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相关文件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
范通知》”)、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核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核
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运行规范;
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工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
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
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
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本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任职
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
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