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莱宝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为满足公司治理规范化要求,公司对
现行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次修订稿)的部分条款做出如下修订:
涉及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原因
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
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
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 根据最新监管规定,
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
第八条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 和满足公司 治理规
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
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范化要求进行修订
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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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