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股份: 关于“杭氧转债”即将进入转股期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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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2-117
债券代码:127064       债券简称:杭氧转债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券代码:127064,债券简称:杭氧转债
  转股价格:28.69元/股
  转股期限:2022年11月25日至2028年5月18日
  转股股份来源:新增股份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08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杭氧股份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发行了1,137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
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11.37亿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原股东
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
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1.37亿元的部分(含中
签投资者放弃缴款认购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22]616号”文同意,
公司11.37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7月5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
“杭氧转债”,债券代码“127064”。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
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数量:1,137万张;
     (二)发行规模:11.37亿元;
     (三)票面金额:100.00元/张;
     (四)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50%、
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五)可转债存续期限:2022年5月19日至2028年5月18日;
     (六)转股起止日:2022年11月25日至2028年5月18日;
     (七)转股价格:28.69元/股。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行。
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
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
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
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
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22年11月25日至2028年5月18日)深交所交易日
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
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
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杭氧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即2022年5月19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
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8.69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
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
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暂未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
  (三)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
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
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
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公
告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
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
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四)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调整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
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
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
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
  (2)当本次发行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
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调整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
  (二)回售条款
  在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
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
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
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
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
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
新计算。
  在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
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
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
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
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权
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申报
期内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六、转股后的利润分配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
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
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特此公告。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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