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
持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
经营范围 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
造;集成电路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
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
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液气密元件及系统制造;液气密元件及
系统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
动机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池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
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
(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金属
材料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
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包装服务;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包装材
料及制品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
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动车修理和维护;
制冷、空调设备销售;轮胎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
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
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成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3 日
经营期限 2002 年 12 月 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
复》(证监国合字[2003]44 号)核准,潍柴动力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12,650 万股
并于 2004 年 3 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暨换股吸收
合并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64 号)核准,潍
柴动力以每股 20.47 元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0,653,552 股换股吸收合并
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深交所《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7]48 号)文件同意,潍柴动力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于 2007 年 4 月 30 日在深交所上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潍柴动力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股票在深交
所及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分拆上市的
主体资格。
三、 本次分拆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则》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
市的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
根据潍柴动力公开披露的信息,潍柴动力股票于 2007 年在深交所主板上
市,其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分拆上市的
主体资格”,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德师报(审)字
(20)第 P00619 号《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1)第 P02021 号《审计报
告》和德师报(审)字(22)第 P02302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以及 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 83.23 亿元、87.29 亿元以及 83.16 亿元,公司最
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
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根据潍柴动力披露的年度报告,潍柴动力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
有的潍柴雷沃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6 亿元人
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
第(三)项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的净利润不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上市公司最近 1 个
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超过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德师报(审)字
(22)第 P02302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83.16 亿元,2021 年合并报表中权益法下确认的对潍柴雷沃的投资损益为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德师报(审)字
(22)第 P02302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为 709.07 亿元,2021 年合并报表中享有的潍柴雷沃净资产为 10.26 亿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潍柴动力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
享有的潍柴雷沃净利润未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潍柴动力最
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潍柴雷沃净资产未超过归属于公司股
东净资产的 30%,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
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情形
根据潍柴动力 2019-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提供的说明和确认,并根据德勤
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德师报(审)字(20)第 P00619 号
《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1)第 P02021 号《审计报告》和德师报
(审)字(22)第 P02302 号《审计报告》,潍柴动力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权益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情形,符合《分拆规则》第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
(六)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过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根据潍柴动力提供的书面说明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深交
所 ( http://www.szse.cn/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官方网站和公开渠道,潍柴动力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
《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七)上市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
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潍柴动力出具的德师报
(审)字(22)第 P02302 号《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
符合《分拆规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八)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的情形(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根据潍柴动力提供的说明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潍柴动力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潍柴雷沃股份合计超过潍柴雷沃上市前总股
本的百分之十的情况,符合《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九)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使用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
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
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
产作为其主要业务和资产的情形
根据潍柴动力、潍柴雷沃提供的说明及确认,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在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潍柴动力招股说明书、最近 3 个会计年度 A 股股票发
行方案及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关公告,潍柴雷沃相关情形如
下:
上市,于 2022 年 6 月取得潍柴雷沃的控股权。因此,潍柴雷沃的主要业务和资
产不属于潍柴动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潍柴雷沃不存在使用潍柴动力最近 3 个会计年
度(2019 年-2021 年)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最近 3 个会
计年度(2019 年-2021 年)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作为其主要业务和资产的情形,符合《分
拆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十)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主要从事金融业务
根据潍柴雷沃提供的说明,潍柴雷沃主要从事智能农机及智慧农业业务,
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符合《分拆规则》第五条第(四)项的规
定。
(十一)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存
在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外)
根据潍柴雷沃的《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潍柴雷沃的现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参与潍柴雷沃股权激励计划合计持有潍柴雷沃
持有潍柴雷沃股份。潍柴雷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的潍柴雷
沃股份合计不超过潍柴雷沃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30%,符合《分拆规则》第五
条第(五)项的规定。
(十二)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
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
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根据《分拆预案》及潍柴动力提供的说明及确认,潍柴动力已成功构筑动
力总成(发动机、变速箱、车桥、液压)、整车整机、智能物流、农业装备等产
业板块协同发展的格局,主要产品包括全系列发动机、变速箱、车桥、液压产
品、重型汽车、叉车、供应链解决方案、燃料电池系统及零部件、农业装备、
汽车电子及零部件等,目前各项业务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潍柴雷沃主要经营
智能农机及智慧农业业务。本次分拆上市后,潍柴动力及下属其他企业(除潍
柴雷沃)将继续专注发展除潍柴雷沃主业之外的业务,突出潍柴动力在动力总
成、整车整机和智能物流方面的业务优势,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同业竞争
根据潍柴动力及潍柴雷沃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分拆预
案》等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拟分拆子公司
潍柴雷沃的主营业务为智能农机及智慧农业业务,与保留在公司及其他下属企
业的产品和业务在产品类别、工艺技术、产品用途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本次
分拆上市后,潍柴动力现有其他业务不存在对潍柴雷沃本次分拆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
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潍柴动力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如下:
“1.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拟分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
公司下属企业(不包括拟分拆上市公司及拟分拆上市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下
同)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拟分拆上市公司及拟分拆上市公司下
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
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拟分拆上市公司及拟分拆上市公司下
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在本公司作为拟分拆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期间,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
商业机会与拟分拆上市公司及拟分拆上市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
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拟分拆上市公
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予拟分拆上市公司或拟分拆上市公司下属控股子
公司。
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
本公司作为拟分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分拆后,潍柴动力与潍柴雷沃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情形,潍柴雷沃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同业竞争
的要求。
(2)关联交易
根据《分拆预案》及潍柴动力提供的说明及确认,本次分拆潍柴雷沃上市
后,潍柴动力仍将保持对潍柴雷沃的控制权,潍柴雷沃仍为潍柴动力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潍柴动力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潍柴雷沃上市而发
生变化。
对于潍柴雷沃,本次分拆上市后,潍柴动力仍为潍柴雷沃的控股股东,潍
柴雷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仍将计入潍柴雷沃每年关联交易发生额。本次分拆
后,公司与潍柴雷沃发生关联交易时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
性,并保持公司和潍柴雷沃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
公司及潍柴雷沃利益。
为规范本次分拆后与潍柴雷沃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形,潍柴动力作出书面承
诺如下:
“1.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拟分拆上市公司股东
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拟分拆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拟分拆上市公
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促使由本公司提名的拟分拆上市公司董事依法履行
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义务。在拟分拆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
司下属企业(拟分拆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下同)的关联交易进行表
决时,本公司将回避表决。
资产的行为。
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
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拟分拆上市公司或
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不会向拟分
拆上市公司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拟
分拆上市公司及拟分拆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
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拟分拆上市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
拟分拆上市公司经济损失,本公司将赔偿拟分拆上市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
失。
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
本公司作为拟分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分拆后,潍柴动力与潍柴雷沃将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潍柴雷沃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关联交易
的要求。
根据《分拆预案》及潍柴动力、潍柴雷沃提供的说明及确认,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潍柴动力和潍柴雷沃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
资产;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
账、核算、管理。潍柴雷沃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潍柴动
力和潍柴雷沃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
使职权,亦未有潍柴雷沃与潍柴动力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潍
柴动力不存在违规占用、支配潍柴雷沃的资产使用权或干预潍柴雷沃对其资产
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也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潍柴动力和潍柴雷沃将保持
资产、财务和机构独立。
根据《分拆预案》及潍柴动力、潍柴雷沃提供的说明及确认,潍柴雷沃拥
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潍柴动力高级管理人员和财
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
重缺陷
根据《分拆预案》及潍柴动力提供的说明及确认,潍柴动力与潍柴雷沃资
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
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
缺陷。
因此,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潍柴动力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规定
的相关实质条件。
四、 本次分拆上市的相关事项审查
(一)本次分拆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潍柴动力提供的说明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维护潍柴动力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分拆预案》,结合潍柴动力提供的说明及确认,本次分拆后,潍柴动
力仍将保持对潍柴雷沃的控制权,潍柴雷沃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通过本次分拆,潍柴动力将进一步实现业务聚焦,将潍柴雷沃打造成为公
司下属独立上市平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推进公司与潍柴雷
沃的业务协同及快速发展,进一步提升潍柴雷沃的综合竞争力、品牌知名度和
市场影响力。
潍柴雷沃分拆上市有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
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鉴于此,公司分拆潍柴雷沃至深
交所创业板上市将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
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分拆将有利于维护潍柴动力股东、债权人
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三)潍柴动力在本次分拆上市后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分拆预案》,结合潍柴动力提供的说明及确认,潍柴动力与潍柴雷沃
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
任和风险。本次分拆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经营运作构成任何不利影响,不影
响公司保持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分拆规则》的要
求。
本次分拆完成后,公司仍将保持对潍柴雷沃的控制权,潍柴雷沃仍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同时,本次分拆完成后,潍柴雷沃的融资效率、抗
风险能力以及核心竞争力将得以增强,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
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分拆上市后,潍柴动力能够继续保持独立
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潍柴雷沃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根据《分拆预案》,结合潍柴动力提供的说明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潍柴雷沃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并已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潍柴雷沃具备相
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五)本次分拆上市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
有效性
如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分拆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所述,本次分拆相关
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
根据《分拆预案》,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分拆预
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分拆预案》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分拆上市已
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本次分拆上市提
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
五、 本次分拆上市的信息披露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潍柴动力对本次分拆上市事宜所进行的 A 股
信息披露如下:
有限公司六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
子公司分拆上市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十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八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
所属子公司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潍柴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
板上市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一
般风险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
经核查,潍柴动力已在《分拆预案》中披露本次分拆上市对上市公司的影
响、重大风险提示、本次分拆上市的背景与目的、发行方案、潍柴雷沃的基本
情况、本次分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等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潍柴动力已参照
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充分披露了对投资者决策和潍柴动力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按照《分拆规则》的规定
披露了本次分拆上市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本次分拆上市对
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本次分拆上市预
计和实际的进展过程、各阶段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具体措
施、方案等。
六、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分拆上市已
经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潍柴动力具备
本次分拆上市的主体资格;潍柴动力分拆所属子公司潍柴雷沃至创业板上市符
合《分拆规则》规定的相关实质条件;潍柴动力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
属子公司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潘兴高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姚 金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