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2SZ(法)字第 11195 号
致: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维数字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
《公司章程》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 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
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告了《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
闻中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1 月 16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9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86,475,7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下同)的 60.1330%,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660,309,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7.8409%。
网 络 投 票 统 计 结 果 ,参 与本 次 股东 大会 网 络投 票的 股东 共 21 人 , 代表股份
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其他人员
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平台,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
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根据现场 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686,358,0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9%;
反对 117,7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1,309,92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99.7159%;反对 117,7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0.28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86,363,0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
反对 112,7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1,314,92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99.7279%;反对 112,7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0.27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86,363,0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
反对 112,7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1,314,92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99.7279%;反对 112,7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0.27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 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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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琤 邓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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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