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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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及《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至少设 3 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 1/3 以上,其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制度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
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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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符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七)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八)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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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
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1/3 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应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
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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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其他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独立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除上述应当立刻停止履职的情形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其他不适
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
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期限届满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
立董事职务。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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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
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提
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提出辞职或被免职,其所负有的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
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
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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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第(一)(二)项事项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中应占 1/2 以上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
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
议的原因及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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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
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
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参加培训的情况;
  (五)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
的其他工作;
  (六)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
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第五章   职权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
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
察。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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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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