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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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
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九月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
机构”)接受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和股份”、“发行人”、
“公司”)的委托,就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安信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
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科创板
上市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
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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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
七、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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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一)保荐代表人
安信证券作为聚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授权
郑旭、尹泽文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
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郑旭,男,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CPA)、特许公认会计
师(ACCA),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现任安信证券投资银
行部执行总经理。2007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首发上市审计工作;2011 年 11 月至今,就职于安
信证券投资银行部。曾参与或负责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
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的 IPO 工作;参与或负责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工作、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以及其他多家公
司的改制辅导工作等。
郑旭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尹泽文,男,保荐代表人,会计硕士,注册会计师(CPA),毕业于上海财
经大学,现为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业务副总裁。曾参与或负责江苏中信博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IPO 工作;参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参与或负责雷利新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新三板挂牌及持续督导工作,以及其他多家公司的
改制辅导工作等。
尹泽文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二)项目协办人
本次聚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袁旭睿,其保荐业务执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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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如下:
袁旭睿,男,金融学硕士,注册会计师(CPA),现为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
业务副总裁。曾参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公检测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宇星紧固件(嘉兴)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改制辅导、规范整改、
IPO 工作。加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前,曾就职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主要
从事首发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聚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李毳、毛凌馨、
俞高平、徐长浩、蒋力。
二、发行人情况
公司名称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angzhou Fusion New Material Co., Ltd.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5 年 8 月 24 日
注册资本 8,391.0734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刘海东
注册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新竹二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新竹二路 88 号
公司网址 http://www.fusion-cz.com
邮政编码 213031
联系电话 0519-81230751
传真号码 0519-81697519
电子邮箱 ir@fusion-materials.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
董事会办公室
资者关系的部门
联系人 蒋安松,0519-81230751
半导体材料、电子原料及产品、电子元器件、环保节能材料、电子浆
料的生产、销售和研发;电子科技及环保节能材料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经营范围
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
货物运输(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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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
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
限售期,具体认购数量、金额等内容在发行前确定并公告。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
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申请文件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项目组提交内核申请前,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
归集工作,并由质量控制部按照公司底稿验收和现场核查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工
作。质量控制部验收通过的,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并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
的问题;验收未通过的,质量控制部要求项目组做出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
重新提交验收。
(二)工作底稿经质量控制部验收通过后,项目组通过公司投行业务系统提
交全套拟申报材料(电子版本)。符合申报要求的,质量控制部将现场核查报告、
底稿验收报告与质量控制报告一并提交内核部。
(三)内核部收到申请材料时确认材料完备性,正式受理内核申请。若有疑
问,内核部可通知项目组和质量控制部补充相关材料。内核部正式受理内核申请
后,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发行和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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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法定条件,以及项目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进行审核。对于存在明显质量
问题的,可驳回流程由项目组进行修改完善。
(四)2021 年 2 月 3 日,为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
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13]346 号)中《关于保荐项目重要
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以下简称“《问核表》”)所列事项,本保荐机构
内核部按照《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制度(修订)》的规定,
对保荐代表人郑旭和尹泽文、质控专员刘毓斌等执行了问核程序,保荐代表人结
合对《问核表》中所列事项实施的尽职调查程序,逐一答复了问核人员提出的问
题,项目组其他成员做了补充答复,并制作了《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
情况问核表》。
(五)内核申请经内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内核部负责组织内核会议。以现
场方式召开内核会的,在内核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内核申请材料
送达各内核委员,以保证内核委员有合理的时间审阅材料。以通讯方式召开内核
会的,内核部及时通过投行业务系统将会议通知和内核申请材料送达各内核委员。
(六)本次聚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内核委员会会议
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27 楼召开。参
会内核委员分别为李勉、许成富、付有开、邬海波、凌云、樊长江、许春海、臧
华、王时中,参会内核委员就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听
取了发行人主要领导和项目组对项目基本情况、尽职调查情况及现场核查发现问
题的说明,并就审核过程中与其专业判断有关的事项进行聆讯。内核委员从专业
的角度对较为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内核会议反馈意见。
(七)内核部汇总内核委员的内核会议反馈意见,将内核反馈意见汇总反馈
给项目组。项目组根据内核会议反馈意见及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并补充相关资
料,对内核会议审核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书面回复并报送内核部进一步审核,确保
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
(八)内核委员在收到项目组对内核会议审核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后,对本
项目进行投票表决。
经参会内核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聚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项目通过了本保荐机构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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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文件
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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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安信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等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
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
《科创板注册办法》、
《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
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作为保
荐机构推荐聚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并出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
和科创属性要求,满足提出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的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等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等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本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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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关于申请证券发行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
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符合公司经营特点的职能部门,
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123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期间保持盈利
且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
告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123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
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以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海东的身份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文件。经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
款之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具体说明详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符合《科
创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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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科创板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
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查证过程
如下:
(一)针对《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的核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发起人协议等工
商登记档案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历次变更营业执照、历次备案公
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文件;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册股东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并取得上述人员的访谈笔录和调查表;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决议及记录等。
经核查,2015 年 8 月 11 日,天合星元和刘海东等 12 名自然人共同签署《发
起人协议》,设立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依法设立之日起即是
股份公司,截至目前已持续经营 3 年以上。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
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形成了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行,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尽职尽责,按相关制度
规定切实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注册办
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针对《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核查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会计记录及业务经营文件,抽查了重大合同及相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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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就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相关财务人员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
通;查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123 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和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13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核查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情况;对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
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公司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针对《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核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资料;
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查阅了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
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土地、商标、专利等主要资产的权
属资料;抽查了发行人主要合同及相关单据并核查发行人银行流水、员工花名册、
主要业务流程图、组织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等业务资料;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
主要诉讼、仲裁相关文件;查阅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研究报告;获取并核查了发
行人关联交易协议及其审议决策文件、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查阅
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
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及生产基地,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业务模式,
并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部门负责人。
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刘海东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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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新型电子浆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最近 2 年发行人主
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
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除已经披露的重大未决诉讼外,不存在其他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
的能力,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针对《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核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所属行业相关研究报告、监
管法规;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取得访谈笔录;查阅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
项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核查发行人的《企业征信报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刘海东的《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获取发行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上述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
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的违法违规记录并获取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出具无违规说明。
经核查,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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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科创板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的规定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
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核查情况及结论: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科创板
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及“五、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注册资本为 8,391.0734 万元。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
《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公司不存在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规定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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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
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
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
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
满足相应条件。
核查情况及结论: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述第(一)项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
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
于人民币 1 亿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123 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12,424.62 万元、24,461.42 万元,合计
币 5,000 万元。发行人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 508,392.9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4,461.42 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
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结合公司的技术水平、盈利能力和市场估值水平合理
估计,预计发行人上市后的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确认财务数据的真实、
准确;调查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境内资本市场的估值情况,并在《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中充分说明发
行人市值评估的依据、方法、结果并发表是否满足所选择上市标准中的市值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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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论性意见。
因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七、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
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科创板上市暂行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科创板上市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
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
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
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
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
能及相关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
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
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
械及相关服务等;
(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
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核查情况及结论: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公司主要从事新型电子浆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太阳能电池用
正面银浆,储备产品包括 5G 射频器件、电子元件、柔性电路、电致变色玻璃、
导电结构胶等非光伏领域用银浆产品。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发行人属于“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下
的“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根据国家统计局出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2018)》,发行人属于“3 新材料产业”之“3.2.6.3 电子浆料制造”中提及的
“片式元器件用导电银浆、晶硅太阳能电池用正面电极用银粉及银浆”,以及“6
新能源产业”之“6.3.2 太阳能材料制造”中提及的“专用银浆”;根据国家发改
品属于“6 新能源产业”之“6.3.1 太阳能产品”中提及的“光伏电池原材料及
辅助材料”中的“专用银浆”。公司不属于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不属于房
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科创板上市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
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 4 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 3 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 3 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 5%以上,或者
最近 3 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6,000 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 3 年累计研
发投入占最近 3 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 10%以上;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三)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 项以上,软件企业除
外;
(四)最近 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 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
达到 3 亿元。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
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核查情况及结论: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123 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 至 2021 年度,公司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 3,893.36 万
元、9,337.33 万元和 16,058.90 万元,合计 29,289.60 万元。因此,公司最近三年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大于 6,000.00 万元,符合《科创板上市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
款的规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研发人员合计为 112 人,占员工总数的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数量大于 5
项,符合《科创板上市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
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八、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包括刘海东等 38 名自然人股东和上
海科投等 29 名非自然人股东。本保荐机构将 29 名非自然人股东列入核查对象,
并通过查阅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企业注册材料等方式进行了核
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登
记,具体如下:
序
股东名称 基金编号 基金管理人名称 登记编号
号
上海上创新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01682
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P1010879
珠海华金领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34045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序
股东名称 基金编号 基金管理人名称 登记编号
号
上海联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P1060771
上海涌平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常州睿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13812
和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该公司股东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资金的情况,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需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的要求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登记。
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武岳峰仟朗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系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SNK891。常州桥矽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为常州武岳峰仟朗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武岳峰仟朗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常州武岳峰仟朗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管理人均为北京武岳峰中清正合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23336。
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需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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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登记。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规性的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备
案文件等资料,实地考察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拟实施地,并对公司研发、
生产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
“常州工程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及“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上述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有助于解决发行人产能
瓶颈,扩大规模效应。同时,有助于提升发行人的装备水平,提高产品品质和生
产效率。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的项目建设备案文件以及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并落实了
募投项目相关土地安排。
(二)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生产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分析了发行
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募集资金的运用规划是基于公司现有
生产经营规模和未来经营目标而合理制定的,符合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公司的发展
战略,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及未来发展规划、财
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三)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已经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形成决议,确认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四)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分析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具体投向。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
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核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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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规定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
项账户。
十、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1 月
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即期回报摊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
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83,910,734 股,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
行 2,800 万股股票,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产生经济效益尚需
一定时间,因此在公司业绩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总股本的增加及募投项目产
生的收益短期内不能实现将导致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后的每股收益)短期内呈下降趋势,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
期回报被摊销。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投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年产 3,000 吨导电银浆建设项目(一期)”、“常州工程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
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公司现有业务基础上,遵循行业特点、发展规律
及发展前景,按照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制定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后,公司产能将进一步扩大、产品种类将进一步丰富,以满足市场快速发展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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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需求;公司技术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大幅度增
强,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公司现有业务经营能够有力保障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目前的品牌知名度、先进工艺技术、精细
化的管理经验、良好的客户基础和行业声誉等都是在现有业务的拓展中稳步积累
起来的,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三)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
的回报,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
公司将继续立足浆料、匠心精修。一方面,坚持对现有产品进行研发与创新,
持续提升产品品质和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加强对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加进推动
新产品的商业化进程。通过上述措施,持续增强产品竞争力,拓展优质客户,提
高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公司在各项内部管理方面,将继续提高包括生产经营、客户资源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多方面综合管理水平,逐步完善流程,实现技术化、信息
化、精细化的管理,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科学降低运营成本。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建设工作;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
募投项目早日达成并实现预期效益,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
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科创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
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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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
存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
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已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
并制定了《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从
而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促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本人的职务消
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
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定,
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
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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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促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本人的职务消
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
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定,
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
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道歉。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较为合理,拟采取
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等相关文件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一、关于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就自身及本次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服务对象聚和股份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之外,是否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
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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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方
式包括:1、获取发行人与其聘请的第三方机构的协议/合同、付款凭证;2、通
过公开网络查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聘请的第三方工商信息;3、获取第三方机构
出具的报告。
经核查,聚和股份分别聘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
所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除了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
由于撰写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聚和股份还聘请了
成天咨询(广州)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出具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出于 IPO 申报文件排版制作、打印装订、内容复核等需要,聚和
股份还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相
关服务。出于针对知识产权诉讼及专利被提起无效事项应对分析需求,聚和股份
聘请了金杜律所、柳沈律所及德汇律所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提供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聚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中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
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除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机构、文印机构、律师事务所外,本保荐机构和发行
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十二、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光伏正面银浆是制备太阳能电池金属电极的关键材料,需要随
着下游技术的迭代不断调整配方、优化产品,以适配不同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商差
异化的技术路径和生产工艺。近年来,太阳能电池生产商逐步研发出多种新技术、
新工艺并不断推出新产品,市场主流的太阳能电池类型已由 BSF 电池过渡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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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 PERC 电池,TOPCon 电池、HJT 电池等 N 型高效电池的市场份额亦快速上
升,此外,市场中还存在 IBC 电池、MWT 电池、钛钙矿电池等多种差异化电池
技术。由于不同类型、不同工艺的太阳能电池对于正面银浆产品的技术需求均可
能存在差异,要求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以研发驱动业务发展。
如果公司未来的技术研发方向不能适应行业发展趋势,或者技术研发进度不
能与市场需求发展保持同步,亦或出现研发骨干大规模流失、核心技术外泄等情
况,都有可能会降低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力,从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未来发展
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风险
公司生产的正面银浆是制备太阳能电池金属电极的关键材料,处于光伏产业
链的上游,最终应用在光伏电站上。受益于国家产业政策的推动,光伏产业在过
去十多年中整体经历了快速发展。现阶段,我国部分地区已实现或趋近平价上网,
但政府的产业扶持政策调整对光伏行业仍具有较大影响。国家对光伏装机容量、
补贴规模、补贴力度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将直接影响行业内公司的生产经营。
如未来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致使新增光伏装机量增速放缓或下滑,
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生产银浆产品所需要的核心原材料为银粉。公司在报告期内主要向
DOWA 进口银粉,进口银粉定价方式一般为伦敦银价折合为结算币种金额的基
础上加收一定的加工费,因此银粉采购价格不仅受加工费影响,还受到伦敦银价
及汇率波动的影响,银粉市场价格具有较大波动性及不可控性。
如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而公司产品售价未能作出相
应调整以转移成本波动的压力,或公司未能及时把握原料市场价格变化并及时合
理安排采购计划,则将面临原料采购成本大幅波动从而影响经营业绩、资金周转
的风险。
光伏发电具有清洁性、可持续性等特点,是重要的清洁能源之一。依靠光伏
组件、逆变器、光伏支架等各细分领域的持续技术创新,光伏电站发电效率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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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度电成本持续下降、新增光伏装机容量相应增长,旺盛的终端需求为上游
光伏正银产业快速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市场机遇。
正面银浆产品良好的市场前景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市场竞争。目前,公司在
光伏正面银浆领域的竞争对手除包括贺利氏、硕禾电子等境外公司外,还包括诸
如帝科股份、苏州晶银、匡宇科技等境内厂商,未来还可能出现其他竞争对手。
如果公司不能充分发挥各项竞争优势、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将会面临因市
场竞争日益加剧而导致的盈利空间减少、经营业绩恶化、市场地位下降的风险。
太阳能电池厂商通过丝网印刷技术将正面银浆以栅线的形式印刷在电池表
面,形成太阳能电池正面电极。银浆在太阳能电池片非硅成本中占比较高,随着
电池技术、印刷及工艺技术的不断提升,近年来,晶硅太阳能电池单位正银消耗
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但由于新型 N 型高效电池单位银浆消耗量高于目前主流
的 P 型电池且其市场占有率预计将逐步提升,加之下游终端需求及太阳能电池产
量持续增长,都将增加光伏正面银浆的市场总需求。在此背景下,如未来光伏正
银单位消耗量持续下降,而 N 型电池市场需求量、太阳能电池总产量未能相应
提升,公司将面临光伏正银市场总需求量下降的风险。
除太阳能外,其他主要清洁能源包括水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潮汐
能等类型。其中:水能、风能发电技术相对成熟,整体利用规模较大,是太阳能
的主要替代能源。如果其他清洁能源领域出现发电技术重大突破、国家政策重点
支持等情况,则可能会吸引更多的资源投入其中,这将会给太阳能的发展带来不
利影响。
(三)经营风险
公司银浆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银粉、玻璃氧化物、有机原料等,其
中:银粉为核心原材料。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 DOWA 采购银粉,向 DOWA 采
购额占报告期各期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均超过 50%,原材料供应商集中度较高。
如出现 DOWA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原因导致银粉产量缩减、国家间贸易摩
擦导致公司采购受限、双方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争议等情形,将对公司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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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正面银浆产品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超过
收入比例超过 85.00%,公司产品结构较为单一、下游应用领域较为集中。
如果光伏正银产业尤其是单晶 PERC 电池用正银产业出现下游需求萎缩、市
场竞争加剧等情况,将对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经营业绩持续增长造成不利影
响。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主要为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由于太阳能电池行业市场
集中度较高,从而形成公司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
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6.55%、64.81%、65.06%和 63.13%,
其中:2022 年 1-6 月,公司对通威太阳能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
如果公司主要客户因产业政策调整、行业竞争加剧、意外事件等原因,其生
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恶化,公司
又未能及时培育新客户,将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目前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均为租赁取得,已与常州天禄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上述房屋在租约
到期后未能续签,公司又未能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厂所并完成搬迁工作,都将对
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规模持续扩大导致各期末应收款项余额快速增长。2022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合计为 20.10 亿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 59.39%,占比较高,其中:应收账款余额为 10.61 亿元、
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为 9.49 亿元。
在公司继续保持目前经营模式及收入增速的情况下,公司应收款项余额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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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进一步增加。如下游客户因宏观经济放缓、市场需求萎缩、行业竞争加剧、违
法违规经营等因素而出现经营困难,公司将面临应收款项账期延长甚至无法收回
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稳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向主要原材料供应商 DOWA 采购银粉通常以现款和信用证结算,采购
环节付款周期较短,而下游客户多为行业内知名电池片生产企业,公司通常授予
核心客户一定账期,并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与客户结算货款,使得产品销售回
款周期长于采购付款周期。在收入规模持续扩大的情况下,销售收款与采购付款
之间存在的账期差异使公司需要较多的营运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需求。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7 亿元、-8.15 亿元、-10.58
亿元和-8.31 亿元,持续为负。随着公司收入规模持续扩大,公司营运资金需求
量预计将进一步增加,如未能及时筹措资金满足经营需要,公司将面临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正面银浆产品的单位毛利分别为 783.30 元/KG、686.76 元
/KG、559.91 元/KG 和 559.00 元/KG,呈下降趋势。由于公司通常在银市场价格
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竞争关系、预期采购规模、客户信誉、回款进度以及对产
品的要求等因素确定正面银浆产品销售价格,而银粉为公司主要原材料,银市场
价格亦直接影响公司的单位成本,因此,公司单位毛利主要受除银市场价格外的
其他综合因素影响。
如未来出现下游市场需求萎缩、行业竞争持续加剧、公司议价能力下降等情
况,公司正面银浆产品的单位毛利可能进一步下滑,从而对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
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银粉以向 DOWA 进口采购为主,主要以美元作
为结算货币。由于人民币汇率可能受全球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具有一定
的不确定性,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收益分别为-402.66 万元、1,760.37 万元、3,220.99
万元和 378.25 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13%、12.62%、12.07%和
未来,如公司进口采购规模继续扩大,公司使用外币结算的金额将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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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来人民币对美元等外币的汇率发生剧烈波动,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
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五)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刘海东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公司 32.1975%的股
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本次预计发行数量按 2,800.00 万股计算,
本次发行后,刘海东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比例将降至 24.1417%。
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且股权较为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降
低股东大会对于重大事项决策的效率,从而给公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带来潜在
的风险;同时,公司存在因股权分散导致董事会、股东大会出现僵局或被收购的
风险。
(六)其他风险
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和经营积累,公司已经掌握了多项应用于主要产品研发、
生产的核心技术,并通过积极申请专利等方式加强对核心技术的保护。随着公司
经营规模扩大、市场地位提升,公司与竞争对手之间将不可避免的产生利益冲突,
由于正面银浆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竞争对手发起以公司为被告的知识产权
诉讼,尤其是专利诉讼已经成为阻碍公司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
战,包括以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中国及美国的法院提起诉讼、对发行人已获
授权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等。虽然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
与江苏索特就境内外案件以及专利无效申请达成和解,但未来若公司再次发生类
似知识产权纠纷,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或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规模、资产规模均大幅增长。经营规模的扩大将使公司
面临更大的风险与挑战,并在经营管理、科学决策、资源整合、内部控制、市场
开拓、人力资源等诸多方面对管理团队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面对复杂多变
的经营环境及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管理层如不能有效地进行风险控制和科
学决策,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市场应变能力,将对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及经营
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太阳能电池生产商,公司生产的正面银浆产品是制备太
阳能电池金属电极的关键材料,下游客户对正面银浆产品的质量要求较高。随着
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若未来公司产品质量未达客户要
求或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而引发产品质量纠纷,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3,000 吨导电
银浆建设项目(一期)、常州工程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投
项目达产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产品生产能力、增强研发能力。
如未来市场环境发生较大不利变化、下游客户需求增速低于预期,公司若不
能及时有效的开拓市场,消化新增的产能,将使公司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实现预期
的经济效益,对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将增加,如果市场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收益不能消化新增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公
司将会面临折旧摊销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将对发行人未来业绩和财务状
况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管理办法》,发行人预计
发行后总市值未达到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应当
中止发行。公司本次发行拟适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之上市标准: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本次公开发行的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判断、
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次发行存在认购不足或
者发行后总市值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而发行失败的风险。
范围广泛且持续时间较长,全球范围的强制隔离、交通管制等防疫管控措施对光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伏产业的终端需求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伴随着国内疫情防控措施的有效
执行,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截至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未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如果疫情在全球范围内长期持续蔓延,或国内
持续出现新增病例,则可能造成全球光伏装机需求下降、国内外疫情管控措施再
度升级等情况,从而影响公司产品的下游需求以及正常采购与销售业务运营,最
终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十三、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公司专注于新型电子浆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太阳能电池用正面
银浆。目前,公司所处的正面银浆行业市场空间较大,为发行人提供了广阔的发
展前景。具体分析如下:
(一)正面银浆市场规模
正面银浆主要用于制备晶硅太阳能电池上的金属电极,太阳能电池的市场规
模决定了正面银浆的需求量。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统计,2021 年全球太阳能
电池产量约 224GW,同比增长 37.00%;我国太阳能电池产量约 198GW,同比
增长 46.80%,占全球总产量 88.39%,全球太阳能电池产业持续向我国集中。
随着太阳能电池行业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大,正面银浆市场的需求逐步扩大。
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的数据,2016 年至 2021 年,全球及我国光伏银浆总消耗
量呈现波动增长的态势,2021 年度,全球银浆总耗量达 3,478 吨(其中:正面银
浆耗量 2,546 吨、背面银浆耗量 932 吨),我国光伏银浆总耗量达到 3,074 吨(其
中:正面银浆耗量 2,250 吨、背面银浆耗量 824 吨),较 2016 年增长了 93.94%,
占全球需求总量的比例达到 88.38%。
(二)正面银浆领域进口替代加速
在光伏行业发展早期,我国正面银浆市场呈现“两头在外”的情形,暨销售
市场和原材料市场均在境外,又因正面银浆技术壁垒较高,境内极少有厂商涉足
该领域,境外厂商垄断情况严重。
随着我国光伏行业近年来的迅猛发展,太阳能电池产能逐步向中国转移,我
国正面银浆需求量激增,仅靠境外正银厂商已无法满足我国正银的需求量,境外
厂商又因地域限制等原因,很难第一时间满足境内客户的技术要求及对成本持续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下降的需求,导致客户利润被压缩。在此背景下,2013 年前后我国涌现出了一
批正银制造商,渐渐开始挑战境外厂商在正银领域的垄断地位。
根据《2021-2022 年中国光伏产业年度报告》,近年来国产正面银浆的技术含
量、产品性能及稳定性持续提升,叠加国产浆料企业与本土电池企业的紧密合作,
国产正面银浆综合竞争力不断加强、进口替代步伐提速,国产正面银浆市场占有
率由 2015 年度的 5%左右上升至 2021 年度的 61%左右,预计 2022 年有望进一
步提升至 80%。
综上,发行人所处的正面银浆行业市场前景广阔,境内正面银浆企业已占据
相当的市场份额,预计未来正面银浆产能还将进一步向境内转移,进口替代加速,
发展前景良好。
十四、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科创板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发展潜力和前景良好;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符合科
创属性和科创板定位要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常州聚和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附件: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的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袁旭睿
保荐代表人:
郑 旭 尹泽文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徐荣健
内核负责人:
许春海
保荐业务负责人:
廖笑非
保荐机构总经理:
王连志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作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
目的保荐机构,兹授权郑旭、尹泽文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郑 旭 尹泽文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 | 邮政编码:200120
目 录
一、关于吴伟忠及其关联方转让发行人股份相关事宜的核查(《落实函》第 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致: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2021 年 8 月 8
日、2021 年 8 月 26 日、2021 年 9 月 24 日、2022 年 3 月 10 日、2022 年 9 月 1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上
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
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常
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
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四)》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
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五)》”)。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对发行
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2 年 9 月 12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123 号《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根据有关
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现就《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申报文
件的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上交所于 2022 年 7 月 7 日下
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中发行人律
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
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充法律意见(三)》
《补充法律意见(四)》
《补充法律
意见(五)》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律师
《法律意见》
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充法律
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含义一致。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吴伟忠及其关联方转让发行人股份相关事宜的核查(《落实函》
第 2 题)
针对吴伟忠及有则科技向刘海东及外部投资人陈耀民、张震宇、吴才兴等人
(以下合称“受让方”)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相关
事宜,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证、税收缴款书等资料;
《承诺函》《确认函》等资料;
取股份转让款时点前后 3 个月相关银行账户流水。核查了受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
让款时点前后 3 个月的相关银行账户流水以及受让方收到公司分红后 3 个月的银
行流水;针对上述银行流水存在大额收支情况的部分受让方及其相关交易对手方
逐一进行了视频访谈,并获取了该等自然人股东关于银行流水的访谈记录、相关
借据或借款协议(如有)、交易对手方出具的确认函等相关证明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吴伟忠及有则科技转让标的股份相关事宜的具体情
况如下:
(一)关于受让方的背景情况、是否具备收购标的股份的实力、资金来源,
是否存在代持的核查
才兴等 8 名自然人投资者签订《战略投资框架协议》,具体条款约定如下:
(1)在《战略投资框架协议》签订 3 个月内,在公司投前估值 1 亿元的基
础上,有则科技同意向公司团队和投资者转让 29.93%的公司股权;吴伟忠同意
向投资者转让 8.55%的公司股权,各受让方分别受让比例额为:刘海东 10.00%、
张震宇 8.55%、吴才兴 6.45%、陈耀民 4.48%、王建中 2.00%、程厚博 2.00%、
史国志 2.00%、朱立波 2.00%、陈方明 1.00%;
(2)在《战略投资框架协议》签订 12 个月内,在公司投前估值 1 亿元的基
础上,公司股东刘海东、邱在峰、周炜、肖美容、田伟同意将不超过 15%的公司
股权转让给陈耀民、钟唯佳,其中陈耀民受让不超过 10.00%股权、钟唯佳受让
不超过 5.00%股权;
(3)在《战略投资框架协议》签订 12 个月内,在公司投后估值不超过 1.25
亿元的基础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或高管投资金额应不低于 1,500 万元;
(4)在《战略投资框架协议》签订 12 个月内,在公司投后估值不超过 1.25
亿元的基础上,投资人陈耀民、史国志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拥有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增资选择权。
根据《战略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2018 年 11 月 7 日,有则科技与刘海东
等 7 名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则科技将其持有的公司 1,174 万股股份
(占股本总额的 23.4800%)以 2,348.00 万元的价格(即 2 元/股)转让给刘海东
等 7 名自然人;2018 年 12 月 8 日,有则科技与吴才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有则科技将其持有的公司 322.25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6.4450%)以 644 万元
的价格(即 2.00 元/股)转让给吴才兴;2018 年 12 月 6 日,吴伟忠与张震宇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吴伟忠将其持有的公司 427.50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自 2019 年 1 月起,有则科技及吴伟忠均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受让方的个人背景具体分别如下:
姓名 背景情况
时任聚和股份总经理,现任聚和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
男,197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华东理工大
学应用化学专业。2002 年 8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韩国第一毛织株式会社上海代
刘海东
表处销售经理;2006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三星恺美科材料贸易(上海)有
限公司(已更名为乐天恺美科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销售总监;2015 年
姓名 背景情况
男,1962 年生,中国国籍,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现任上海晨月晖龙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科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科升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信翊电气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诚佳电子科技有
陈耀民 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山
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董事、苏
州工业园区达科诚通棉麻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武汉市中建置业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蟋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
男,197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江苏唯之淇新能源有限公
张震宇 司执行董事、常州市久久唯之淇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常州
市玖玖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男,1994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上海亨慈能源开发有限公
史国志
司执行董事。
男,196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常州新桥合成化工有限公
吴才兴 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常州市新北区汇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常州惠
腾化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常州尔雅千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男,195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武汉市中建置业有限公司
王建中 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开天创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科升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杭州正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男,196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深圳紫金港健康投资管理
程厚博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远致富海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监事、陕西榆林康隆能源有
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创赛一号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男,198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雷顿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深圳市拉普拉斯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博雷顿(山东)新能源汽车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易津财昌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
海云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博雷顿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临矩(上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内蒙古博雷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易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佰频(上
陈方明 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火荼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上海云部落易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德易津沅澧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易津财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深圳市天慧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焕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星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趣送
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
海启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受让方均为企业高管、职业投资人或经营相关产业,
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根据本所律师与受让方的访谈及受让方的相关流水,受让
方收购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相关受让方的自筹资金均已全部归还。
根据受让方出具的《股东声明》《承诺函》及相关银行流水,受让方出资或
受让公司股份的相关款项均来自于受让方的自有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不存在由第三方垫付或提供担保的情形;受让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均系其本人真实
持有,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
三者权益的情形。
本所认为,受让方持有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已
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完毕股份转让款项;受让方具备收购标的股份的实力,
不存在由第三方垫付或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权属纠纷、设定其他第三者权
益的情形。
根据受让方出具的《股东声明》《承诺函》以及相关资金流水,截至本补充
法意见书出具之日,受让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系实际持有,不存在为其他个人或
实体代为持有或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其他个人或实体代为持
有或代为管理公司股份的情形;受让方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
在纠纷,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形,受让方均不存在股权
代持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受让方收购标的股份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受让方具备
收购标的股份的实力;受让方收购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系自有/自筹资金;受让
方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况。
(二)关于刘海东等标的股份受让方与吴伟忠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资金
往来,相关资金往来背景及合理性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刘海东等标的股份受让方与吴伟忠及其关联方存在如
下资金往来:
发行人设立时处于创立初期阶段,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及技术实力,引进
行业顶尖技术人才,发行人各发起人股东将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按约定的比例无偿
赠与技术专家 OKAMOTO KUNINORI 等人,并将赠与 OKAMOTO KUNINORI
的股份委托刘海东代持。基于上述约定,吴伟忠将其应无偿赠与 OKAMOTO
KUNINORI 的 22.5 万股股份所对应的出资金额 22.5 万元分两次支付至刘海东账
户。
有的公司 427.50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8.5500%)以 855 万元的价格(即 2.00
元/股)转让给张震宇;张震宇已于 2019 年 1 月向吴伟忠支付了上述股份转让款。
根据受让方出具的《承诺函》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受让方与吴伟忠及其关联
方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安排(包
括但不限于业务往来、资金往来、共同投资、担保、固定资产租赁或其他交易事
项);除前述吴伟忠向刘海东支付其无偿赠与 OKAMOTO KUNINORI 股份所对
应的出资金额、张震宇向吴伟忠支付标的股份股权转让款外,受让方与吴伟忠及
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安排。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前述吴伟忠向刘海东支付其无偿赠与 OKAMOTO
KUNINORI 股份所对应的出资金额、张震宇向吴伟忠支付标的股份股权转让款
外,受让方与吴伟忠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任何其他的资金往来。
(三)关于发行人成立时吴伟忠的出资来源、是否存在代持、标的股份转让
是否存在纠纷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成立时,吴伟忠的出资来源系其自有资金,出资
方式为银行转账。
根据本所律师与吴伟忠的访谈,吴伟忠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不存在委托他
人代为持有公司股份、受他人所托代为持有公司股份、信托持股或涉及其他利益
安排的情况,吴伟忠转让标的股份无需取得其他方的同意;吴伟忠向受让方转让
股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受让方已向吴伟忠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吴伟忠转
让标的股份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认为,公司成立时,吴伟忠的出资来源系其自有资金;吴伟忠不存在接
受他人委托持有公司股份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吴伟忠转让标的股份
无需取得其他方的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受让方收购标的股份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受让方具备
收购标的股份的实力,其收购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系自有/自筹资金,受让方持
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况;除吴伟忠向刘海东支付其无偿赠与
OKAMOTO KUNINORI 股份所对应的出资金额、张震宇向吴伟忠支付标的股份
股权转让款外,受让方与吴伟忠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任何资金往来;公司成立时,
吴伟忠的出资来源系其自有资金,吴伟忠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公司股份或委
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其转让标的股份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的财
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2 年 9 月 12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123
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
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申请发行的股票为
每股面值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以及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均经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并在常州市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备
案登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
报字[2022]第 ZF11138 号《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
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
(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报告》”)以
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业务及资产完整,具有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发行人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和承诺,查阅了实际控制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证明,并通过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
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刑事犯罪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行人的生产经营地,查阅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审计报告》、发行人部分业务
合同、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发行人拥有的专利等技术研发成果的登记证明文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子浆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属
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中“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
备制造业”项下的“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属于《暂行规定》规定的“新
材料领域”,符合科创板定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
发行人研发投入分别为 3,893.36 万元、9,337.33 万元、16,058.90 万元,最近三年
研发投入金额累计为 29,289.60 万元,超过 6,000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计拥有 250 名员工,其中研发人员为 112 名,研发人员占员
工总数的比例为 44.80%;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
发明专利数量为 297 项;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
别为 89,401.48 万元、250,271.90 万元和 508,392.99 万元,2019 年-2021 年年均复
合增长率为 138.47%,超过 20%。发行人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及《科创属性
评价指引(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
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已经由立信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立信会计师已经出具
无保留结论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13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
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业务及资产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
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
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
近 2 年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
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
人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已披
露的诉讼外,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
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
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的经营范围为“半导体材料、电子原料及产品、电子元器件、环保节能材料、电
子浆料的生产、销售和研发;电子科技及环保节能材料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货物运输(限《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核定范围)”。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部分业务合同、销售发票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为“电子浆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其生产与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安部门出具的
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控股股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证明,同时通过中
国证监会、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搜索引擎进行了信息搜索。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
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
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
(9)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进行
了访谈,查阅了该等人员的身份证件、简历以及相关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
记录证明,同时通过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搜索引擎进
行了信息搜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并上市的其他实质条件均未发生改变。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万元,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2,8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发行后股份总
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
项的规定。
(一)项的上市标准。根据安信证券出具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聚
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最
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同时,发行人不属于《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规定的红筹企业,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
人符合选择的上市标准。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均未发生改变;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
市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三、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宁波鹏翼、宁波鹏骐、宁波鹏曦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
档案、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员工花名册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四)》出具之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波鹏翼、宁波鹏骐、宁波鹏曦的变动情况如
下:
(1)基本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波鹏翼共有 39
名合伙人,其中:刘海东为普通合伙人、包健等 38 人为有限合伙人,均为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 755 100%
(2)出资演变情况
波鹏翼 0.66%出资额(实缴出资额 5 万元)作价 5 万元转让给刘海东。本次出资
份额转让经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波鹏翼 3.97%出资额(实缴出资 30 万元)作价 30 万元转让给刘海东。本次出资
份额转让经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王珣、万莉转让出资份额的原因系因其离职,经与普
通合伙人刘海东协商一致,将其所持有的宁波鹏翼出资份额转给给刘海东,刘海
东已向万莉支付了转让价款。
本所认为,宁波鹏翼上述份额转让事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产
权纠纷和风险。
(1)基本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波鹏骐共计 39
名合伙人,其中:刘海东为普通合伙人、姚剑等 38 人为有限合伙人,均为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万元)
合 计 - 1,412 100%
(2)出资演变情况
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刘海东,具体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转让价格
转让方 受让方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王 珣 10 10 10 0.71%
刘海东
殷伟豪 15 15 15 1.06%
波鹏骐 1.42%出资额(实缴出资额 20 万元)作价 20 万元转让给刘海东。
上述出资份额转让经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王珣、殷伟豪、万莉转让出资份额的原因系因其离职,
经与普通合伙人刘海东协商一致,将其所持有的宁波鹏骐出资份额转让给刘海东,
刘海东已向王珣、殷伟豪、万莉支付了转让价款。
本所认为,宁波鹏骐上述份额转让事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产
权纠纷和风险。
(1)基本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波鹏曦共计 45
名合伙人,其中:刘海东为普通合伙人、朱建国等 44 人为有限合伙人,均为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万元)
合计 - 1,431 100%
(2)出资演变情况
宁波鹏曦 0.35%出资额(实缴出资额 5 万元)作价 5 万元转让给刘海东。本次出
资份额转让经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史秋霞转让出资份额的原因系因其离职,经与普通合
伙人刘海东协商一致,将其所持有的宁波鹏曦出资份额转让给刘海东,刘海东已
向史秋霞支付了转让价款。
本所认为,宁波鹏曦上述份额转让事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产
权纠纷和风险。
四、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一直为“电子浆料的研发、生产与销
售”,主要产品为太阳能电池用正面银浆,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89,343.73 万元、250,191.32 万元、507,041.61 万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相关情况
(1)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按同一控制口径)
的销售情况如下:
销售金额 销售占比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主要销售产品
(万元) (%)
天合光能集
团
正面银浆、
导热结构胶
合计 213,617.53 63.13
(2)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了发行人上述客户的工
商公示信息,并与上述客户的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中除晶科能源系发行人新增前五大客户、东方日升、
晶澳科技与发行人的交易主体发生变化外,发行人其他前五大客户未发生变化,
其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根据本所律师
的核查,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前五大客户中晶科能源、东方日升、晶澳科技的
基本情况如下:
序
客户名称 基本情况
号
晶科能源成立于 2006 年 12 月 13 日,注册资本为 1,000,000
万元,晶科能源系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 688223,实际控制
人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董事为李仙德、陈康平、李
仙华、肖建平、施俊琦、裘益政、王文静,监事为孙敏、王
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晶科能源
(楚雄)有限公司、晶科能源(上饶)有限公司、浙江晶科
能源有限公司、Jinko Solar (Malaysia) Sdn.Bhd、Jinko Solar
Technology Sdn.Bhd。
东方日升成立于 2002 年 12 月 2 日,注册资本为 90,135.9941
万元,东方日升系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 300118,实际控制
人为林海峰,董事为谢健、黄强、杨钰、袁建平、霍佳震、
陈柳、吴瑛,监事为曾学仁、徐海涛、应建飞,总经理为谢
健。东方日升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主体包括东方日升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方日
升(洛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
公司、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Risen Solar Technology
Sdn. Bhd.、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九江盛朝欣业科技
有限公司,其中:九江盛朝欣业科技有限公司为贸易商,其
终端客户为东方日升,故将对其销售额合并计算为对东方日
升的销售额。
晶澳科技成立于 2000 年 10 月 20 日,注册资本为 135,120.107
万元,晶澳科技系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 002459,实际控制
人为靳保芳,董事为靳保芳、何志平、牛新伟、陶然、黄新
明、曹仰锋、秦晓路、张淼、赵玉文,监事为李运涛、李京、
体包括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有限
公 司 、 义 乌 晶 澳 太 阳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JA SOLAR
MALAYSIA SDN. BHD. 、 JA SOLAR PV VIETNAM
COMPANY LIMITED。
(1)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向的前五大供应商(按同一控制
口径)的采购情况如下:
采购金额 采购占比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主要采购内容
(万元) (%)
合计 275,236.06 91.28
(2)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了发行人上述供应商的
工商公示信息,并与上述供应商的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于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前五大供应商中
上海济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称 基本情况
上海济金成立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股
东为成刚、成利娟,执行董事为成刚,监事为王战营,上海济金
上海济金
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主体包括上海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济源
市济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子浆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业(C39)”项下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根据本所
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
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五、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监事及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了访谈,并
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补充法
律意见(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动情
况如下:
序号 类型 关联关系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发行人实 实际控制人
际控制人 刘海东的配
及其关系 偶蔡雅隽持
密切的家 有其 11.36% 宸光(常州)
庭成员控 的股权,并 新材料科技
制、施加重 担 任 其 监 有限公司及
大影响或 事,陈耀民 其子公司
担任董事、 持 有 其
高级管理 1.75% 的 股
人员的其 权
刘海东的配 业投资合伙 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偶蔡雅隽持 企业(有限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
有 其 9.80% 合伙) 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
的出资份额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财务咨
询
发行人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
计算机软硬件、图文设计制作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上海预言软
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
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
公司
用产品),从事货物与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
研究、生产、销售高分子陶瓷
等(PTC)热敏元器件、半导
体器件等电子元器件、集成电
路、模组,通讯设备、电源、
电池、汽车零部件、高分子、
发行人董
陶瓷、金属功能材料科技专业
事、监事、
领域内的“四技”服务,经营
高级管理 上海维安电
人员及其 子有限公司
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
关系密切
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
的 家 庭 成 监事戴烨栋
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
员 控 制 或 担任董事的
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
者 担 任 董 企业
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
事(独立董
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事除外)、
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高级管理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人员的企
(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
业
备)(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
经营);检验检测服务;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供电业
上海太阳能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有限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公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一般项目:从事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领域内的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电子
专用设备制造;仪器仪表、机
械设备、机床功能部件及附
件、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电
力电子元器件、包装材料及制
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
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
机械设备;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实业投资;软件开发;工
程设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
制造、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
航空航天器及电源系统设计、
研发、销售、技术服务;合同
能源管理。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制
作、销售(除计算机信息系统
上海富智远 安全专用产品),计算机硬件
有限公司 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工
程,网络技术服务。
一般项目:从事光电、电子、
新能源、网络、通讯、电力、
信息、节能、环保、自动化科
技领域内、系统集成领域内的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会
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工程
管理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设计施工服务,普通机械设备
安装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
上海申腾信
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电线电缆、金属材料及
公司
制品、五金产品、建材、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仪器
仪表、电子产品、音响设备、
家用电器、摄影器材、通信设
备、通讯器材、印刷设备、机
械设备、办公用品的销售,通
讯设备的租赁(除卫星电视广
播地面接收设施);地理遥感
信息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
物联网技术研发。(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
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
隧道掘进机和地下工程机械
的设计、研究、调试、试验、
检测、咨询;机电液与计算机
上海盾构设
控制系统的设计、软件开发及
计试验研究
中心有限公
领域的四技服务,建筑工程用
司
机械(除特种)的制造、安装
及销售,自有设备的租赁(不
得从事金融租赁)。
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
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上海软中信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项目: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
公司
开发,网络通讯、网络工程领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计
算机软硬件、零配件,电子产
品。
一般项目:通信设备、雷达及
配套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装置、电子元器件、专用设备
的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
中电科微波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
通信(上海)
股份有限公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司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通信设备、信息安全设备、
安防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
料、机械设备的销售;安全技
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通
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专用设
备修理。
上海丽恒光 集成电路和电子产品的设计;
微电子科技 集成电路产品、集成电路制造
有限公司 及测试设备、电子产品、计算
机软件(教育软件、电子出版
物除外)的批发和进出口,并
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
服务。
发行人原监
事
机械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
料、包装材料、钢材、矿产品
(除专项规定)、计算机软硬
发行人原监 件、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文
事祝福欢父 化用品、家用电器、五金交电、
亲祝世雄持 纸制品、灯具、音响设备、玻
上海祝雄机
有 100% 的 璃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
股权,已于 通信设备、服装鞋帽、金属材
公司
营业执照 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
金融业务),会务服务,展览
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商
务咨询
(二级)处方药、非处方药(中
实际控制人 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
报告期内
刘海东哥哥 生化药品),中药饮片、生物
发行人曾
刘海洋的配 制品(除疫苗)零售;限制类
经的关联 农安县农安
偶谢晓侠的 药品、血液制品除外;第二类
个 体 工 商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用
药房
户 , 已 于 品、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试剂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
刘海东的哥
哥刘海洋及
其配偶谢晓
药品经销;医疗器械、保健食
侠曾各持有
品、计生药品及工具、消毒液
其 50%的股 吉林省逢缘
经销,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预
包装食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
担任其执行 限公司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董事兼总经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理、监事,
刘海洋、谢
晓 侠 已 于
全部转让该
公司股权,
并分别卸任
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监
事职务
光伏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太阳能光伏发
电系统集成、工程安装、销售
持有发行人
及运维管理;太阳能光伏组
件、太阳能光伏材料、新能源
的股东张震
株洲九陵新 汽车充电桩建设;充电桩的维
宇曾持有其
限公司 系统的销售;灯具、装饰物品
已于 2020 年
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的
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部股权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
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
术进出口除外)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戴烨栋及其担任董事的企业系《补充法律意见(四)》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新增的关联方。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了访
谈,查阅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审计报告》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新增关联交易。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提供担保 担保 担保 截至 2022 年
担保金额
的关联方 起始日 到期日 6 月 30 日借款余额
刘海东 5,000,000.00 2019/11/19 2023/5/18 -
刘海东 5,000,000.00 2020/3/9 2023/8/31 -
刘海东 40,000,000.00 2020/8/7 2023/5/11 -
(三)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招股说明
书》和《审计报告》中,已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六、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各项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局出具的《专利副本》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等资料,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 http://cpquery.sipo.gov.cn/ ) 、 韩 国 知 识 产 权 专 利 局 网 站
( https://www.kipo.go.kr/en/ )、 中 国 台 湾 经 济 部 智 慧 财 产 局 网 站
(https://twpat7.tipo.gov.tw/)、欧洲专利局网站(https://www.epo.org/)、日本专利
局网站(https://www.jpo.go.jp/)、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https://www.uspto.gov/)
等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合计拥有境内外专利 315 项,包括 80 项境内专利(其中包括 70 项发明专
利、10 项实用新型专利)以及 235 项境外专利,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附件一《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
审理部已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 7 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做出审查决定
并签发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 7 项专利均被维持有效;针对发行人
子公司剩余 1 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因被撤回已审理结束。
本所认为,发行人对上述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可以合法使用上述
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江苏索特将其分别拥有的除已包含在杜邦及韩国三星于 2019 年 11 月签署的《专
利许可协议》外的部分杜邦及韩国三星的专利进行交叉授权。
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专利购买协议》涉及的 23 项共有专利中的 3
项专利已完成权利人变更手续,剩余 20 项专利的权利人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已完成权利人变更手续的共有专利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发行
人拥有的专利权情况》。
(二)发行人拥有的域名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ICP/IP 地 址 / 域 名 信 息 备 案 管 理 系 统
(http://beian.miit.gov.cn/state/outPortal/loginPortal.actio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
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 1 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
持有人 备案/许可证号 域名 注册日 到期日
号
本所认为,发行人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网络域名,不存在产权纠纷或
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地点查看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
经营所用的主要设备,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固定资
产明细,抽查了部分新增重大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等资料。根据《审
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机器设备原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系自
行购置所得。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对该等
生产经营设备的占有和使用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赴相关主
管部门进行了查询,并查阅了《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
告》。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或
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为信用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
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以及应收票据质押借款。除
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
无限制、不存在其他设定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财产产权及潜在纠纷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合法拥有,且均登记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并合法占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
在纠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对各自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设定任何担保或其他
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自《补充法律意见(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议案、签到簿、
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在上述期间内,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八、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补充法律意见(四)》出具之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补充法律意见(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期间确认收入的重大合同,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经办人员进行了访谈,实
地走访了相关客户、供应商的经营场所并向其发送了询证函件,并与发行人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销售、采购、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
在纠纷的重大合同;自《补充法律意见(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期间,发行人签订的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主要为销售合同、银行融资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交叉许可
协议等,该等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 年 2 月 1 日,发行人润阳新能源签订《框架采购合同》,约定润
阳新能源向发行人采购正面银浆,合同有效期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
(2)2022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与金寨嘉悦签订《正银采购合同(框架)》,
约定金寨嘉悦向发行人采购正面银浆,合同有效期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
(3)2022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与横店东磁签订《东磁公司供应合同》,
约定横店东磁向发行人采购正面银浆,合同总价款为 52,190,000 元,合同有效期
至 2023 年 4 月 22 日。
序 受信人/ 授信银行/ 金额
合同名称 合同期间
号 申请人 开证行 (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22 年 4 月 19 日
支行 2023 年 4 月 13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常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 2022 年 5 月 20 日
国际贸易融资 1,260 万美
合同 元
新北支行 2022 年 8 月 19 日
行人与江苏索特及其子公司将其名下的部分专利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进行交叉授
权许可,且公司与江苏索特分别向对方支付专利许可费用 1,299 万美元、300 万
美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
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或纠纷。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相
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财务
人员,以及发行人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
查,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
互提供担保情形的核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 1-6 月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审
计报告》以及《企业信用报告》,并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财务
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 年 1-6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的明细、凭证及原始单据,对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进
行了函证,并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人其他应收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的保证金及押金,合法有效。
九、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产生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股东大会、
董事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监事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戴烨栋为股东代表监事。戴烨栋简历如下:
戴烨栋,监事,1982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上
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投资部副总经理、上海晨阑数据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上海预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上创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上海维安电子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董
事、上海富智远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申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上
海盾构设计试验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软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中电
科微波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丽恒光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戴烨栋系由上海科投推荐,经公司监事会提名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祝福欢辞去监事职务系上海科投人员安排调整,对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
十、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 年 1-6 月,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序号 纳税主体 2022 年 1-6 月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
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销售货物或进口货
物的增值税税率为 13%。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以及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证书或文件。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如《律师工作报告》所述,发行人系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匠聚系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
海匠聚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取得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
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 GR202131006402、有效期为 3 年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
规定,上海匠聚 2022 年 1-6 月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收益明细、记账凭证、相关
原始凭证及其收到各项财政补贴所依据的文件、合同。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
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 2022 年 1-6 月收到的财政补贴金额合计
序 公司
金额(元) 发放时间 补贴(奖励)依据
号 名称
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办事处下
知》(龙街办发〔2021〕13 号)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经济开
奖金的通知》(常新经发[2022]29 号)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经济开
奖金的通知》(常新经发[2022]29 号)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并已经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纳税申报表》以及营业外
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同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
具的证明。根据上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 年 1-6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而被国
家或地方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目前正在履行的危险废物委托处
置合同,委托处置单位持有的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运输单位签订的
危险废物运输合同、运输单位持有的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目前正在履行的相关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行人委托大维科技处理废溶剂、废液压油、废齿轮润滑油以及导热油、废抹布手
套拖把、废活性炭颗粒、废乙醇等,处理价格为每吨 4,500 元,预计年处理数量
合计为 6.001 吨,合同有效期自 2022 年 5 月 5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止。大维科
技持有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核准焚烧处置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等合计 9,000 吨/年,有效期自 2021 年 3 月
至 2023 年 7 月。
匠聚委托上海天汉处理废导热油、含油抹布、废油桶、废润滑油、废过滤棉、废
清洗剂、废抹布、废硅片、废样品、废活性炭、废包装(沾染化学品)等,含税
处理价格为每吨 7,400 元,运输费含税价格为每车 1,800 元,合同有效期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上海天汉持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药物、药品、有机溶剂废物与含有机溶剂废物等合计 10 万吨/年,有效期自 2022
年 6 月 15 日至 2025 年 6 月 14 日。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十二、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自《补充法律意见(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期间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相关起诉状、判决书、调解
书、传票、应诉通知书、江苏索特与发行人签订的《交叉许可协议》及双方向对
方支付专利许可费用的凭证、江苏索特提交的《撤诉申请书》、苏州中院作出的
(2021)苏 05 民初 1828 号《民事裁定书》、
(2021)苏 05 民初 1826 号《民事裁
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作出的(2022)苏民初
OF DISMISSAL》、帝科股份分别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2022 年 8 月 17 日、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
号:2022-072)(以下简称“《072 公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涉及诉
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2-089)
(以下简称“《089 公告》”)、
《关于重
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2-100)
(以下简
称“《100 公告》”)等资料,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苏州法院电子诉讼平台(http://www.zjrmfy.suzhou.gov.cn/)等网站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所涉专利诉讼的进展情况如下:
司江苏索特以发行人制造、销售的单晶硅正银系列浆料产品落入了专利号为
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公司为被告的专利
侵权诉讼(以下简称“新增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
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1 亿元。
与江苏索特及其美国子公司 Solar Paste 就境内外截至《交叉许可协议》签订之日
的全部诉讼及行政程序达成全球和解。
年 8 月 15 日,苏州中院就境内两案分别作出(2021)苏 05 民初 1828 号《民事
裁定书》、(2021)苏 05 民初 1826 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江苏索特撤回起诉。
年 9 月 16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新增诉讼作出(2022)苏民初 7 号《民事
裁定书》,准予江苏索特撤回起诉。
根据《089 公告》及《100 公告》,因江苏索特与发行人达成庭外和解,Solar
Paste 已向发行人聘请的境外诉讼代理律师德汇律师发送撤诉申请文件。经德汇
律师确认撤诉申请文件后,由原被告双方律师共同向美国联邦特拉华州地区法院
提交撤诉申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国联邦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已
作出裁定,准许诉讼当事人协商一致撤诉。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江苏索特已根据《交叉许可协议》的约定就新增诉讼
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就新增诉讼作出(2022)苏民初 7 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江苏索特撤回起诉。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过
程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就专利纠纷事宜已与江苏索特达成
和解,发行人与江苏索特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尚未了结的专利诉讼、专利纠纷;
发行人与思美特专利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诉讼及《律
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诉讼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三、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为准确编制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本所律师应邀与发行人、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共同参与了对《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和修改。
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该《招股说明书》
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和《律师
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确认,《招股说明书》对引用的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
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和《律师工作
报告》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不存在因上述原因可能
引起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发行人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发行人的员工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花名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计拥有 282 名员工,不存在劳务派遣
用工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专业分工具体情况如下:
专业分工 人数(人) 占员工总数的比例(%)
生产人员 94 33.33
研发人员 122 43.26
管理及行政人员 40 14.18
销售人员 26 9.22
合计 282 100
(二)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凭证以及发
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缴纳 社会保险/ 员工 缴纳 未缴纳
未缴纳原因
主体 住房公积金 总数 人数 人数
其中:3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2
人为外籍员工;1 人为公司将
发行人 社会保险 276 6
社保费用支付给员工个人,由
及其子 282
其在异地自行缴纳
公司
其中:3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2
住房公积金 277 5
人为外籍员工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
三年及截至证明出具之日无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受处罚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被
处罚的情况。
十五、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发行人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充法律意见(三)》
《补充法律意见(四)》
《补充法律
意见(五)》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
请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陈 洁__________
姚思静__________ 邵 彬__________
李文婷__________
成 赟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一
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拥有的境内专利
专利 专利 权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权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用于太阳能电池背面电
发明 2015 年 原始
专利 12 月 30 日 取得
备方法
一种低熔点的玻璃料及 发明 2016 年 原始
由其制备的银浆 专利 6 月 24 日 取得
合金银粉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 2016 年 原始
专利 7 月 12 日 取得
电浆料
硅太阳能电池浆料用的
发明 2016 年 原始
专利 7 月 25 日 取得
浆料
一种高方阻浅结晶硅太
发明 2017 年 原始
专利 10 月 23 日 取得
制备方法和浆料
一种加热固化型导电浆 发明 2018 年 原始
料、其用途及太阳能电池 专利 7 月 12 日 取得
一种导电正银浆料及其 发明 2018 年 原始
制备方法 专利 9 月 28 日 取得
含镓高铅玻璃料、银铝浆 发明 2020 年 原始
料、其制备方法及应用 专利 6月1日 取得
单晶硅太阳能电池正面
发明 2020 年 原始
专利 4 月 23 日 取得
方法与应用
一种太阳能电池导电浆
发明 2020 年 原始
专利 12 月 18 日 取得
法与应用
一种太阳能电池导电浆 发明 2020 年 原始
料、玻璃料及太阳能电池 专利 4月8日 取得
一种导电性浆料及由其
发明 2020 年 原始
专利 3 月 25 日 取得
造方法
一种复合银粉及其制备
发明 2010 年 继受
专利 7 月 26 日 取得
的导电银浆
用于形成电极的组合物、
发明 2016 年 继受
专利 10 月 26 日 取得
阳能电池
用于太阳电池电极的组
发明 2017 年 继受
专利 5 月 11 日 取得
电极
用于太阳电池电极的组
发明 2018 年 继受
专利 5 月 31 日 取得
阳电池电极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
发明 2010 年 继受
专利 10 月 20 日 取得
电池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
糊剂及使用这种糊剂的 发明 2010 年 继受
太阳能电池电极和太阳 专利 12 月 7 日 取得
能电池
太阳能电池电极用浆料
发明 2010 年 继受
专利 12 月 20 日 取得
能电池
铝浆料和使用其的太阳 发明 2010 年 继受
能电池 专利 12 月 23 日 取得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
膏糊组合物、用该组合物 发明 2012 年 继受
制备的电极、以及包括该 专利 8 月 15 日 取得
电极的太阳能电池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
膏糊组合物、利用膏糊组 发明 2012 年 继受
合物制作的电极、及包括 专利 8 月 17 日 取得
电极的太阳能电池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
发明 2012 年 继受
专利 8 月 24 日 取得
造的电极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
发明 2013 年 继受
专利 7 月 18 日 取得
制造的电极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
发明 2013 年 继受
专利 12 月 9 日 取得
电极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
发明 2013 年 继受
专利 3 月 20 日 取得
制造的电极
用于形成太阳能电池电
发明 2013 年 继受
专利 9 月 12 日 取得
的电极
形成太阳能电池电极用
发明 2013 年 继受
专利 12 月 12 日 取得
的电极
用于制造太阳能电池的
发明 2013 年 继受
专利 9 月 24 日 取得
能电池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
发明 2014 年 继受
专利 4 月 10 日 取得
电极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
发明 2014 年 继受
专利 4 月 21 日 取得
电极
用于太阳电池电极的组
发明 2014 年 继受
专利 10 月 15 日 取得
太阳电池
太阳电池电极用的组合 发明 2014 年 继受
物和使用其制造的电极 专利 12 月 29 日 取得
太阳电池电极用的组合 发明 2014 年 继受
物和使用其制造的电极 专利 12 月 31 日 取得
用于形成太阳电池电极
发明 2015 年 继受
专利 5 月 14 日 取得
的电极
用于形成太阳电池电极
发明 2015 年 继受
专利 11 月 25 日 取得
极
电极组成物、电极以及太 发明 2016 年 继受
阳能电池 专利 2 月 26 日 取得
电极组成物、使用其制造 发明 2016 年 继受
的电极以及太阳能电池 专利 3 月 31 日 取得
形成电极的方法、由其制
发明 2016 年 继受
专利 8 月 25 日 取得
池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
发明 2017 年 继受
专利 4 月 17 日 取得
制造的电极
用于太阳能电池的前电
发明 2017 年 继受
专利 6月8日 取得
池
用于太阳能电池的指状 发明 2017 年 继受
电极及其制造方法 专利 7 月 11 日 取得
用于形成太阳电池电极
发明 2017 年 继受
专利 7 月 21 日 取得
的电极
极和包括其的太阳能电 专利 8月2日 取得
池
用于形成电极的组合物、
发明 2017 年 继受
专利 11 月 1 日 取得
阳能电池
用于形成太阳能电池电
发明 2018 年 继受
专利 1 月 18 日 取得
备的电极
用于形成太阳能电池电
发明 2018 年 继受
专利 4月3日 取得
备的电极
用于形成电极的组合物、
发明 2018 年 继受
专利 12 月 19 日 取得
阳能电池
用于形成太阳能电池电
发明 2019 年 继受
专利 6 月 28 日 取得
备的电极
太阳能电池电极的组合
发明 2018 年 继受
专利 5月4日 取得
能电池电极
用于形成太阳能电池电
发明 2019 年 继受
专利 10 月 25 日 取得
池电极
用于形成太阳能电池电
发明 2019 年 继受
专利 10 月 17 日 取得
池电极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 发明 2019 年 继受
组合物以及太阳能电池 专利 6月6日 取得
用于形成太阳能电池电
发明 2018 年 继受
专利 6 月 25 日 取得
备的电极
用于形成电极的组合物、
发明 2018 年 继受
专利 7月5日 取得
阳能电池
一种测试银浆中的玻璃
上海 发明 2019 年 原始
匠聚 专利 5 月 21 日 取得
方法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
上海 发明 2014 年 继受
匠聚 专利 12 月 4 日 取得
的电极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
上海 发明 2015 年 继受
匠聚 专利 12 月 25 日 取得
太阳能电池电极
匠聚 使用其制成的电极及太 专利 3 月 18 日 取得
阳能电池
用于形成太阳能电池电
上海 发明 2017 年 继受
匠聚 专利 6 月 14 日 取得
池电极
用于 P 型太阳能电池电
上海 极的组合物、由其制备的 发明 2017 年 继受
匠聚 电极及使用其制备的 P 专利 5 月 12 日 取得
型太阳能电池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
上海 发明 2015 年 继受
匠聚 专利 8 月 28 日 取得
的电极
形成太阳电池电极用的
上海 发明 2014 年 继受
匠聚 专利 3 月 27 日 取得
制备的电极
太阳能电池电极用组成
上海 发明 2014 年 继受
匠聚 专利 2 月 14 日 取得
电极
太阳能电池电极用的糊
上海 发明 2015 年 继受
匠聚 专利 11 月 10 日 取得
能电池电极
形成太阳能电池电极用
上海 发明 2014 年 继受
匠聚 专利 6 月 27 日 取得
制造的电极
上海 太阳能电池的指状电极 发明 2017 年 继受
匠聚 及其制造方法 专利 9 月 13 日 取得
形成电极用的组成物、使
上海 发明 2018 年 继受
匠聚 专利 5月9日 取得
能电池
太阳电池电极图案形成
上海 发明 2017 年 继受
匠聚 专利 4 月 17 日 取得
太阳电池
太阳能电池电极与其制
上海 发明 2019 年 继受
匠聚 专利 9 月 19 日 取得
阳能电池
实用 2017 年 原始
新型 4 月 20 日 取得
实用 2017 年 原始
新型 4 月 20 日 取得
一种真空吸盘及使用其
实用 2017 年 原始
新型 4 月 21 日 取得
机
实用 2017 年 原始
新型 4 月 25 日 取得
一种冷源装置及其低温 实用 2017 年 原始
保温箱 新型 4 月 25 日 取得
实用 2017 年 原始
新型 4 月 25 日 取得
实用 2018 年 原始
新型 10 月 22 日 取得
一种太阳能背银浆料银 实用 2018 年 原始
铝接触测试装置 新型 10 月 22 日 取得
上海 实用 2021 年 原始
匠聚 新型 2月3日 取得
上海 一种浆料生产搅拌装置 实用 2020 年 原始
匠聚 及浆料生产温控系统 新型 12 月 24 日 取得
(二)发行人拥有的境外专利
序 专利 国家/ 申请 注册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号 权人 地区 日期 日期 方式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8 年 2021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4 月 23 日 2 月 19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8 年 2021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4 月 23 日 4月5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8 年 2020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3 月 27 日 10 月 22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7 年 2020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2 月 22 日 8 月 28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7 年 2020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2 月 22 日 9月4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2月9日 8月1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manufactured using the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6月5日 8 月 29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6 年 2019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1 月 10 日 9月5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4 月 11 日 11 月 28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6 年 2019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0 月 25 日 4 月 26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6 年 2019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0 月 10 日 1 月 23 日 取得
the same
Front electrode for solar
comprising the same
Method of forming
electrode pattern for solar
manufactured using the
same and solar cell
Front electrode for solar
compri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6 年 2019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2 月 24 日 5月2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p-type solar cell
electrode, electrode 2016 年 2019 年 继受
prepared and p-type solar 6 月 23 日 2 月 28 日 取得
cell prepared by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electrode, electrode 12 月 28 日 4 月 27 日 取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2 月 28 日 5 月 25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6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3 月 10 日 10 月 5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6 年 2019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9 月 28 日 4 月 26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2 月 1 日 4 月 27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1 月 25 日 2 月 28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1 月 25 日 4 月 27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9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0 月 22 日 1 月 14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1 月 25 日 5 月 25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Method of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therefrom 12 月 2 日 5 月 11 日 取得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8 年 2020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2月5日 3 月 31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electrode, electrode 4 月 28 日 1月2日 取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8 月 20 日 8 月 10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4 月 28 日 1月2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4 月 28 日 1月2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8 月 25 日 8月9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9 月 18 日 9 月 15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2 月 30 日 1 月 10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9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0 月 8 日 6 月 17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1 月 14 日 7 月 10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0 月 8 日 6月9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1 月 19 日 3月8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8 月 13 日 6月9日 取得
the same
Paste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7 月 11 日 3 月 24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8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3 月 18 日 2 月 28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9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8 月 13 日 3 月 28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7 月 17 日 5 月 11 日 取得
the same
Electro-conductive
carbon-ba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comprising the same and 7 月 10 日 4 月 24 日 取得
method for prepar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6 月 20 日 4 月 24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1 月 24 日 5 月 20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12 月 20 日 12 月 29 日 取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3 月 18 日 12 月 26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月9日 1 月 10 日 取得
the same
The method for preparing 2014 年 2016 年 继受
the ibc solar cell 2 月 20 日 5 月 27 日 取得
The method for preparing 2014 年 2016 年 继受
the bifacial solar cell 2 月 20 日 5 月 27 日 取得
Glass frit,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same, and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Th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same, and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1 月 12 日 9 月 13 日 取得
the same
Th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same, and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9 月 13 日 3 月 25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3 月 27 日 9 月 13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3 月 27 日 8月8日 取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4 月 25 日 2 月 29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3 月 27 日 2 月 16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5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4 月 25 日 12 月 28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5 月 29 日 1 月 25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7 月 19 日 1 月 25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8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6月5日 3 月 28 日 取得
the same
Method for preparing
solar cell having a
selective emitter and 2013 年 2015 年 继受
solar cell having a 5 月 22 日 7 月 31 日 取得
selective emitter
prepared thereby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6月5日 1 月 25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5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3 月 27 日 10 月 29 日 取得
the same
Electrode paste
composition and 2012 年 2015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2 月 21 日 9 月 25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Electrode paste
composition and 2012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2 月 21 日 3月8日 取得
the same
Glass frit, electrode paste
composition comprising 2012 年 2015 年 继受
the same, and electrode 12 月 21 日 4 月 30 日 取得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Electrode paste for solar
prepared thereof
Paste for front electrode
of solar cell, front
electrode prepared from
comprising front
electrode manufactured
from the same
Electrode paste
composition for solar
using the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rising the same
Past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of
solar cell, electrode 2011 年 2014 年 继受
fabricated using the same 12 月 2 日 8 月 27 日 取得
and solar cell using the
same
Electrode paste
composite for a solar
thereof and solar cell
thereof
Electrode paste
composition and 2011 年 2013 年 继受
electrode comprising the 2 月 25 日 12 月 5 日 取得
same
Electrode paste
electrode produced
thereby
Paste for forming
electrode of solar cell 2010 年 2014 年 继受
and solar cell using the 12 月 8 日 3月7日 取得
same
Aluminium paste for
using the same
Paste for forming
electrode of solar cell 2010 年 2013 年 继受
and solar cell with the 3 月 19 日 3 月 15 日 取得
same
Paste for forming
electrode of solar cell,
same and solar cell using
the same
Paste for forming
electrode of solar cell 2009 年 2013 年 继受
and solar cell with the 12 月 17 日 11 月 18 日 取得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8 年 2021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7月6日 11 月 10 日 取得
the same
Method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solar cell 2018 年 2021 年 继受
electrode manufactured 10 月 10 日 10 月 19 日 取得
therefrom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for solar cell
including nanotextured
substrate, electrode 2018 年 2021 年 继受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10 月 17 日 7 月 28 日 取得
and solar cell comprising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Method for forming solar
cell
台湾 備方法以及包含其的太 9 月 23 日 5 月 21 日 取得
陽能電池
用於形成太陽能電池電
中国 2018 年 2021 年 继受
台湾 5 月 31 日 6 月 21 日 取得
備的電極
用於形成太陽電池電極
中国 2018 年 2021 年 继受
台湾 4 月 26 日 6 月 21 日 取得
的太陽電池電極
中国 用於形成太陽能電池電 2019 年 2020 年 继受
台湾 極的方法及太陽能電池 10 月 29 日 12 月 21 日 取得
用於太陽能電池電極的
中国 組合物及使用所述組合 2019 年 2021 年 继受
台湾 物製備的太陽能電池電 10 月 29 日 3 月 11 日 取得
極
中国 2018 年 2021 年 继受
台湾 6 月 14 日 3 月 11 日 取得
用於形成太陽能電池的
中国 2019 年 2020 年 继受
台湾 7 月 30 日 10 月 1 日 取得
能電池
用於形成電極的組成
中国 2018 年 2020 年 继受
台湾 12 月 13 日 3 月 11 日 取得
及太陽能電池
用於形成電極的組成
中国 2018 年 2020 年 继受
台湾 12 月 13 日 7 月 21 日 取得
及太陽能電池
用於太陽能電池電極的
中国 2018 年 2020 年 继受
台湾 11 月 14 日 3月1日 取得
電極
製造太陽能電池指狀電
中国 2018 年 2020 年 继受
台湾 12 月 17 日 3 月 11 日 取得
池指狀電極
形成電極用的組成物、
中国 2018 年 2020 年 继受
台湾 7 月 12 日 4月1日 取得
太陽能電池
用於太陽電池電極的組
中国 2018 年 2019 年 继受
台湾 5 月 29 日 6 月 21 日 取得
陽電池電極
用於太陽電池電極的組
中国 2018 年 2019 年 继受
台湾 7月4日 11 月 1 日 取得
陽電池電極
中国 2018 年 2020 年 继受
台湾 6月8日 2月1日 取得
中国 用於形成太陽能電池電 2018 年 2020 年 继受
台湾 極的組成物和使用其製 6 月 22 日 2月1日 取得
備的電極
用於形成電極的組成
中国 2018 年 2020 年 继受
台湾 7 月 17 日 9月1日 取得
的電極及太陽能電池
用於太陽電池電極的組
中国 2018 年 2020 年 继受
台湾 5 月 15 日 1月1日 取得
陽電池電極
用於形成太陽能電池電
中国 2018 年 2019 年 继受
台湾 1 月 26 日 7 月 11 日 取得
備的電極
用於形成電極的組成
中国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台湾 11 月 9 日 1 月 21 日 取得
及太陽能電池
中国 太陽能電池的指狀電極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台湾 及其製造方法 9月4日 4月1日 取得
用於太陽能電池電極的
中国 2018 年 2020 年 继受
台湾 5月2日 3 月 11 日 取得
物製作的電極
用於形成太陽能電池電
中国 2018 年 2020 年 继受
台湾 4月3日 3月1日 取得
組成物製備的電極
用於太陽能電池電極的
中国 2017 年 2018 年 继受
台湾 4 月 18 日 11 月 21 日 取得
物製造的電極
用於太陽能電池的前電
中国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台湾 6月6日 4月1日 取得
池
太陽電池的電極圖案的
中国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台湾 4 月 26 日 9 月 11 日 取得
的電極及太陽電池
中国 用於太陽能電池的指狀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台湾 電極以及其製造方法 7月5日 9 月 21 日 取得
中国 用於太陽能電池的指狀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台湾 電極及其製造方法 7月5日 1月1日 取得
中国 用於太陽能電池的指狀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台湾 電極及其製造方法 6 月 29 日 3月1日 取得
用於形成太陽能電池電
中国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台湾 6月8日 1月1日 取得
備的太陽能電池電極
用於太陽能電池的前電
中国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台湾 7 月 27 日 1月1日 取得
池
中国 用於形成電極的組成 2016 年 2017 年 继受
台湾 物、使用其所製成的電 3 月 17 日 8 月 11 日 取得
極以及太陽能電池
中国 電極組成物、使用其製 2016 年 2017 年 继受
台湾 造的電極以及太陽電池 4月8日 9 月 11 日 取得
用於太陽電池電極的組
中国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台湾 5 月 12 日 2 月 21 日 取得
電極
P 型太陽能電池電極的
組成物、由使用此組成
中国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台湾 6月7日 1 月 21 日 取得
此組成物製備的 P 型太
陽能電池
用於形成太陽電池電極
中国 2017 年 2020 年 继受
台湾 7 月 18 日 6 月 21 日 取得
的電極
用於形成電極的組合
中国 物、使用所述組合物製 2016 年 2017 年 继受
台湾 成的電極以及太陽能電 10 月 18 日 10 月 21 日 取得
池
形成電極的方法、由其
中国 2016 年 2017 年 继受
台湾 8 月 11 日 9 月 11 日 取得
電池
用於形成太陽電池電極
中国 2015 年 2017 年 继受
台湾 5 月 15 日 2 月 11 日 取得
的電極
電極組成物、使用其製
中国 2016 年 2017 年 继受
台湾 3 月 16 日 7 月 21 日 取得
池
用於形成太陽電池電極
中国 2016 年 2017 年 继受
台湾 3月7日 8 月 11 日 取得
物製造的電極
太陽電池電極用的組成
中国 物、使用該組成物製造 2014 年 2019 年 继受
台湾 的電極以及具有該電極 10 月 21 日 5 月 21 日 取得
的太陽電池
用於太陽能電池電極的
中国 2014 年 2016 年 继受
台湾 12 月 12 日 2月1日 取得
的電極
用於太陽能電池電極的
中国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台湾 12 月 29 日 4 月 21 日 取得
極
用於太陽能電池電極的
中国 2015 年 2017 年 继受
台湾 8 月 31 日 6 月 11 日 取得
的電極
台湾 8月6日 11 月 21 日 取得
形成太陽電池電極用的
中国 2014 年 2016 年 继受
台湾 3 月 27 日 12 月 11 日 取得
備的電極
太陽能電池電極用的糊
中国 2015 年 2017 年 继受
台湾 11 月 10 日 7 月 21 日 取得
能電池電極
太陽能電池電極用組成
中国 2014 年 2016 年 继受
台湾 8 月 12 日 11 月 21 日 取得
造的電極
用於形成太陽能電池電
中国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台湾 12 月 24 日 2 月 21 日 取得
組成物所製電極
用於形成太陽能電池電
中国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台湾 12 月 24 日 5月1日 取得
組成物所製電極(二)
中国 太陽電池電極用的組成 2014 年 2016 年 继受
台湾 物和使用其製造的電極 12 月 31 日 11 月 1 日 取得
太陽能電池電極用組成
中国 2014 年 2016 年 继受
台湾 8 月 28 日 4 月 11 日 取得
造的電極
中国 太陽電池電極用的組成 2015 年 2016 年 继受
台湾 物和使用其製造的電極 1月6日 9 月 11 日 取得
中国 太陽電池電極用組成物 2014 年 2018 年 继受
台湾 及使用其製作的電極 9 月 25 日 1 月 21 日 取得
玻璃料、含有其的太陽
中国 電池電極用組成物以及 2014 年 2018 年 继受
台湾 使用其製造的太陽電池 9 月 25 日 3 月 11 日 取得
電極
供用於太陽能電池電極
中国 2013 年 2017 年 继受
台湾 3 月 28 日 8 月 17 日 取得
物製造的電極
太陽能電池電極用組成
中国 2014 年 2016 年 继受
台湾 9 月 12 日 12 月 11 日 取得
的電極
中国 太陽電池電極用組成物 2014 年 2016 年 继受
台湾 及使用其製造的電極 3 月 12 日 3 月 11 日 取得
中国 太陽電池電極用組成物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台湾 及使用其製作的電極 4 月 30 日 4月1日 取得
中国 太陽電池電極用組成物 2014 年 2016 年 继受
台湾 及使用其製作的電極 5月9日 12 月 1 日 取得
用於太陽能電池電極之
中国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台湾 12 月 4 日 2 月 21 日 取得
電極
玻璃料、包含其的用於
中国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台湾 12 月 17 日 2 月 21 日 取得
物和使用其製作的電極
中国 用於太陽能電池電極的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台湾 糊劑組合物 7 月 23 日 8 月 21 日 取得
用於形成基於 DSW 的
太陽能電池電極的組合
中国 2019 年 2021 年 继受
台湾 10 月 22 日 10 月 1 日 取得
製備的基於 DSW 的太
陽能電池電極
中国 用於太陽能電池電極的 2019 年 2021 年 继受
台湾 組成物以及太陽能電池 4 月 23 日 10 月 1 日 取得
An electrode and a solar
cell manufactured by
using the 2016 年 2020 年 继受
electrode-forming 3月9日 2月6日 取得
composition and the
composition
Composition for solar
battery electrode
manufactured by use
thereof
An electrode
manufactured by the 2014 年 2018 年 继受
solar cell electrode 3 月 27 日 5 月 25 日 取得
forming composition
The electrode
manufactured by using
electrod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the same
An electrode
manufactured by the
forming composition
therefor
The electrode
manufactured by using
electrod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the same
The electrode 2014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by using 2月4日 2 月 23 日 取得
the solar battery
electrod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the same
Paste for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electrode 2010 年 2014 年 继受
using the same and solar 12 月 20 日 6 月 27 日 取得
cell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6 年 2020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0 月 12 日 12 月 4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An electrode
manufactured by the
forming composition and
the composition
An electrode
manufactured by using
the solar cell electrode 2015 年 2020 年 继受
forming 12 月 10 日 10 月 28 日 取得
COMPOSITIONS
MADE THEREWITH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6 年 2020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3月8日 8 月 24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P type solar battery
electrode composition for
produced by using the
same and solar cell
Pastenzusammensetzung
für Solarzellenelektroden 2013 年 2019 年 继受
und damit angefertigte 10 月 21 日 6 月 27 日 取得
Elektrode
Pastenzusammensetzung
Solarzellenelektrode
Leitf?hige
und Elektrode damit
Conductive paste 继受
electrode including the
same
Paste for solar cell 继受
electrode and electrode 2010 年 2013 年 取得
using the same and solar 12 月 15 日 7 月 17 日
cell using the same
Aluminium paste and 2010 年 2013 年 继受
solar cell using the same 12 月 22 日 3 月 20 日 取得
Conductive paste for
solar cell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21 年 继受
electrode produced from 2 月 14 日 4 月 21 日 取得
composition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8 年 2019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7 月 12 日 12 月 31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7 年 2020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2 月 29 日 5 月 26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7 年 2020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0 月 24 日 8月4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Method of manufacturing
finger electrode for solar
for solar cell
manufactured thereby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8 年 2020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8 月 19 日 2 月 25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solar
cell electrodes and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electrode fabricated 4月5日 2 月 19 日 取得
using the same
Method of manufacturing
cell
Method of manufacturing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6月1日 6 月 11 日 取得
the same
Front electrode for solar
includ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6 年 2020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3月9日 8月4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Electrode composition,
electrode manufactured 2016 年 2018 年 继受
using the same, and solar 3 月 15 日 5月8日 取得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7 年 2018 年 继受
electrode fabricated 5 月 11 日 9月4日 取得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7 月 19 日 10 月 8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6 年 2019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0 月 19 日 12 月 10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Method of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6 年 2017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therefrom 8 月 17 日 7 月 11 日 取得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5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5 月 14 日 8 月 15 日 取得
the same
Electrode composition,
electrode manufactured 2016 年 2018 年 继受
using the same, and solar 2 月 22 日 6 月 12 日 取得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solar cell electrodes and 11 月 25 日 10 月 30 日 取得
electrodes fabricated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solar
cell electrodes, electrode
same,and solar cell
having the electrode
Composition for solar
cell electrodes and 2015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fabricated 4 月 21 日 8 月 22 日 取得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solar
cell electrodes and 2014 年 2015 年 继受
electrode fabricated 11 月 6 日 5 月 26 日 取得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2 月 10 日 6 月 12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5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9月1日 8 月 22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8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from 3 月 27 日 2 月 20 日 取得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5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oduced from 6 月 15 日 12 月 6 日 取得
composition
Paste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5 年 2020 年 继受
electeode prepared using 11 月 9 日 7 月 21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of solar 2013 年 2018 年 继受
cell,and electrode 12 月 12 日 3月6日 取得
manufactured using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and electrode
manufactured by using
same
Composition for solar
cell electrodes and 2014 年 2020 年 继受
electrode fabricated 6 月 27 日 1 月 28 日 取得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electrode produced from 3月5日 4 月 17 日 取得
same
Composition for solar
cell electrodes and 2014 年 2020 年 继受
electrode fabricated 12 月 15 日 2 月 18 日 取得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of solar cell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and electrode formed 4 月 20 日 1 月 22 日 取得
thereof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of solar cell 2013 年 2017 年 继受
and electrode formed 3 月 20 日 5月2日 取得
thereof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9 年 继受
electrode manufactured 9 月 12 日 8 月 20 日 取得
therefrom
Composition for solar
cell electrodes and 2014 年 2018 年 继受
electrode fabricated 3 月 26 日 12 月 25 日 取得
using the same
Method for
manufacturing solar cell
and solar cell
manufactured thereby
Composition for solar
cell electrodes and 2013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fabricated 12 月 16 日 11 月 14 日 取得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oduced from 9 月 12 日 8 月 29 日 取得
same
cell electrodes and 5 月 14 日 3 月 28 日 取得
electrodes fabricated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solar
cell electrodes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fabricated 4 月 10 日 3 月 28 日 取得
using the same
Glass frit, composition
for solar cell electrodes
electrode fabricated
using the same
Paste composition for
solar cell electrodes and 2013 年 2015 年 继受
electrode fabricated 7 月 26 日 3月3日 取得
using the same
Paste composition for
solar cell electrode,
the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rising the same
Paste composition for a
solar cell electrode,
electrode fabricated 2012 年 2015 年 继受
using the same, and solar 9月5日 10 月 6 日 取得
cell including the
electrode
Paste composition for
solar cell electrode,
using the same, and solar
cell including the same
Paste composition for
solar cell electrode,
using the same, and solar
cell including the same
Conductive paste
composition and 2011 年 2013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8 月 15 日 4 月 16 日 取得
the same
Paste for solar cell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Aluminium paste and 2011 年 2016 年 继受
solar cell 3月7日 2 月 16 日 取得
Paste for solar cell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8 年 2021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1 月 28 日 1 月 26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9 年 2021 年 继受
solar cell electrode 9 月 18 日 8 月 31 日 取得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三)共有专利
序 专利 专利 权利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权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发行人、 用于形成太阳能电池电 发明 2010 年 继受
贺利氏 极的导电膏 专利 10 月 28 日 取得
发行人、 用于形成太阳能电池电 发明 2010 年 继受
贺利氏 极的导电膏 专利 10 月 28 日 取得
发行人、 太阳能电池装置及其制 发明 2010 年 继受
贺利氏 造方法 专利 10 月 28 日 取得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90 号斯米克大厦 19 层 | 邮政编码:200120
目 录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18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致: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
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峰、肖美容、田伟、颜海涌、金琳、张晓梅、蒋欣欣、敖毅伟、柴兵;
发行人股东,现持有发行人 8.9381%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现持有发行人 1.4996%的股份;
现持有发行人 0.2932%的股份;
现持有发行人 0.2893%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现持有发行人 1.0539%的股份;
持有发行人 0.4216%的股份;
现持有发行人 0.4216%的股份;
股东,现持有发行人 0.4216%的股份;
人股东,现持有发行人 0.4216%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现持有发行人 0.8431%的股份;
股东,现持有发行人 0.8431%的股份;
股东,现持有发行人 0.6981%的股份;
现持有发行人 0.6707%的股份;
行人股东,现持有发行人 0.9616%的股份;
股东,现持有发行 0.7640%的股份;
股东,现持有发行人 0.6323%的股份;
现持有发行人 0.8431%的股份;
现持有发行人 0.3372%的股份;
东,现持有发行人 0.8092%的股份;
现持有发行人 1.0245%的股份;
现持有发行人 1.6393%的股份;
行人股东,现持有发行人 0.6147%的股份;
现持有发行人 0.6147%的股份;
现持有发行人 0.4098%的股份;
人 0.4098%的股份;
股东,现持有发行人 0.3074%的股份;
行人股东,现持有发行人 0.4508%的股份;
持有发行人 0.8196%的股份;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74 号);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0]101 号);
程指引(2019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
股的人民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行为;
[2021]第 ZF10019 号《审计报告》;
会师报字[2021]第 ZF10023 号《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
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
会师报字[2021]第 ZF1002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99 年 12 月 24 日,系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
事务所,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编号为 23101199910373490 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本所系从事股份改制、股票发行上市等证券法律业务的专业律
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为:(1)金融证券法律业务;(2)公司法律业务;
(3)外商投资法律业务;(4)诉讼、仲裁法律业务等。
陈洁,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产权界定、股份改制、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
增发、债券发行、资产重组、股东大会见证、法律顾问等公司、证券、金融方
面的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电话:021—58358011 传真:021—58358012
邵彬,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股份改制、股票发行上市、资产重组和收购、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顾问等公司、证券、金融方面的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电话:021—58358013 传真:021—58358012
李文婷,本所律师,主要从事股份改制、股票发行上市、资产重组和收购、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顾问等公司、证券、金融方面的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电话:021—58358013 传真:021—58358012
成赟,本所律师,主要从事股份改制、股票发行上市、资产重组和收购、
股东大会见证、法律顾问等公司、证券、金融方面的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电话:021—58358013 传真:021—58358012
三、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本所律师先后数次赴发行人住所地,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各项法律问题与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沟通交流,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对发
行人开展规范运作的辅导工作,并协助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
法律问题。具体工作过程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安信证券主持的相关中介机构协调会,与本次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为发行人进行审计的立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就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
(2)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
关财务、业务人员进行了访谈,就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资产情况、业务情况、
人员情况、经营合法情况以及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涉及的相关事
项向该等人员进行了了解;同时,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出具了详尽的法律尽职调
查清单,要求发行人如实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
(3)本所律师在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从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等方面出发,对发行人提供的所有工商登记档案及身份证明材料、财务会计、
资产情况、经营情况、重大债权债务、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税务等文件资料
进行了审慎地审查与核对,并要求发行人就某些特定问题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供
补充材料,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
告的基础。
(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会议签到簿、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对发行人的法人治
理结构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5)针对发行人及相关关联方的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股权演变情况,本
所律师赴相关主管工商管理部门调阅了工商登记档案。
(6)对发行人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本
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持有的相关权证的原件,并赴相关登记机关查阅了该等资
产的登记情况。
(7)针对发行人的经营合法性,本所律师在查阅发行人财务资料的基础上,
还查阅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同时,本所律师利用网络搜索、登陆
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或专业网站等手段进行了核查。
(8)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对相关个人、关联方
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
(9)本所律师向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发出了询证函件,查阅了发行
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经办人员进
行了访谈,实地走访了相关客户、供应商的经营场所,对发行人与其主要客户、
供应商的交易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
(10)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关人员,其
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将
被本所律师所信赖,发行人和相关人员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准确
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审核了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有关材料、文件
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同时,本所律师查阅并研究了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起草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草稿。
在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之前,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发行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问题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及必要的讨论,并审阅、
验证了《招股说明书》、发行方案以及与之有关的各项文件。在经历了上述阶
段后,本所认为,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条件已经具备。
四、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
本所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全部或部分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议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而召开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过程中形成的会议通知、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签到簿、各项议案的表决票和统计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
料。
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
案》、《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订<常州聚和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制订<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关于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有关制度拟订<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
于聘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
人暨主承销商的议案》、《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上海市
广发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的议
案》、《关于公司近三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本次董事会的提请和召集,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了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分别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根据该次会议决议,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主要
议案内容如下:
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内容具体如下: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800.00 万股,发行后流通股
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
不公开发售股份。
(4)定价方式:通过向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初步询价和市场情况,由公司
与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5)发行方式:本次发行拟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
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6)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以及已开立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账户并开通科创板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科创板市场投资者,但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禁止参与者除外。
(7)股票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以下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3000
吨导电银浆建设项目(一期)
合 计 102,687.00 102,687.00
(9)发行与上市时间:公司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审核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之日起 12 个月内自主选择发
行时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完成股份公开发行后,
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上市时间。
(10)发行费用承担:本次发行的保荐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
发行手续费、路演推介及信息披露费等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11)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2)本次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如
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意见
或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该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
完毕。
以上发行方案尚需有关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实施。
向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同
意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如下项目:
序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号 (万元) (万元)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年产
设项目(一期)
常州工程技术中心
升级建设项目
合计 - 102,687.00 102,687.00
若本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自筹方
式解决资金缺口。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以自筹
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其余资金将用于项目后续投资。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具体事宜,授权事项包括:
(1)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和注册
情况以及市场情况,制定、实施和适当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具
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询价区间、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发行方式、发行起止日期等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2)授权董事会根据可能发生的募集资金变化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
等因素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和投资金额作适当调整。
(3)授权董事会批准、签署、修改、呈报、执行与本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
板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重大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4)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审核过程中与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
反馈意见回复等事宜。
(5)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章程草案的有关条款进
行修改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6)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办理聘请参与本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
构相关事宜。
(7)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具体事宜。
(8)授权董事会办理其他与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未尽事宜。
(9)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
效。如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和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该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毕。
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确定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为:如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则发行人在发行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
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方式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为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售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计算。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关于制订<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
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根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有关制度拟订<常州
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聘请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暨主承销商的议
案》、《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
相关的其他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已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常州聚
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发
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二)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合法性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为本次发行所作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
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授权合法性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
行上市的相关事宜。本所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
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
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赴常州市行政审批局调取了
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情况、自设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持有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00354589561B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8,391.0734
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为刘海东,住所为常
州市新北区新竹二路 88 号,营业期限为永久。
(二)发行人的依法存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
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
令关闭等情形。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由发起人发起设立,发
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超过 3 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依法有效存续,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申请发行的股票
为每股面值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相关
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设立时的《公
司章程》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均经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并在常州市行
政审批局进行了备案登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业务及资产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无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证明,同时通过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搜索引擎进行了信息搜索。根据本所律师的
核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四)项的规定。
内容详见本条“(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
的相关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地,查阅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聚和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审计报告》、
发行人部分业务合同、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发行人拥有的专利等技术研发成
果的登记证明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子浆料的研
发、生产与销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项下的“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 年 4 月
修订)》(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的“新材料领域”,符合科创板
定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度,发行人研发投入分别为 1,629.34 万元、3,893.36 万元、9,337.33 万元,最近
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为 14,860.04 万元(超过 6,000 万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计拥有 170 名员工,其中研发人员为 75 名,研
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44.12%;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已获授权
境内外发明专利 144 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数量大于 5 项;2018 年
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1,778.52 万元、89,401.48
万元、250,271.90 万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238.99%(超过 20%)。
发行人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及《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一条的规
定。
件,具体如下: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关于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
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已经由立信会计师出具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立信会计师已经出
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业务及资产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
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于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
术人员稳定,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相关内容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最近 2 年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
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
晰(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
行人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
属纠纷(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
重大权属纠纷(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相关内容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关于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
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
记的经营范围为“半导体材料、电子原料及产品、电子元器件、环保节能材料、
电子浆料的生产、销售和研发;电子科技及环保节能材料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货物运输(限《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
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部分业务合同、销售发票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为“电子浆料的研发、生产与
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
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七、关于发行人
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8)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安部门出具的
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证明,同时通过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搜索引擎进行了搜索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
核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
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
该等人员的身份证件、简历以及相关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同时通
过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搜索引擎进行了搜索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
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第(一)项的上市标准。根据安信证券出具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
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
民币 10 亿元;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
发行人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同时,发行人不
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
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规定的红筹企业,不存在表决权差
异安排,发行人符合选择的上市标准。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系由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由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人为天合星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江苏天合星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合星元”)、刘海东、吴伟忠、周炜、邱在峰、肖美容、田伟、
颜海涌、金琳、张晓梅、蒋欣欣、敖毅伟、柴兵。发行人设立时履行的程序如
下:
份有限公司,并共同签署了《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以
下简称“《发起人协议书》”),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同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了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
代表监事。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州分所对发行人的注册资
本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6 年 6 月 12 日出具了苏亚常验[2016]5 号《验资报告》,
确认各发起人股东已实缴其认购的出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及《公
司章程》均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全体发起人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缴
各自股份;发行人设立时的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等均经工商主管部门核准。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由天合星元、刘海东等 13 名发起人于
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各发起人
持有的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公司筹备事宜、公司组织机构、发起人的权利和
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所认为,《发起人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常州分所出具的相关《验资报告》。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
过程中验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州分所对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实收资本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6 年 6 月 12 日出具了苏亚常验
[2016]5 号《验资报告》,确认各发起人的出资均按照《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
全额到位。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验资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
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第一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过程中形成的会议通知、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签到簿、各项议案的表决票和统计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
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于 201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制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
议案》、《关于公司筹办费用开支情况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设立
股份公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第一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
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事的主营业务为“电子浆料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
本所律师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场地,查阅了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文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场所、生产设备,拥有独立
的原材料采购渠道和销售渠道,拥有独立于其他第三方的决策机构和经营管理
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
必备的资产;发行人自主开展业务,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产品及项目的研
发、生产、销售等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
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依赖关系;发行人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相关内容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情况
本所律师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看了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生产现场和办公地点。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对其资产均拥有完整
的所有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产权上有明确
的界定与划分,发行人的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已经取得独立有效的《专利证
书》、《商标注册证》等权属证书/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利证书或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所
使用的场地为租赁取得,发行人可以合法使用。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系统的独立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
访谈,了解了发行人的整体业务流程。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属于生产
经营企业,发行人的采购、生产、销售均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独立完整地采购
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组织生产和向客户提供产品和劳务、取得经营收入。发
行人拥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主要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不依赖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发行人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等,发行人拥有自己的生产场所,发行人生产的所有产品的主要生
产工艺流程均在发行人内部完成,由发行人的人员运用设备进行生产,能生产
完整的产成品。
本所认为,发行人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
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
人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资料。根据本所
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文件记录。根据本所律师
的核查,发行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产生过程合法,发行人的董事和
经理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选举和聘任,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
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发行人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有关人员的选举和聘用。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且发
行人已经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在发行人内部设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由其全体股东组成,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行使《公司
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职权。
发行人董事会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为发行人的日常决
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发行人董事会现由 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下设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发行人监事会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组成,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发行人监事会现由 5 名
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名。
发行人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
发行人的日常工作。总经理下设副总经理 3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经总经理提
名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在总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发行人不同部门的管理。
发行人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的内部管理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发行人的经营和管理机构完全独立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发
行人的内部管理机构能够依据《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行使各自的职权,不存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向发行人及其内部管理机构下达
任何有关发行人经营的计划和指令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发行人经营管理的独
立性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
师的核查,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
构,经营管理层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设有财务负责人并配有独立的财务会计
人员。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且具有完
整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干预发行人财务独立的情形。
发行人已开立了独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控制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同一银行账户的情况,依法独立核算并独立纳税。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发行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发行人业务独立、机构独
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且资产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供应系统和
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和现有股东
发行人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天合星元、刘海东、吴伟忠、
周炜、邱在峰、肖美容、田伟、颜海涌、金琳、张晓梅、蒋欣欣、敖毅伟、柴
兵,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股份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合 计 5,000.0000 100.0000%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
的核查,发行人的自然人发起人刘海东、吴伟忠、周炜、邱在峰、肖美容、田
伟、颜海涌、金琳、张晓梅、蒋欣欣、敖毅伟、柴兵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其住所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均无永久居留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法人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法人发起人天合星元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
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等情形,系依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企业法人,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资格、数目、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进行了多次增资扩股及股份转让,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8,391.0734 万元,共有 67 名股东,股
份结构如下:
序
股东 股份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号
合 计 8,391.0734 100.0000%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刘海东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 1,237.935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14.7530%,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同时,刘海东作为四个员工持股平台宁波鹏季、
宁波鹏翼、宁波鹏骐、宁波鹏曦的普通合伙人,通过四个员工持股平台支配发
行人合计 11.0202%的表决权股份;刘海东与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
OKAMOTO KUNINORI 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确认并约定各方在行使发
行人的股东权利时一致行动事宜(具体情况详见下文“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认定依据”),并通过其一致行动人 OKAMOTO KUNINORI、朱立波、蒋欣
欣、张晓梅、敖毅伟合计控制发行人 6.4243%的表决权股份。刘海东直接持有
并通过其一致行动人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 32.1975%的表决权股份。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海东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其身份证件、
简历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刘海东的具体情况为:
刘海东,男,中国国籍,1976 年 11 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古龙路,
公民身份号码为 310104197611******,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
刘海东系公司主要创始人,刘海东自 2018 年 9 月起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行使对外代表公司、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等权利,负责
公司经营,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发行人经营方针、决策。
KUNINORI 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确认各方在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
以刘海东的表决意见作为各方共同的对外意见:(1)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
提案权;(2)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3)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权利;(4)行使委派/选举/免职董事、监事的权利;(5)行使
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权利;(6)其他影响聚和股份重大经营决策以及需
要采取一致行动的事项。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刘海东直接持有并通过其一致行动人间接
合计控制发行人 32.1975%的股份,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较为
分散,刘海东能够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成员组成,均由刘海东提名,其中刘海东的一致行动
人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 为发行人的董事。刘海东担任发行人董事
长兼总经理,发行人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由总经理刘海东提名。刘海东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对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刘海东系四个员工持股平台宁波鹏季、宁波鹏翼、
宁波鹏骐、宁波鹏曦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同时,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陈耀民、张震宇均出具了《不谋求
实际控制权的承诺》:陈耀民、张震宇认可并尊重刘海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的地位,不对其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实际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自本次发
行完成后 36 个月内,陈耀民、张震宇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公司股份;不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与控制权相
关的任何协议或一致行动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
活动。
综上所述,刘海东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所认为,认定刘海东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合法。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刘海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变化情况如下:
股权比例 合计控制 刘海东 直接持 实际控制人间接 股权比例
变化时间 的股权比例 是否为 股比例 支配股份情况 变化原因
第一大
股东
刘海东持有
份、张晓梅持
有 1.3966%的
股份、蒋欣欣
持有 1.3966%
的股份、敖毅
份;2018 年 12
月,刘海东受
让有则科技
立波受让有则
科技 2%的股
份
宁波鹏季认购
通过宁波鹏季支
的股份
股
发行人新增发
行股份 500 万
通过宁波鹏季支
的股份
鹏季未认购新
增股份
刘海东将其持
通过宁波鹏季支
的股份
民
发行人新增发
行股份
通过宁波鹏季支 416.6667 万股,
的股份 人及宁波鹏季
未认购新增股
份
通过宁波鹏季支 宁波鹏翼认购
的股份,通过宁 行股份
波鹏翼支配发行 125.8333 万股
人 1.85%的股份
发行人新增发
通过宁波鹏季支 行股份
配发行人 9.69% 944.4641 万股,
波鹏翼支配发行 人及员工持股
人 1.63%的股份 平台未认购新
增股份
通过宁波鹏季支 发行人新增发
配发行人 8.94% 行股份
的股份,通过宁 654.1093 万股,
波鹏翼支配发行 宁波鹏骐认购
配发行人 0.29% 份,宁波鹏曦
的股份,通过宁 认购发行人新
波鹏曦支配发行 增 24.6045 万
人 0.29%的股份 股股份
通过宁波鹏季支
配发行人 8.94%
刘海东分别向
的股份,通过宁
OKAMOTO
波鹏翼支配发行
KUNINORI、
配发行人 0.29%
的股份,通过宁
份
波鹏曦支配发行
人 0.29%的股份
如上表所示,最近 2 年,刘海东一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一直担任发行
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能够对发行人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
层的任免等重要事项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所持发行人股
份比例较为分散。本所认为,最近 2 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刘海东,
未发生变化。
股东宁波鹏季、宁波鹏翼、宁波鹏骐、宁波鹏曦系刘海东担任普通合伙人
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宁波鹏季持有发行人股份 750 万股、占股
份总数的 8.9381%,宁波鹏翼持有发行人股份 125.8333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波鹏骐持有发行人股份 24.2779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0.2893%,该等企业系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2018 年 12 月,刘海东与朱立波、蒋欣欣、张
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 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朱立波持
有发行人股份 100 万股、占股份总数 1.1917%,蒋欣欣持有发行人股份 69.8321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0.8322%,张晓梅持有发行人股份 69.8321 万股、占股份
总数的 0.8322%,敖毅伟持有发行人股份 49.4022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0.5887%,
OKAMOTO KUNINORI 持有发行人股份 25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2.9794%,朱
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 系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的一致行动人。
(三)发行人的其他发起人
本所律师查阅了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 11 名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件、简
历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该等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吴伟忠,男,中国国籍,1972 年 10 月出生,住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新桥镇,公民身份号码为 320421197210******,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江苏
有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常州弘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周炜,男,中国国籍,1970 年 5 月出生,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燕儿
岛路,公民身份号码为 610111197005******,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江西钛
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弗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监事、上海齐鉴医
疗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青岛中邦星泰商务有限公司监事。
邱在峰,男,中国国籍,1933 年 8 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公民身份号码为 310101193308******,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上海鉴境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派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监事。
肖美容,女,中国国籍,1983 年 10 月出生,住址为湖南省祁东县步云桥
镇,公民身份号码为 430426198310******,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上海圣晋
实业有限公司商务经理。
田伟,女,中国国籍,1965 年 12 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
公民身份号码为 310104196512******,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上海正普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颜海涌,男,中国国籍,1982 年 5 月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
海大道,公民身份号码为 430224198205******,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上海
太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金琳,女,中国国籍,1981 年 2 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罗秀路,公
民身份号码为 342524198102******,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为自由职业。
张晓梅,女,中国国籍,1980 年 1 月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保税区蓝花道,公民身份号码为 430721198012******,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现任昱科环球存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蒋欣欣,女,中国国籍,1986 年 1 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金汇南路,
公民身份号码为 320202198601******,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利斯国际货物
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敖毅伟,男,中国国籍,1982 年 1 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徐汇区老沪闵路,
公民身份号码为 362203198207******,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董事、
副总经理、研发部资深副总裁。
柴兵,男,中国国籍,1974 年 2 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新
德路,公民身份号码为 410702197402******,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都创(上
海)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监。
本所律师查阅了天合星元的《营业执照》等资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并与天合星元股东吴春艳进行了访谈。
天合星元设立于 2014 年 1 月 9 日,原名称为“天合星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现持有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号为 91320411089362277P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企
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吴春艳,住所为
常州市新北区时代商务广场 5 幢 2001 室,经营期限为永久。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天合星元的股权结构为:高纪凡出资 2,750 万元、持股 55%,吴
春艳(系高纪凡的配偶)出资 2,250 万元、持股 45%。
(四)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情况
自发行人成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发生了数次增资及股份
转让,股本结构发生了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
其演变”。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67 名股东。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自然人股
东的身份证件和简历、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除前述发起人股东外,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情况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谷硕实、苏红玉、谢志东、胡建强、罗建辉、石磊、
王端新、沈建平、邓金珠、杨永辉、黄光锋、劳志平、OKAMOTO KUNINORI、
郑仕麟、冯文军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条“(五)发行人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的股
东情况”以外,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陈耀民,男,中国国籍,1962 年 8 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
公民身份号码为 310103196208******,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现任上海科升创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科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信翊电气控制
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诚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苏
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董事、苏州工业园区达科诚通棉麻材料有限公司董
事、武汉市中建置业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蟋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杭州正银
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监事。
张震宇,男,中国国籍,1970 年 12 月出生,住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
塘镇,公民身份号码为 320402197012******,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自由职业。
史国志,男,中国国籍,1994 年 3 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
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225199403******,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山西好又美农
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亨慈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山西安智能源
有限公司监事。
吴才兴,男,中国国籍,1961 年 8 月出生,住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
桥镇,公民身份号码为 320421196108******,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常州新
桥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常州市新北区汇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
司董事、常州惠腾化工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常州尔雅千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监事。
钟唯佳,男,中国国籍,1981 年 1 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虹口区川公路,
公民身份号码为 310109198101******,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上海佳翼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熟摩思居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董事、苏州工业园区
达科诚通棉麻材料有限公司监事、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南
通普盛动力有限公司监事、江苏普盛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袁强,男,中国国籍,1967 年 1 月出生,住址为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公
民身份号码为 330103196701******,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杭州锦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杭州中来锦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乳山银凯特光伏
发电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银凯特(山东)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光大金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王建中,男,中国国籍,1953 年 3 月出生,住址为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
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102195303******,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武汉市中建置
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开天创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科升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
陈子磊,男,中国国籍,1985 年 2 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邑路,
公民身份号码为 310115198502******,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杉杉控股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
程厚博,男,中国国籍,1963 年 6 月出生,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
公民身份号码为 440301196306******,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深圳市远致富
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睿华创
新管理研究院(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紫金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数耐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深圳远致富海智能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紫金港现代服务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杭州紫金港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深圳善康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紫金港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陕西榆林康隆能源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
圳市创赛一号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兼总经理、深圳远致富海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监事。
朱立波,男,中国国籍,1986 年 1 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上中西路,
公民身份号码为 310230198601******,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应用技
术支持部负责人。
李佳琦,女,中国国籍,1988 年 12 月出生,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
公民身份号码为 410105198812******,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深圳市英奇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深圳市英晟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上海熙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方明,男,中国国籍,1981 年 8 月出生,住址为长沙市雨花区胜利路,
公民身份号码为 432930198108******,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博雷顿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易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拉普拉斯能
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方煜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博雷顿(山东)
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易津财昌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上海云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天津博雷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浙江博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临矩(上海)动力科技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内蒙古博雷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易津
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佰频(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上海火荼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云部落易津
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德易津沅澧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上海易津财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量孚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瀚联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苏州高迈新能源有限公司董
事、瑞田汽车压缩机(江苏)有限公司董事、杭州格像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天慧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焕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南京辉锐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星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
公司董事、趣送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湖南利德电子浆料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启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中缔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浙江
新瑞欣精密线锯有限公司监事。
李丹,女,中国国籍,1986 年 11 月出生,住址为南京市浦口区点将台路,
公民身份号码为 320111198611******,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南京国际健康
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管。
宁波鹏季、宁波鹏翼、宁波鹏骐、宁波鹏曦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
况见本条“(六)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情况”。除宁波鹏季、宁波鹏翼、宁波
鹏骐、宁波鹏曦以外的非自然人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条“(五)发行人申报前
(五)发行人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的股东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进行了访
谈,并查阅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和简历、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
议/章程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具体
情况如下:
股东。宁波鹏翼的具体情况见本条“(六)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情况”之“2、
宁波鹏翼”。
州卓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卓煦”)、同创锦荣通
过受让股份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其中,苏州卓煦已于2021年5月将其持有发
行人全部股份转让给郑仕麟。
(1)股东的具体情况
①自然人股东情况
谷硕实,男,中国国籍,1983年12月出生,住址为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公
民身份号码为232332198312******,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杭州见识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杭州爱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杭州中科氢能
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慈溪天翼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②广州斐君
A.基本情况
广州斐君成立于2018年12月27日,现持有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CKTTK33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
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上海斐君”),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股权投资”,
主要经营场所为广州市黄埔区九佛建设路333号1017室,合伙期限至2026年12月
出资额 出资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万元) 比例
广州开发区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兴产业
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黄埔投资控股(广州)
有限公司
合 计 15,000 100% -
B.普通合伙人上海斐君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海斐君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并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海斐君成立于
为91310118324484849M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上海斐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斐昱”),经营范围为“投
资管理,实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杨
浦区铁岭路32号1631室,营业期限至2025年1月19日。2021年6月15日,上海斐君
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为:上海斐昱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为1%,韩从慧出资590
万元、出资比例为59%,陈岚出资300万元、出资比例为30%,王勇萍出资100万
元、出资比例1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海斐昱成立于2015年3月2日,其唯一股东系黄宏彬。
上海斐昱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黄宏彬,监事为陈志琴。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
号,以下简称“36号文”)的相关规定及本所律师核查,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
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广州斐君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③宁波斐君
A.基本情况
宁波斐君成立于2017年12月5日,现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榭开发区
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MA2AG3LW06的《营业执照》,企业
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嘉兴斐君永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斐君”),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及相关信息咨
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主要经营场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
区永丰路128号39幢102-27室,合伙期限至2027年12月4日。截至2021年6月15日,
宁波斐君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万元)
上海东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东银”)
常州市新发展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沙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20,000 100% -
B.普通合伙人嘉兴斐君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嘉兴斐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嘉兴斐君成立于2015
年 7 月 23 日 , 现 持 有 海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人为上海衡玖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衡玖”),经营
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主要经营场所为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2号
经编大楼1层110室,营业期限至2041年7月22日。截至2021年6月15日,嘉兴斐君
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为:上海衡玖出资600万元、出资比例为60%,王勇萍出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海衡玖成立于2016年6月17日,其出资情况为:周
彬持有50.4950%出资比例、王旭峰持有49.5050%出资比例。上海衡玖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周彬。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嘉兴斐君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④常州斐君
A.基本情况
常州斐君成立于2018年11月20日,现持有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11MA1XGL9J6B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
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斐君,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及相关信息咨
询服务”,主要经营场所为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7、9号SF361,合伙期限至2028
年12月31日。截至2021年6月15日,常州斐君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万元)
合 计 10,936 100% -
B.普通合伙人上海斐君的相关情况
上海斐君的相关情况详见本节之“1、2020年7月29日通过受让股份入股的新
增股东情况”之“②广州斐君”。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常州斐君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⑤斐君隆成
A.基本情况
斐君隆成成立于2019年6月18日,现持有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04MA1YK8043F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嘉兴斐君,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不
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除外),投资咨询,企业管
理咨询,财务咨询(除代理记账)”,主要经营场所为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7、9
号SF347,合伙期限至2029年6月17日。截至2021年6月15日,斐君隆成的合伙人
及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万元)
威士顿(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合 计 15,689 100% -
B.普通合伙人嘉兴斐君的相关情况
嘉兴斐君的相关情况详见本节之“1、2020年7月29日通过受让股份入股的新
增股东情况”之“③宁波斐君”。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斐君隆成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⑥苏州卓煦
A.基本情况
苏州卓煦成立于2020年7月9日,现持有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5MA21XNTW04的《营业执照》,企业类
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齐祥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齐祥生物”),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主要经营场所为苏州高新区华佗
路99号金融谷商务中心6幢,合伙期限至长期。截至2021年6月15日,苏州卓煦的
合伙人及出资情况为:齐祥生物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为0.4401%,范惠众出资
B.普通合伙人齐祥生物的相关情况
齐祥生物成立于2014年12月12日,现持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3242868343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李鹏,经
营范围为“从事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的批发非实物方式,食用农产品、化
妆品、工艺礼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玻璃制品、塑料制品、建材、五金交电、
保洁用品、家具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医疗器械经营,室内装潢设
计”,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7幢403室,经营期限至2024年12月11
日。截至2021年6月15日,齐祥生物的股东及出资情况为:李鹏出资90万元、出
资比例为90%,胡明珠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1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苏州卓煦系为投资发行人专门设立的合伙企业,其持
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⑦同创锦荣
A.基本情况
同创锦荣成立于2015年6月2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
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42638602X的《营业执
照》,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同创锦绣”),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
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主要经营场所为深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道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24层,合伙期限至2022年9月4日。截至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万元)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世泽清鸿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陆新华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合 计 14,240 100%
B.普通合伙人同创锦绣的相关情况
同创锦绣成立于2014年12月24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262343683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营范围为“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财务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另行申报)”,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期限至2034年12月24日。截至2021年6月15日,
同创锦绣的唯一股东系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7日,是一家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企业(证券代码为:832793),其实际控
制人为郑伟鹤、黄荔。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同创锦荣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2)关于引入上述股东的相关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广州斐君、常州斐君、同创锦荣、苏州卓煦、斐君隆
成、宁波斐君与谷硕实为发行人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的股东,引入该等股东的
背景为:周炜、金琳、陈方明、田伟等转让方为了实现投资收益,自愿转让其持
有发行人的股份,受让方均系财务投资者,看好发行人未来发展,有意对发行人
投资。本次投资通过股份转让方式进行,除苏州卓煦入股价格为 22.6132 元/股以
外,其他受让方的入股价格为 22.62 元/股,定价依据系由上述股东与转让方协商
确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投资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款支付凭证以及
广州斐君、常州斐君、同创锦荣、斐君隆成、宁波斐君关于本次投资的《投资决
策委员会项目投资评审表决表》和该等股东出具的相关声明承诺,并与该等股东
(或股东授权代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份转让系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不
存在争议与潜在纠纷;该等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的情形;如本条“(八)发
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所述,该等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基金、斐君永君、嘉和达、睿泰捌号、后备基金、常州科投、宁波斐君、常州斐
君、广州斐君、斐君隆成、泓石投资以及自然人苏红玉、谢志东、胡建强、罗建
辉通过认购发行人新增发行股份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
(1)股东的具体情况
①自然人股东情况
序 性 公民身份
姓 名 住 址 主要任职情况
号 别 号码
上海市奉贤区柘林 3102261964 上海河春电气实业有
镇 10****** 限公司总经理
吉林省长岭县三县 2203191966 吉林显锋科技制药有
堡乡 04****** 限公司销售经理
吉林省德惠市建设 2201241976
街红旗委 09******
南京高识创新兴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
上海市浦东新区苗 4103051972 事、上海芳晖投资发展
圃路 06******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
海和熙办公用品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②上海科投
A.基本情况
上海科投成立于 1992 年 12 月 3 日,现持有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32215222E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法定代表人为沈伟国,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
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
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科技产业投资;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科技型孵化器企业的建设及管理业务”,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日,上海科投系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集团”)
的全资子公司。
B.科技集团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科技集团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科技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科技集团成立于2014年8月15日,现持有上海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3123156507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69,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沈伟国,经营范围
为“科技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
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创业
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科技型孵化器
企业的建设及管理业务”,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289号1201
室B单元,经营期限至长期。截至2021年6月15日,科技集团系上海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
股。
③物联网二期
A.基本情况
物联网二期成立于2016年1月14日,现持有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4MA1GT59D9N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上创新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创新微”),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主要经营场所为
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3638号2幢J173室,合伙期限至2024年1月13日。截至2021
年6月15日,物联网二期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出资额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号 (万元)
上海嘉定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科实业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SK 海力士半导体
(中国)有限公司
中芯晶圆
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
联发博动
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研华慧胜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合 计 34,740 100% -
B.普通合伙人上创新微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创新微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并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创新微成立于
为91310114568069422F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秦曦,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
创业投资,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住所为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6幢
J2139室,营业期限为永久。截至2021年6月15日,上创新微的股东及出资情况为:
上海睿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900万元、出资比例为45%,上海新微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出资700万元、出资比例为35%,上海上创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海睿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1709,登记时间为2014年4月29日,
上海睿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秦曦持股47%、王晓蕾持股18%、王
培君持股17%、张剑持股10%、陈顺华持股5%、李晶持股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物联网二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④创盈二号
A.基本情况
创盈二号成立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现持有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400MA4W8E7H90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
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华金领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金领创”),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主要经营场
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6875(集中办公区),合伙期限至 2022
年 2 月 27 日。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创盈二号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出资额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号 (万元)
珠海华金领汇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华金阿尔法三号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华金众盈二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24,766 100% -
B.普通合伙人华金领创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华金领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华金领创成立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现持有珠海市横琴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440400MA4UN2EA31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企业类型
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郭瑾,经营
范围为“私募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住所为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13855,营业期限为永久。截至 2021 年 6 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珠海华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珠海华金资
本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为:000532),其实际控制人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根据 36 号文的相关规定及本所律师核查,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
有股东认定,创盈二号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⑤华睿嘉银
A.基本情况
华睿嘉银成立于 2019 年 7 月 5 日,现持有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10MA2GNHKE9W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
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富华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富华”),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
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场所为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 999 号 6 幢 209-6-200,合伙期限至 2026 年 7 月 4 日。
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华睿嘉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出资额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号 (万元)
杭州高科技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诸暨华睿钻石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景秀乾呈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英飞特电子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透视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广沅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30,000 100% -
B.普通合伙人浙江富华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浙江富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浙江富华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宗佩民,经营范围为“投资
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财务咨询,资产管理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
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1019-2 室,营业
期限至 2035 年 12 月 23 日。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浙江富华的股东及出资情
况为:宗佩民出资 7,1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71%,寿志萍出资 1,100 万元、出资
比例为 11%,张旭伟出资 8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8%,曹志为出资 500 万元、出
资比例为 5%,方银军出资 5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华睿嘉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⑥中小企业基金
中小企业基金成立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现持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000MA1MYEW57N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毅达管理”),经营范围为“以对中小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为主,进行股
权投资及相关业务”,主要经营场所为南京市浦口区慧成街 3 号,合伙期限至
如下:
序 出资额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号 (万元)
江苏毅达中小企业
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
基金有限公司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合 计 450,000 100% -
B.普通合伙人毅达管理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毅达管理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毅达管理成立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现持有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应文禄,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投资管理”,住所为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二号楼 4 楼
B504 室),营业期限为永久。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毅达管理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为:南京毅达资本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4,9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南京毅达同盈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出资 896.43 万元、出资比例为
资比例为 3.8176%,南京毅达融聚兆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出资
伙)出资 3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2.8379%。
根据 36 号文的相关规定及本所律师核查,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
有股东认定,中小企业基金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⑦斐君永君
A.基本情况
斐君永君成立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现持有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04MA1YK7X91U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嘉兴斐君,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实业投资
(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除外),投资咨询,企
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代理记账)”,主要经营场所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广化街 7、9 号 SF350,合伙期限至 2029 年 6 月 17 日。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
斐君永君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出资额 合伙人性质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号 (万元)
常州市钟楼区
城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常州斐君懿德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10,239 100% -
B. 普通合伙人嘉兴斐君的相关情况
嘉兴斐君的相关情况详见本节之“2、2020年7月29日通过受让股份入股的新
增股东情况”之“③宁波斐君”。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斐君永君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⑧嘉和达
A. 基本情况
嘉和达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现持有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
北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00MA1N2UWH59 的《营
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常州和诺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和诺”),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
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
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主要经营场
所为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中央花苑 244 号,合伙期限至 2026 年 12 月 14 日。
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嘉和达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出资额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号 (万元)
常州滨开友达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常州滨江盛达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合 计 20,000 100% -
B. 普通合伙人常州和诺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常州和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常州和诺成立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现持有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11MA1N0PQ62F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
人为冯小玉,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除金融、
保险类)、投资管理”,住所为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 3 号楼 E 座 503 室,营
业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常州和诺的唯一股东系常高新金
隆控股有限公司,常高新金隆控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
府。
根据 36 号文的相关规定及本所律师核查,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
有股东认定,嘉和达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⑨睿泰捌号
A. 基本情况
睿泰捌号成立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现持有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
北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11MA1W4Q3D6H 的《营
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常州睿泰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睿泰”),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主要经营场所
为常州新北区高新科技园 3 号楼 B 座 508 号,合伙期限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
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睿泰捌号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万元)
常州睿泰创业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 计 10,000 100% -
B. 普通合伙人常州睿泰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常州睿泰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常州睿泰成立于 2012
年 1 月 6 日,现持有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11588452437C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朱黎,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经营
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经营管理服务(除金融保险类)”,
主要经营场所为常州新北区高新科技园 3 号楼 B 座 506、507、508 号,经营期
限至 2022 年 1 月 5 日。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常州睿泰的股东及出资情况为:
朱黎出资 50 万元、出资比例为 50%,常州市鸿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资 35
万元、出资比例为 35%,江奇出资 15 万元、出资比例为 15%。常州市鸿泰科技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根据 36 号文的相关规定及本所律师核查,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
有股东认定,睿泰捌号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⑩后备基金
A. 基本情况
后备基金成立于2020年3月23日,现持有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00MA212PKP26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
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常州启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
州启泰”),经营范围为“私募基金管理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
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主要经营场所为常州市钟楼区怀德中路304号1栋208
室,合伙期限至2027年3月22日。截至2021年6月15日,后备基金的合伙人及出资
情况如下:
序 出资额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号 (万元)
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常州市产业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
常州市五星创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常州牡丹江南创业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
天合智慧能源投资发展(江
苏)有限公司
合 计 10,900 100% -
B. 普通合伙人常州启泰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常州启泰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常州启泰成立于2019
年10月18日,现持有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20412MA208T4L0M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
事务合伙人为常州融诚汇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企
业管理咨询,园区运营服务”,主要经营场所为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长虹东路397
号,营业期限至长期。截至2021年6月15日,常州启泰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为:
常州融诚汇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资650万元、出资比例为65%、常州创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50万元、出资比例为35%。常州融诚汇志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张金平。
根据 36 号文的相关规定及本所律师核查,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
有股东认定,后备基金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常州科投
A. 基本情况
常州科投成立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现持有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
北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11MA1YLHY587 的《营业
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常州高新投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高新”),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主要经营场所
为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 8 号 A 座 4 楼,合伙期限至 2029 年 6 月 24 日。截至
序 出资额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号 (万元)
常州高新技术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合 计 50,000 100% -
B. 普通合伙人常州高新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常州高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常州投资成立于 2012 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11055161901A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12.5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刘海锋,
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业务”,住所为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
路 8 号,营业期限至长期。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常州高新的股东及出资情况
为:刘海锋出资 109.37 万元、出资比例为 51.4682%,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
司出资 35 万元、出资比例为 16.4706%,薛嘉烨出资 25.5 万元、出资比例为
出资比例为 6.0000%,常州天使城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出资 6.5 万元、出资比例为
根据 36 号文的相关规定及本所律师核查,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
有股东认定,常州高新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泓石投资
A. 基本情况
泓石投资成立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现持有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582MA31TN506E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泓石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泓石”),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投资咨询”,主要经营场所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安东园 31 号梅花
工业园(东石镇),合伙期限至 2028 年 6 月 19 日。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泓
石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出资额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号 (万元)
合 计 30,000 100%
B. 普通合伙人北京泓石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北京泓石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北京泓石成立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现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宋德清,经营范围为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财务
咨询”,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 号北京友谊宾馆 62526 号,营业期
限至长期。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北京泓石的发起人情况为:宋德清出资 4,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80.00%,张高帆出资 5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10.00%,章程出
资 5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10.0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泓石投资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宁波斐君、常州斐君、广州斐君、斐君隆成的相关情况详见本节之“1、2020
年7月29日通过受让股份入股的新增股东情况”。
(3)关于引入上述股东的相关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海科投、物联网二期、创盈二号、华睿嘉银、中小
企业基金、斐君永君、嘉和达、睿泰捌号、后备基金、常州科投、宁波斐君、常
州斐君、广州斐君、斐君隆成、泓石投资、苏红玉、谢志东、胡建强、罗建辉为
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的股东,引入该等股东的背景为发行人拟进行融资,
上述该等股东作为投资方有意对发行人进行投资。本次投资通过增资方式进行,
增资价格为28.27元/股,定价依据系由上述股东与发行人协商确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投资相关的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并与该等股东(或股
东授权代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投资系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与
潜在纠纷;该等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
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的情形;如本条“(八)发行人股东的
主体资格”所述,该等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股东。
(1)股东的具体情况
石磊,男,中国国籍,1967年9月出生,住址为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公
民身份号码为220203196709******,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银川百威精锐机电
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关于引入上述股东的相关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石磊为发行人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的股东,引入该
等股东的背景为:颜海涌为了实现投资收益,自愿转让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受
让方石磊系财务投资者,看好发行人未来发展,有意对发行人投资。本次投资通
过股份转让方式进行,石磊的入股价格为 25.443 元/股,定价依据系由上述股份
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款支付凭证、
石磊出具的相关声明承诺,并与本次股份转让双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份转
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与潜在纠纷;本次股份转让双方与发行人其
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
益输送安排的情形;如本条“(八)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所述,该等股东具
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宁波鹏曦、嘉兴联一、大河投资、鑫濠投资、科微四期、中肃创庆及自然人王端
新、沈建平、邓金珠、杨永辉、黄光锋、罗建辉通过认购发行人新增发行股份的
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
(1)股东的具体情况
①自然人股东情况
序 性 公民身份
姓 名 住 址 主要任职情况
号 别 号码
山东省嘉祥县梁宝 3708291968 临沂广业茂源农业发
寺镇 10****** 展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市青浦区白鹤 3102291976 上海通拓信息科技有
镇 12****** 限公司执行董事
勃林格殷格翰(中国)
上海市虹口区天宝 3101091984
西路 11******
务控制官
上海益辉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浩
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上海锦鑫建
上海市金山区卫清 3102281963
西路 04******
董事、上海憬博花卉园
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介亮建筑材料有
限公司监事
上海市闵行区虹莘 4206831980 上海玟昕科技有限公
路 03****** 司执行董事、上海图正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江苏泰特尔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浙江巨磁智能
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太
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常州德创高
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罗建辉的相关情况详见本节“3、2020 年 7 月 29 日通过增资入股的新增股
东情况”。
②上海联新
A. 基本情况
上海联新成立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MA1FL7HK86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联新腾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联新腾华”),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嘉定区塔
新路 999 号 1 幢 3 层 006 室,合伙期限至无固定期限。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
上海联新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出资额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号 (万元)
苏州恒宇泽鑫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昶昇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上海联榕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合 计 132,600 100% -
B. 普通合伙人联新腾华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联新腾华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联新腾华成立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现持有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合伙人为上海联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新资本”),经营范围为“企
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号己楼 2 层
情况为:
上海联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资 350 万元、出资比例为 34.6535%,
上海联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资 348 万元、出资比例为 34.4554%,上
海联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19.8020%,上海联硼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资 102 万元、出资比例为 10.0990%,联新资本出资 10
万元、出资比例为 0.9901%。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海联新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③华金投资
A. 基本情况
华金投资成立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现持有珠海市横琴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400MA4W8JXL01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
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华金领创,经营范围为“合伙协议记载的经
营范围: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主要经营场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26879(集中办公区),合伙期限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华金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出资额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号 (万元)
珠海发展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广东粤财产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华金阿尔法三号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珠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有限公司
珠海华金领汇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合 计 115,200 100% -
B. 普通合伙人华金领创的相关情况
华金领创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条“3、2020 年 7 月 29 日通过增资入股的新增
股东情况”之“④创盈二号”。
根据 36 号文的相关规定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华金投资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
质为非国有股。
④睿泰拾号
A. 基本情况
睿泰拾号成立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现持有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
北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11MA22YE479E 的《营业
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常州睿泰,经营范围为“创
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常州市新北区锦绣路 2 号 4 号
楼 9 层,合伙期限至 2025 年 11 月 4 日。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睿泰拾号的合
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出资额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号 (万元)
合 计 3,200 100% -
B. 普通合伙人常州睿泰的相关情况
常州睿泰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条“3、2020 年 7 月 29 日通过增资入股的新增
股东情况”之“⑨睿泰捌号”。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睿泰拾号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⑤嘉兴联一
A. 基本情况
嘉兴联一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现持有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402MA29GEPF62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联新资本,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
主要经营场所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竹园路 100 号东方大厦 112 室-116,合伙期
限至 2027 年 7 月 11 日。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嘉兴联一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如下:
序 出资额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号 (万元)
上海鲲行奋拓管理咨询企业
(有限合伙)
合 计 20,203 100% -
B. 普通合伙人联新资本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联新资本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联新资本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现持有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曲列锋,经营范围为“投资
管理、资产管理”,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号乙楼 4041 室,营业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联新资本的股东及出资情况为:上海联
一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资 8,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80.00%,上海联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2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上海联一企业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系自然人曲列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嘉兴联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⑥大河投资
大河投资成立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现持有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2MA1P6Y3R7Y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5,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钱润琦,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
资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不从事公众财富管理,不向社会大众募集资金,
不涉及 P2P 融资等行为)”,主要经营场所为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湖商业街 1 幢
B1-083 号,经营期限至无固定期限。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大河投资的股东
及出资情况为:江苏天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 12,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80%,
褚伟出资 3,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2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江苏天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系自然人刘金艳。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大河投资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⑦鑫濠投资
A. 基本情况
鑫濠投资成立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现持有如东县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23MA1QGB3B94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
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烟台保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保
昌”),经营范围为“受托从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创业
投资”,主要经营场所为南通市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 100 号,合伙期限至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万元)
合 计 40,000 100% -
B. 普通合伙人烟台保昌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烟台保昌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并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烟台保昌成立于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600MA3CL5XX1W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王国强,
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住
所为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 39 号内 8 号,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烟台保昌的股东及出资情况为:王国强出资 990 万元、出资比例为 99%,
上海保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10 万元、出资比例为 1%。
根据 36 号文的相关规定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鑫濠投资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
质为非国有股。
⑧科微四期
A. 基本情况
科微四期成立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现持有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402MA2JF6D68U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
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创新微,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主要经营
场所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1 号楼 165 室-54,
合伙期限至 2025 年 11 月 12 日。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科微四期的合伙人及
出资情况如下:
序 出资额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号 (万元)
徐州汇沣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2,357 100% -
B. 普通合伙人上创新微的相关情况
上创新微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条“3、2020 年 7 月 29 日通过增资入股的新增
股东情况”之“③物联网二期”。
根据 36 号文的相关规定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科微四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
质为非国有股。
⑨中肃创庆
A. 基本情况
中肃创庆成立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现持有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08MA1G30E5XW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中肃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中肃”),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创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主要经
营场所为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 2816 号 1 幢 1 层 F0514 室,合伙期限至 2025 年
序 出资额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号 (万元)
合 计 5,300 100% -
B. 普通合伙人上海中肃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海中肃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并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海中肃成立于
码为 91310113MA1GKA0E4L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企业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朱军,经营
范围为“投资管理;创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住所为上海市宝山区牡
丹江路 1508 号 1 幢 504-N 室,营业期限至 2026 年 2 月 18 日。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上海中肃唯一股东系上海中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自然人朱军。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中肃创庆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⑩常州桥矽
A.基本情况
常州桥矽成立于 2020 年 5 月 7 日,现持有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12MA21E1AP93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常州武岳峰仟朗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武岳峰仟朗”),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
主要经营场所为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 1 号众创中心 A 座 122-4,
合伙期限至 2030 年 5 月 6 日。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常州桥矽的合伙人及出
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万元)
常州武岳峰仟朗半导 体
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武岳峰仟朗半导体”)
合 计 10,120 100% -
B.普通合伙人武岳峰仟朗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武岳峰仟朗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武岳峰仟朗成立于
伙人为北京中清正合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财务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人工
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策划服务;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
策划;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主要经营
场所为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8号津通国际工业园18号楼113-3,经
营期限至2040年11月15日。截至2021年6月15日,武岳峰仟朗的股权情况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万元)
北京中清正合科技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常州仟朗咨询
有限公司
合 计 1,500 100%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北京中清正合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9 月 18 日,其股权情况为:上海水毓企业管理中心持股 42.25%、武平持股
理中心的唯一股东为潘建岳。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武岳峰仟朗半导体系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的基金产品,基金编号为 SNK891,备案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9 日;其私募基金
管理人为北京中清正合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 P1023336,登记
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8 日。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常州桥矽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宁波鹏骐、宁波鹏曦的具体情况见本节“(六)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3)关于引入上述股东的相关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海联新、常州桥矽、华金投资、睿泰拾号、宁波鹏
骐、宁波鹏曦、嘉兴联一、大河投资、鑫濠投资、科微四期、中肃创庆、王端新、
沈建平、邓金珠、杨永辉、黄光锋、罗建辉为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的股东,
引入该等股东的背景为发行人拟进行融资,该等股东作为投资方同意对发行人进
行投资。本次投资通过增资方式进行,增资价格为58.16元/股,定价依据系由上
述股东与发行人协商确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投资相关的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并与该等股东(或股
东授权代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投资系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与
潜在纠纷;该等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
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的情形;如本条“(八)发行人股东的
主体资格”所述,该等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行人股份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
(1)股东的具体情况
OKAMOTO KUNINORI,男,日本国籍,1960年10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
徐汇区淮海西路,护照号码为TZ108****,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董
事兼首席技术官。
劳志平,男,中国国籍,1963年4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中潭路,公民身份
号码为310104196304******,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斯利(上海)特种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典乐贸易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映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
(2)关于引入上述股东的相关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OKAMOTO KUNINORI、劳志平为发行人申报前12
个月内新增的股东,本次股权转让系代持股权的还原,受让方未实际支付股权转
让款。通过本次股份转让,代持方刘海东与被代持方OKAMOTO KUNINORI、
劳志平之间的股份代持关系依法解除。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代持协议书》、《股份转让暨代
持解除协议》、转让款支付凭证、受让方出具的相关声明承诺,并与本次股份转
让双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份转让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与潜在纠
纷;除OKAMOTO KUNINORI系发行人的董事兼核心技术人员外,本次股份转
让双方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
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的情形;如本条“(八)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所述,该等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1)股东的具体情况
冯文军,男,中国国籍,1961年10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伊犁南路,
公民身份号码为310112196110******,中国永久居留权,现任上海同丰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同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韦伯工程机械有
限公司监事。
郑仕麟,男,中国国籍,1983年1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
东路,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04198301******,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宁波霍普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宁波金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宁波奕多弗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宁波合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宁波云柏跨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宁波格劳博智能工业有限公司
董事、宁波酶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
匠心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宁波合帷迦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宁波同创伟业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监事、百沃星联(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2)关于引入上述股东的相关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石磊、苏州卓煦为了实现投资收益,自愿转让其持有
发行人的股份,受让方均系财务投资者,看好发行人未来发展,有意对发行人投
资。本次投资通过股份转让方式进行,苏州卓煦向郑仕麟转让股份的价格系双方
协商确定,定价为58.15元/股;石磊向冯文军转让股份的价格系双方协商确定,
定价为52.34元/股。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投资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款支付凭证和该等
股东出具的相关声明承诺,并与该等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份转让系相关方
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与潜在纠纷;该等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
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的情形;
如本条“(八)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所述,该等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
股东资格。
(六)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宁波鹏季、宁波鹏翼、宁波鹏骐、宁波鹏曦的《营业执
照》、工商登记档案、股权激励协议或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员工花名册等
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宁波鹏季、宁波鹏翼、宁波鹏骐、宁波鹏曦的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宁波鹏季成立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现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6MA2CLBFA3N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
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刘海东,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主
要经营场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A0004,合
伙期限至长期。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宁波鹏季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鹏季共有 16 名合伙人,其中:刘海东为普通合
伙人、李浩等 15 人为有限合伙人,除颜海涌已于 2020 年 6 月离职外,其余均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 1,500 100%
注:本表格中出资比例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为
确保合伙人持股比例合计数为 100%,在办理宁波鹏季工商登记时将计算持股比
例时四舍五入的差异均计入至刘海东的持股比例,刘海东在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出资比例为 0.65%,下同。
(2)出资演变情况
①设立
宁波鹏季由普通合伙人刘海东、有限合伙人李浩等 13 名自然人共同设立,
设立时的认缴出资总额为 1,500 万元,本次设立经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登记,设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合 计 1,500 100% -
本所律师查阅了宁波鹏季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银行凭证。根据本所律师的核
查,宁波鹏季各合伙人均已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足额缴付了出资。
②第一次份额转让
其持有的宁波鹏季出资额分别转让给姚剑、张燕勤、黄莉娜,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转让价格
转让方 受让方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张燕勤 20 20 20 1.33%
颜海涌
黄莉娜 30 30 30 2%
宋海涛 姚 剑 40 20 20 2.67%
上述份额转让的原因为:公司设立宁波鹏季时,部分核心人员因资金紧张,
未在持股平台设立之初参与认购,其后张燕勤、黄莉娜筹集资金拟加入持股平台,
经各方协商一致,颜海涌向张燕勤、黄莉娜转让部分财产份额;公司原销售总监
宋海涛因离职,由宁波鹏季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员工回购宋海涛的财产份
额。
本次出资份额转让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经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
登记,且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了转让价款。
(3)宁波鹏季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情况
①员工持股计划的决策及实施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宁波鹏季入股发行人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银行凭证及各合
伙人出资凭证等资料,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宁波鹏季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各
有限合伙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9 年 1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行股份 750 万股,公司对章程进行了修改,并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参与
本次持股计划的员工均以货币出资,并已按约定向宁波鹏季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宁波鹏季将增资款缴纳至发行人。本次增资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
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②宁波鹏季的内部机制及规范运行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宁波鹏季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鹏季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宁波鹏季作为
员工持股平台,已建立了健全的持股平台内部流转、退出机制及股权管理机制,
具体情况为:
至发行人 IPO 上市前,非经实际控制人书面同意,激励对象不得减持其份额;
激励对象违约并导致其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将其持有份额按照取得该等
财产份额时的原始价格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员工。发行人 IPO 上市后,
宁波鹏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在一定期
限内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激励对象申请
减持的,应向宁波鹏季、实际控制人提出减持申请。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宁波鹏季自设立以来仅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未开展其
他业务;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行,不存在
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通过宁波鹏季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发
行人利益的情形。
(1)基本情况
宁波鹏翼成立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现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6MA2H598925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刘海东,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主要经营
场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G0567,合伙期限
至长期。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宁波鹏翼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鹏翼共有 41 名合伙人,其中:刘海东为普通合伙人、
万莉等 40 人为有限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 755 100%
(2)出资演变情况
①设立
宁波鹏翼系由刘海东等 37 名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刘海东为普通合伙人、
万莉等 36 人为有限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序 出资额 出资 序 出资额 出资
合伙人 合伙人
号 (万元) 比例 号 (万元) 比例
本所律师查阅了宁波鹏翼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银行凭证。根据本所律师的核
查,宁波鹏翼各合伙人均已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足额缴付了出资。
②第一次份额转让及增加出资额
币形式出资 5 万元入伙;同意有限合伙人陈远菲等人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
刘海东,刘海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邱雨辰等人,具体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转让价格
转让方 受让方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邱雨辰 10 10 10 1.33%
朱建国 5 5 5 0.66%
刘海东 郑明浩 5 5 5 0.66%
王 珣 5 5 5 0.66%
沈 晶 5 5 5 0.66%
鞠文斌 5 5 5 0.66%
陈远菲 10 10 10 1.33%
黄志伟 刘海东 10 10 10 1.33%
郎 杰 5 5 5 0.66%
上述份额转让的原因为:公司原销售主管陈远菲、原助理销售工程师黄志伟、
原销售高级主管郎杰因离职,根据该等人员与宁波鹏翼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
由宁波鹏翼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员工回购的财产份额。邱雨辰、朱建国、郑
明浩、王珣、沈晶、鞠文斌、李春实系发行人新授予的激励对象。
本次出资份额转让经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且受让方向转
让方支付了转让价款。
(2)关于引入宁波鹏翼的相关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宁波鹏翼作为发行人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的股东,
翼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宁波鹏翼认购发行人新增股份的
方式实施,宁波鹏翼认购数量为 125.8333 万股,认购价格为 6 元/股,定价依
据系参考 2019 年 11 月陈耀民等外部股东增资的价格协商确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投资相关的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宁波鹏翼合伙人会
议决议文件,并与宁波鹏翼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增资系相
关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与潜在纠纷;除本条“(七)发行人股东之间
的关联关系”所述关联关系外,宁波鹏翼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
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的情形;
如本条“(八)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所述,宁波鹏翼具备法律、法规规定
的股东资格。
(3)宁波鹏翼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情况
①员工持股计划的决策及实施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宁波鹏翼入股发行人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验资报告》
及各合伙人出资凭证等资料,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宁波鹏翼执行事务合伙
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0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宁波鹏翼以每
股 6 元的价格认购发行人新增发行股份 125.8333 万股,发行人对章程进行了修
改,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参与本次持股计划的员工均以货币出资,并
已按约定向宁波鹏翼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宁波鹏翼将增资款缴纳至发行人。本
次增资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②宁波鹏翼的内部机制及规范运行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通过宁波鹏翼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机制
及规范运行情况、减持承诺情况均与宁波鹏季相同;宁波鹏翼自设立以来仅作
为员工持股平台,未开展其他业务;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运行,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通过宁波鹏翼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发
行人利益的情形。
(1)基本情况
宁波鹏骐成立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现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6MA2J3HAQ7C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
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刘海东,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
主要经营场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G0684,
合伙期限至长期。宁波鹏骐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宁波鹏骐共计 43 名合伙人,其中:刘海东为普通合伙人、姚剑等 42 人为
有限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 1,412 100%
注:本表格中出资比例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为确保合伙人持股比例合计数为 100%,在办理宁波鹏骐工商登记时将计算持
股比例时四舍五入的差异均计入至刘海东的持股比例,刘海东在宁波市北仑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出资比例为 12.44%。
本所律师查阅了宁波鹏骐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银行凭证。根据本所律师的
核查,宁波鹏骐各合伙人均已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足额缴付了出资。
宁波鹏骐自设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发生份额变动。
(2)关于引入宁波鹏骐的相关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宁波鹏骐为发行人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的股东,
鹏骐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根据《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宁波鹏骐认购发行人新增股份的方式实施,认购数量为
者入股价格。本次增资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关于发行人的股
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增资相关的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宁波鹏骐合伙人会
议决议文件,并与宁波鹏骐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投资系相
关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与潜在纠纷;除本条“(七)发行人股东之间
的关联关系”所述关联关系外,宁波鹏骐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
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的情形;
如本条“(八)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所述,宁波鹏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
的股东资格。
(3)宁波鹏骐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情况
①员工持股计划的决策及实施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宁波鹏骐入股发行人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验资报告》
及各合伙人出资凭证等资料,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宁波鹏骐执行事务合伙
人以及各有限合伙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0 年 12 月 20 日,
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宁波鹏骐以每股
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参与本次持股计划的员工均以货币出资,并已按
约定向宁波鹏骐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宁波鹏骐将增资款缴纳至发行人。本次增
资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②宁波鹏骐的内部机制及规范运行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通过宁波鹏骐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机制
及规范运行情况、减持承诺情况均与宁波鹏翼相同;宁波鹏骐自设立以来仅作
为员工持股平台,未开展其他业务;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运行,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通过宁波鹏骐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1)基本情况
宁波鹏曦成立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现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6MA2J3JRD44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
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刘海东,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
主要经营场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G0683,
合伙期限至永久。宁波鹏曦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宁波鹏曦共计 48 名合伙人,其中:刘海东为普通合伙人、朱建国等 47 人
为有限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 1,431 100%
注:本表格中出资比例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为确保合伙人持股比例合计数为 100%,在办理宁波鹏曦工商登记时将计算持
股比例时四舍五入的差异均计入至刘海东的持股比例,刘海东在宁波市北仑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出资比例为 12.87%。
本所律师查阅了宁波鹏曦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银行凭证。根据本所律师的
核查,宁波鹏曦各合伙人均已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足额缴付了出资。
宁波鹏曦自设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发生份额变动。
(2)关于引入宁波鹏曦的相关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引入宁波鹏曦的背景、方式、价格均与宁波
鹏骐相同。本次增资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
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增资相关的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宁波鹏曦合伙人会
议决议文件,并与宁波鹏曦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投资系相
关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与潜在纠纷;除本条“(七)发行人股东之间
的关联关系”所述关联关系外,宁波鹏曦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
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的情形;
如本条“(八)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所述,宁波鹏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
的股东资格。
(3)宁波鹏曦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通过宁波鹏曦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决策及实
施情况、内部机制及规范运行情况、减持承诺情况均与宁波鹏骐相同;宁波鹏
曦自设立以来仅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未开展其他业务;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行,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部
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通过宁波鹏曦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七)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股东之间存在以下关联
关系:
及宁波鹏曦的普通合伙人;
伟为刘海东的一致行动人;
鹏季和宁波鹏骐的有限合伙人,发行人股东张晓梅系宁波鹏季有限合伙人黄吉
僖的配偶,发行人股东蒋欣欣系宁波鹏季与宁波鹏曦有限合伙人樊昕炜的配偶;
斐君,发行人股东广州斐君、常州斐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系上海斐君,发行
人股东常州斐君是广州斐君的有限合伙人;
(八)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股东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
现有《股东名册》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除股东 OKAMOTO
KUNINORI 系日本国籍外,发行人其余 37 名自然人股东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住址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无永久居留权;上海科投、大河投资依法设立后,未
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等情形,系依照《公
司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宁波鹏季、物联网二期等 27 家合伙企业依
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第九
十二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伙协议》所规定的破产、解散、
被责令关闭等情形,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合伙企业。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
东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九)发行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非自然股东的《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宁波
鹏季、宁波鹏翼、宁波鹏骐、宁波鹏曦的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及其出
具的相关情况说明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宁波鹏季、宁波鹏翼、宁波鹏骐、宁波鹏曦为员工
持股平台,其投资资金均直接来源于其合伙人的出资;上海科投、大河投资均
系由股东或合伙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公司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常州桥矽的出
资来源于其有限合伙人武岳峰仟朗半导体。武岳峰仟朗半导体系经备案的私募
基金,基金编号:SNK891。常州桥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武岳峰仟朗,武岳峰
仟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武岳峰仟朗半导体的管理人均为北京中清正合科技创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23336;上述股东不存在定向
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将投资相关事宜委托于基金管理人且未向任何基金管理人
支付过任何管理费用,也未进行任何受托资产管理或对任何基金收取任何管理
费用,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或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
核查,除宁波鹏季、宁波鹏翼、宁波鹏骐、宁波鹏曦、上海科投、大河投资、
常州桥矽以外的发行人企业股东均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并已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序 基金备案 基金 管理人 管理人
股 东 基金编号
号 时间 管理人 登记编号 登记时间
物联网 2016 年
二期 5 月 24 日 上创新微 P1001682
中小企业 2016 年 2014 年
基金 12 月 19 日 4 月 29 日
华金领创 P1034045
上海斐君 P1010879
常州睿泰 P1013812
联新资本 P1060771
本所认为,上述 22 家合伙企业均已按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履行了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程序。
(十)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的核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并对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进行
了穿透核查。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
有 67 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 38 名,非自然人股东 29 名,发行人非自然人股
东穿透后股东人数的具体情况下:
如本节“(九)发行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所述,常州
科投、泓石投资、后备基金等 22 名机构股东均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
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均已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根据《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
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4 号》”)“三、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
处理”的相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符合不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条件,前述
宁波鹏季、宁波鹏翼、宁波鹏骐、宁波鹏曦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根据
《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宁波鹏季、宁波鹏翼、宁波
鹏骐、宁波鹏曦均按 1 名股东计算。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科投、大河投资、常州桥矽的穿透情
况如下:
序 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第四层 穿透后股
股东
号 股东 股东 股东 股东 东人数
上海科技创业
上海 上海国有资产监
科投 督管理委员会
有限公司
褚伟 - - -
张家港保税区梵
大河 刘金艳、
投资 钱润琦
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
钱伟 - -
常州仟朗咨询有 王文娟、吴一
限公司 亮
常州
桥矽 北京中清正合科 上海水毓企业
潘建岳
技创业投资管理 管理中心
有限公司 武平、王丹、
李晓磊、熊长 -
青
武岳峰仟朗半
- - -
导体
注:武岳峰仟朗半导体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
如前所述,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穿透后股东人数统计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计算人数 备注
宁波鹏季、宁波鹏翼、宁波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按
鹏骐、宁波鹏骐 一名股东计算
物联网二期等 22 家私募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无需穿透,
基金 按一名股东计算
合计 39 -
本所认为,发行人穿透后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无须根据《监管指引第
(十一)发行人国有股东标识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并对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进行
了穿透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股东上海科投系科技集团持股的全资子公司,
科技集团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科投属于《上
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
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6 号)界定的国有股东,上海科
投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科投尚在办理相关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工作。
本所认为,发行人尚待取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发行人国有
股东标识管理出具的批复。
(十二)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
根据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州分所出具的苏亚常
验[2016]5 号《验资报告》,各发起人的出资均按照其在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全部
实缴到位。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
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三)发起人其他出资形式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
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
股的情况。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
发行人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5,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份结构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
风险。
(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发行人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系由天合星元、刘海东等 13 名发起人出
资 设 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经过数次增资扩股后 ,发行人股份总数增加至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历次注册资本变化涉及
的股东大会决议及验资报告、历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大会决
议,以及历次实收资本变化的明细、记账凭证、原始单据等资料。根据本所律
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发行人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系由天合星元、刘海东等 13 名发起人出
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发行人设立时的股
份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股份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合 计 5,000.0000 100.0000%
(2)关于股份赠与、代持及其规范情形的核查
①赠与 OKAMOTO KUNINORI、敖毅伟股份的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起人就股份赠与事宜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发起人出具的书
面确认与出资凭证、主管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受赠方的完税凭证等资料。根据
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时处于创立初期阶段,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及技术
实力,引进行业顶尖技术人才,聚和股份各发起人股东将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按
约定的比例无偿赠与技术专家 OKAMOTO KUNINORI 和敖毅伟,具体情况如
下:
赠与
赠与敖毅 OKAMOTO 赠与后持
序 持股数量 赠与后的
股东 伟股份数 KUNINORI 股数量
号 (万股) 持股比例
量(万股) 股份数量 (万股)
(万股)
天合
星元
合 计 5,000.0000 27.2700 250.0000 5,000.0000 100.0000%
根 据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常州 市 高 新 技术 产 业 开发 区 税 务 局 出 具 的 证明,
OKAMOTO KUNINORI、敖毅伟因受赠财产而产生纳税义务,其已足额缴纳个
人所得税。
②OKAMOTO KUNINORI 委托刘海东代持股份情况
本所律师与 OKAMOTO KUNINORI 就股份代持事宜进行了访谈,并查阅
了 OKAMOTO KUNINORI 出具的书面确认、股权代持协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由于 OKAMOTO KUNINORI 受赠股份时尚在
Samsung SDI Co.Ltd.(以下简称“韩国三星”)任职,因此其将所持的 250 万
股股份委托刘海东代持,OKAMOTO KUNINORI 与刘海东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签署了《股份代持协议书》。
暨代持解除协议》,约定刘海东将其代为持有的公司 250 万股股份还原至
OKAMOTO KUNINORI 名下(相关转让情况详见下文“13、第七次股份转让
(2021 年 3 月 23 日)”)。至此,刘海东与 OKAMOTO KUNINOR 代持股权
关系已依法解除。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刘海东代 OKAMOTO KUNINOR 持有股份及转让代
持股份事宜已经各方书面确认,该等代持行为已于 2020 年 12 月消除并予以纠
正。
③劳志平委托刘海东代持股份的情况
本所律师与刘海东、劳志平就股份代持事宜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刘海东、
劳志平出具的书面确认、股权代持协议、用于出资的银行卡于出资时点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劳志平曾为韩国三星的经销商,为避免
商务合作中产生负面影响,公司设立时刘海东受劳志平委托代其持有 100 万股
公司股份,刘海东与劳志平就代持事宜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签署了《股份代持
协议书》并经上海市虹口公证处于 2016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2016)沪虹证字
第 2210 号《公证书》公证。
约定刘海东将其代为持有的公司 100 万股股份还原至劳志平名下(相关转让情
况详见下文“13、第七次股份转让(2021 年 3 月 23 日)”)。至此,刘海东
与劳志平代持股权关系已依法解除。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刘海东代劳志平持有股份及转让代持股份事宜已经
各方书面确认,该等代持行为已于 2020 年 12 月消除并予以纠正。
本所认为,上述股份代持各方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情形不会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3)注册资本实缴情况
公司设立时的出资 5,000 万元经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16 年 6 月 12 日出具的苏亚常验(2016)5 号《验资报告》验证。2020
年 12 月 15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1025 号《关于常州聚
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以下简称“《复核报告》”),确认
发行人设立时实收资本均已全部到位。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设立时的实收资本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根据
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已足额缴纳。
(1)基本情况
签订《天合星元/有则科技关于聚和新材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天合星元将其
持有的公司 1,496.25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29.925%)作价 2,826.30 万元(即
本次股份转让经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备案,本次股份
转让完成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合 计 5,000.0000 100%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股份转让款支付的相关资金凭证、天合星元出具的确
认函,并与有则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吴伟忠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了股份转让价款。
(2)有则科技的相关情况
有则科技设立于 2005 年 1 月 9 日,原名称为“常州有则科技有限公司”,
现持有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号为 9132041177965359XK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4,000 万元,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吴伟忠,住所
为常州市新北区浏阳河路 69 号,经营期限为永久。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有则科技的股权结构为:吴伟忠出资 2,346.64 万元、出资比例为 58.6660%,
吴伟峰(系吴伟忠之兄)出资 853.36 万元、出资比例为 21.3340%,吴春艳(系
吴伟忠之姐)出资 8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20%。
(1)基本情况
有则科技将其持有的公司 1,174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23.4800%)以 2,348.00
万元的价格(即 2 元/股)转让给刘海东等 7 名自然人。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情
况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转让价格(万元)
刘海东 500.0000 10.0000% 1,000.0000
陈耀民 224.0000 4.4800% 448.0000
王建中 100.0000 2.0000% 200.0000
有则科技 程厚博 100.0000 2.0000% 200.0000
史国志 100.0000 2.0000% 200.0000
朱立波 100.0000 2.0000% 200.0000
陈方明 50.0000 1.0000% 100.0000
合 计 1,174.0000 23.4800 2,348.0000
本次股份转让经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备案,本次股
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 计 5,000.0000 100.0000%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股份转让款支付的相关资金凭证,并与有则科技的实
际控制人、受让方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受
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了股份转让价款。
(2)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战略框架协议
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则科技、吴伟忠等公司原股东与陈耀民、张震宇、吴才
兴等 8 名自然人投资者签订的《战略投资框架协议》等文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8 年 9 月 29 日,有则科技、吴伟忠等公司原股
东与陈耀民、张震宇、吴才兴等 8 名自然人投资者签订《战略投资框架协议》,
具体条款约定如下:
①在《战略投资框架协议》签订 3 个月内,在公司投前估值 1 亿元的基础
上,有则科技同意向公司团队和投资者转让 29.93%的公司股权;吴伟忠同意向
投资者转让 8.55%的公司股权,分别对应刘海东 10.00%、张震宇 8.55%、吴才
兴 6.45%、陈耀民 4.48%、王建中 2.00%、程厚博 2.00%、史国志 2.00%、朱立
波 2.00%、陈方明 1.00%;
②在《战略投资框架协议》签订 12 个月内,在公司投前估值 1 亿元的基础
上,公司股东刘海东、邱在峰、周炜、肖美容、田伟同意将不超过 15%的公司
股权转让给陈耀民、钟唯佳,分别对应陈耀民不超过 10.00%、钟唯佳不超过
③在《战略投资框架协议》签订 12 个月内,在公司投后估值不超过 1.25
亿元的基础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或高管投资金额应不低于 1,500 万元;
④在《战略投资框架协议》签订 12 个月内,在公司投后估值不超过 1.25
亿元的基础上,投资人陈耀民、史国志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拥有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增资选择权。
根据《战略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2018 年 12 月 8 日,有则科技与吴才
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有则科技将其持有的公司 322.25 万股股份(占股本
总额的 6.4450%)以 644 万元的价格(即 2.00 元/股)转让给吴才兴;2018 年
吴伟忠与张震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吴伟忠将其持有的公司 427.50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8.5500%)以 855 万元的价格(即 2.00 元/股)转让给
张震宇。
本次股份转让经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备案,本次股
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5,000.0000 100.0000%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股份转让款支付的相关资金凭证,并与有则科技的实
际控制人、吴才兴、张震宇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份转让
过程中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了股份转让价款。
根据《战略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2019 年 1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发行人股本增加至 5,750 万股,新增股本 750 万
股由新股东宁波鹏季以货币资金 1,500 万元认购,认购价格为 2 元/股,其中:
本次增资经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核准登记,增资完
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 5,750 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 5,750 万元,股份结构
变更为: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 计 5,750.0000 100.0000%
本次增资经立信会计师验证,该验资机构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20]第 ZF11026 号《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增资过程中公司的实收资本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
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增资的注册资本已经实收到位。
根据《战略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2019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发行人股本增加至 6,250 万股,新增股本 500 万
股由陈耀民以 375 万元认购 187.50 万股,史国志以 625 万元认购 312.50 万股,
认购价格为 2 元/股,其中:5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 500 万元计入资本公
积。
本次增资经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7 月 2 日核准登记,增资完成
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 6,250 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 6,250 万元,股份结构变
更为: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 计 6,250.0000 100.0000%
本次增资经立信会计师验证,该验资机构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20]第 ZF11027 号《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增资过程中公司的实收资本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
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增资的注册资本已经实收到位。
根据《战略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2019 年 6 月,刘海东、邱在峰、周炜、
肖美容、田伟与陈耀民、钟唯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刘海东等人将其持有
的公司 842.5483 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13.4808%)以 1,685.0966 万元的价
格(即 2.00 元/股)转让给陈耀民、钟唯佳。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转让价格(万元)
刘海东 100.0000 1.6000% 200.0000
周 炜 230.4460 3.6871% 460.8920
陈耀民
肖美容 153.6307 2.4581% 307.2614
田 伟 83.4716 1.3355% 166.9432
邱在峰 230.4460 3.6871% 460.8920
钟唯佳
田 伟 44.5540 0.7129% 89.1080
合 计 842.5483 13.4808% 1,685.0966
本次股份转让经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备案,本次股
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 计 6,250.0000 100.0000%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股份转让款支付的相关资金凭证,并与转让各方进行
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了
股份转让价款。
人股本增加至 6,666.6667 万股,新增股本 416.6667 万股由陈耀民等 7 名自然人
以 2,500 万元认购,认购价格为 6 元/股,其中:416.6667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剩余 2,083.3333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新增股份的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增资方 认购股份数量(万股) 出资金额(万元)
合 计 416.6667 2,500.0000
本次增资经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核准登记,增资完
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 6,666.6667 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 6,666.6667 万元,
股份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 计 6,666.6667 100.0000%
本次增资经立信会计师验证,该验资机构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20]第 ZF11028 号《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增资过程中公司的实收资本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
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增资的注册资本已经实收到位。
股本增加至 6,792.50 万股,新增股本 125.8333 万股由新股东宁波鹏翼以 755 万
元认购,认购价格为 6 元/股,其中:125.8333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 629.166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经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核准登记,增资完
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 6,792.50 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 6,792.50 万元,股
份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 计 6,792.5000 100.0000%
本次增资经立信会计师验证,该验资机构于 2020 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20]第 ZF11029 号《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增资过程中公司的实收资本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
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增资的注册资本已经实收到位。
(1)基本情况
君、常州斐君、斐君隆成、谷硕实、苏州卓煦、同创锦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周炜等人将其持有的公司 312.5545 万股股份(对应持股比例为 4.6015%)以
转让方 受让方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转让价格(万元)
广州斐君 49.7347 0.7322% 1,125.0000
周 炜 常州斐君 18.1903 0.2678% 411.4646
谷硕实 8.8000 0.1296% 199.0560
金 琳 同创锦荣 67.9045 0.9997% 1,536.0000
陈方明 苏州卓煦 100.0000 1.4722% 2,261.3200
斐君隆成 33.1565 0.4881% 750.0000
田 伟 宁波斐君 27.6304 0.4068% 625.000
常州斐君 7.1381 0.1051% 161.4638
本增加至 7,736.9641 万股,新增股份 944.4641 万股由上海科投等 20 名投资者
以 26,700 万元认购,认购价格为 28.27 元/股,其中:944.4641 万元计入注册资
本,剩余 25,755.5359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新增股份的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量 出资金额 计入资本公积
增资方
号 (万股) (万元) (万元)
合 计 944.4641 26,700.0000 25,755.5359
本次股份转让暨增资经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核准登
记,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 7,736.9641 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 计 7,736.9641 100.0000%
本次增资经立信会计师验证,该验资机构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20]第 ZF11030 号《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增资过程中公司的实收资本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
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增资的注册资本已经实收到位。
(2)增资协议的特殊条款
根据发行人、主要股东(指刘海东、陈耀民、宁波鹏季、史国志、钟唯佳、
邱在峰、周炜、颜海涌、陈方明、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与上海
科投等投资方签订的《增资协议》,约定了发行人估值调整、股份回购以及上
市安排等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①估值调整
公司及主要股东承诺,公司 2020 年与 2021 年两年累加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损益和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造成的股份支付影响后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应
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予以界定)不低于 34,000 万元。若公司实际
业绩不能达到上述约定的目标业绩且较目标业绩低 15%(含 15%),则任一投
资方有权要求公司通过支付业绩补偿的方式对本次增资的投前估值进行调整。
届时公司与主要股东应向该等投资方支付业绩补偿款,具体金额如下:公司应
给予投资方的现金补偿总额=本次增资完成后投资方实际出资到位的投资金额
×(公司目标业绩-公司实际业绩)/公司目标业绩-投资方已获得分配的现金
股利
②股权回购
自交割日起至公司在合格发行上市前,若公司出现回购事件,任一投资方
有权行使回购选择权。回购选择权条款项下的“回购事件”指以下任一事件:
A.公司未能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合格发行上市条件且提交材料申
报;
B.公司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完成合格发行上市(如届时公司的合格发
行上市申请处于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过程中,则经领投方书面豁免,
该等日期可相应顺延);
C.公司出现账外销售收入;
D.在投资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采取合并、分立、转让等形式转移公司
主要经营性财产或业务;
E.公司主要股东违规挪用公司资金。
回购价格应按照特定年投资回报率计算的投资本金与收益之和,投资收益
率的计算自增资款支付之日起至回购价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若发生上述 A
和 B 情形,则特定年投资回报率为 8%(单利),若发生上述 A、B 以外的情
形,则特定年投资回报率为 12%(单利)。
(3)特殊条款的终止
根据上海科投等 20 名投资方出具的《关于无对赌安排的声明及承诺函》,
上海科投等 20 名投资方同意《增资协议》项下“估值调整”、“股权回购”、
“反稀释”、“优先购买、优先认购、共同出售、清算优先及最优惠待遇”、
“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特别约定”等条款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失效,且不会根
据上述条款要求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担股份回购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上
海科投等 20 名投资方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以发行人的经
营业绩、发行上市等事项作为标准,对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回购、调整
或其他股东优先权利为内容的协议或类似的对赌安排;相关条款终止后,该等
投资方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各股东之间不存在补偿措施及
后续债务。
有的公司 100 万股股份(对应持股比例为 1.2925%)以 2,544.30 万元的价格(即
本次股份转让经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备案,本次股
份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 计 7,736.9641 100.0000%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股份转让款支付的相关资金凭证,并与转让双方进行
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了
股份转让价款。
(1)基本情况
股本增加至 8,391.0734 万股,新增股份 654.1093 万股由上海联新等 18 名投资
者以 38,043 万元认购,认购价格为 58.16 元/股,其中:654.1093 万元计入注册
资本,剩余 37,388.890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新增股份的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认股股份数量 出资金额 计入资本公积
序号 增资方
(万股) (万元) (万元)
合 计 654.1093 38,043 37,388.8907
本次增资经常州市行政审批局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核准登记,本次增资完
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号
合计 8,391.0734 100.0000%
本次增资经立信会计师验证,该验资机构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出具了信会师
报字[2021]第 ZF10042 号《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增资过程中公司的实收资本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
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增资的注册资本已经实收到位。
(2)增资协议的特殊条款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联新等投资方签订的《增资协议》,约定了发行人股份
回购等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自交割日起至公司在合格发行上市前,若公司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完
成合格发行上市,本轮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及刘海东、陈耀民、宁波鹏季、宁
波鹏翼回购股权,股权回购价款=提出回购要求的本轮投资方要求回购的股份
数所对应的增资款×(1+8%×n)+已宣布但未分配利润(如有)-已获分配的现
金股利(如有)。其中,n=增资款支付之日至股份回购价款支付日之间的日历
天数÷365。
(3)特殊条款的终止
根据上海联新等 18 名投资方出具的《关于无对赌安排的声明及承诺函》,
上海联新等 18 名投资方同意增资协议“股份回购”、“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特
别约定”等条款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失效,且不会根据上述条款要求发行人及其
实际控制人承担股份回购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上海联新等 18 名投资方与发行
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以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发行上市等事项作为
标准,对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回购、调整或其他股东优先权利为内容的协
议或类似的对赌安排;相关条款终止后,该等投资方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以及发行人各股东之间不存在补偿措施及后续债务。
了《股份转让暨代持解除协议》,约定刘海东将其代为持有的公司 250 万股股
份、100 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 OKAMOTO KUNINORI、劳志平。
本次股份转让经常州市行政审批局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备案,本次股份转
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号
合 计 8,391.0734 100.0000%
本所律师与本次股份转让各方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本次股份转让各方出
具的书面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系代持股权的还原,受让方未实际支付股份转让
款。通过本次股份转让,代持方 OKAMOTO KUNINORI、劳志平与被代持方
刘海东之间的股份代持关系依法解除,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卓煦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 万股股份(对应持股比例为 1.1917%)以 5,815.496 万
元的价格(即 58.15 元/股)转让给郑仕麟。
其持有的公司 100.万股股份(对应持股比例为 1.1917%)以 5,234 万元的价格
(即 52.34 元/股)转让给冯文军。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号
合 计 8,391.0734 100.0000%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股份转让款支付的相关资金凭证,并与转让各方进行
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了
股份转让价款。
综上所述,发行人历次增资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核准登记,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登记程序,历次增资股东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均
足额缴纳;历次股份转让价格系经所涉各方协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
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产权纠
纷和风险。
(三)发起人及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质押等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分配过程中
向股东支付红利的原始单据,并与发行人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有发行人
的股份不存在质押、被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诉讼、
仲裁或争议等现实或潜在的法律纠纷,各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系实际持有,
不存在为其他个人或实体代持或代为管理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其
他个人或实体代为持有或管理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上海匠聚、聚麒贸易、上海铧聚以及上海泰聚 4 家全
资子公司,拥有 1 家分公司即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分公司”)。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根据本所律
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 公司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号 名称
半导体材料、电子原料及产品、电子元器
件、环保节能材料、电子浆料的生产、销
售和研发;电子科技及环保节能材料领域
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电子浆料的研
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 发、生产与销售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货物运输(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
半导体材料、电子原料及产品,电子元器
件,环保节能材料,电子浆料的研发和销
售,电子科技及环保节能材料领域内的技 电子浆料产品研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发、大客户服务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
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
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专
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
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半导体分立
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化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
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
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
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
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
及产品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 发行人新设的销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 售平台
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光电子器件
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金属材料制造;
金属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
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
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
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
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
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
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
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
发行人新设的销
售平台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
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光电子器件
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新
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合成材料
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
分公司 件、环保节能材料、电子浆料领域内的技 发
术研发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从事电子浆料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银浆业务不需要经营许可或资质。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持有的进出口业务相关资质证书。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相关资质的具体情况如
下:
序 有效期限/
证书名称及编号 核发单位
号 备案日期
对外贸易经营者 常州新北 2018 年 9 月 21 日
备案登记表 市商务局 至长期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江苏出入境
企业备案表 检验检疫局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获得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具备了与其经营业务相符的能力与资格。本所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二)发行人于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报告期内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
明。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于中
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分支机构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
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设有一家上海分公司。本所律师查
阅了上海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上海分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分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现持有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8MA1JL3MB9T 的《营业执照》,负责人为刘
海东,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 4299 号 6 幢,营业期限为永久。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合同以及立信会计师出
具的《审计报告》,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经办人员进行了访谈,实地走访了
相关客户、供应商的经营场所并向其发送了询证函件,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一直为“电
子浆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主营业务
收入分别为 21,767.82 万元、89,343.73 万元、250,191.32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的比例为 99.95%、99.94%、99.97%。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相关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各年度,发行人同一控制口径下的前五大
客户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客户简称 销售内容 销售金额(万元) 占比(%)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关联方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
有限公司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
合 计 - 162,209.04 64.81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关联方
江苏润阳悦达光伏
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泰州中来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
合 计 - 59,492.24 66.55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上海蓝颉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浙江贝盛光伏股份
有限公司
常州升平光伏
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能贵商贸中心及
其关联方
合 计 - 13,615.37 62.52
注:已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的销售额合并计算;同一控制关系
的认定时点均为 2020 年末,通过中间商向上述客户的销售额已合并计算。上述
客户中上海蓝颉、常州升平、上海能贵均系发行人的经销商。
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了发行人上述客户的工
商公示信息,并与上述客户的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
行人上述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客户名称 基本情况
号
通威股份成立于 1995 年 12 月 8 日,注册资本为 428,785.5684
万元,通威股份系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 600438,实际控制
丁益、杜坤伦、王进、傅代国,监事为邓三、陈小华、杨仕
贤,总经理为郭异忠
东方日升成立于 2002 年 12 月 2 日,注册资本为 90,135.9941
万元,东方日升系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 300118,实际控制
陈柳、吴瑛,监事为曾学仁、徐海涛、应建飞,总经理为谢
健
横店东磁成立于 1999 年 3 月 30 日,注册资本为 164,360 万
元,横店东磁系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 002056,实际控制人
徐文财、胡天高、杨柳勇、吕岩、刘保钰,监事为厉国平、
吴卫民、何笑笑,总经理为任海亮
晶澳科技成立于 2000 年 10 月 20 日,注册资本为 135,120.107
万元,晶澳科技系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 002459,实际控制
明、曹仰锋、秦晓路、张淼、赵玉文,监事为李运涛、李京、
李彬彬,总经理为靳保芳
江苏润阳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注册资本为 70,000 万元,
龙忠,执行董事为陶龙忠,监事为李海波,总经理为杨灼坚
泰州中来成立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注册资本为 233,454.57
万元,股东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
区龙翔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国有资产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为林建伟,董事为谢建军、刘志锋、张明祥,监事为
颜迷迷,总经理为谢建军
南通苏民成立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
元,股东为南通苏民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
为杨继永、仇晓路、钟蔚成、何亮宇,监事为李金荣、华余
节,总经理为杨继永
发起人为湖州珍贝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邱金元、邱雪芳、邱
小永、王金玉、姚春梅,董事为邱小永、邱雪芳、沈勤华、
何水琴、邱金元,监事曹佃妹、王金玉、姚春梅,总经理为
邱小永
上海蓝颉成立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注册资本 400 万元,股
东为赵建华、袁娜,执行董事为赵建华,监事为袁娜
常州升平成立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
为顾志娟,监事为王洪春
上海能贵成立于 2017 年 1 月 22 日,系宋海涛出资设立的个
人独资企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客户中上海能贵系发行人前员工宋海涛控制的
企业。
上述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各年度,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采购金额 占比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简称 采购内容
(万元) (%)
DOWA ELECTRONICS
MATERIALS CO.,LTD
上海磐维智映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汉宜电子材料
有限公司
常州晁尚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
合 计 - 238,471.97 99.45
DOWA ELECTRONICS
MATERIALS CO., LTD.
有限公司
常州晁尚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苏州斯普利特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
合 计 - 77,222.83 98.64
DOWA ELECTRONICS
MATERIALS CO., LTD.
湖南省国银新材料
有限公司
成都市天甫金属粉体
有限责任公司
山硝(上海)商贸
有限公司
苏州思美特表面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
合 计 - 16,758.77 97.76
注:上海磐维、宁波汉宜均为贸易商,代理销售中船重工黄冈贵金属有限
公司生产的银粉产品。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境外供应商《Standard Credit
Report》,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了发行人上述供应商的工
商公示信息,并与上述供应商的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上述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供应商名称 基本情况
号
DOWA 成立于 2006 年 5 月 2 日,系 DOWA Holdings Co., Ltd.
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 5714
上海磐维成立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
苏妹
宁波汉宜成立于 2020 年 7 月 9 日,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
小兰
系上海晁尚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
制人为卢伟理,执行董事为卢伟理,监事为王豹
CK Bridge 系一家设立于韩国的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6 月,
股东为崔宰民、郑秀焕、玉昌勋
东莞大州成立于 2004 年 7 月 13 日,注册资本为 800 万美元,
炫、林一志、林重圭
斯普利特成立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注册资本为 750 万元,
王飞,执行董事为张真强,监事为肖绍杰
国银新材成立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注册资本为 2,194.4921
万元,股东为长沙市和钧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海捷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拓泽泓钦股权投资中心(有
褚慧斌、黄浩、李曦,监事为刘宵,总经理为杨华荣;第一
大股东长沙市和钧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朱文山、龙涛、唐
翔龙
成都天甫成立于 2011 年 8 月 4 日,注册资本为 7,500 万元,
事为朱均
上海山硝成立于 2008 年 3 月 28 日,注册资本为 20 万美元,
系日本山村硝子株式会社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为小林史吉、
副島正羲(SOEJIMA MASAYOSHI)、MIJARES JOHN
PAUL、TAGUCHI TOMOYUKI、常盘井真一(TOKIWAI
SHINICHI)、KINOSHITA MOTOYUKI(木下元亮),监
事为 SUGIMOTO MASAMI(杉本雅美)
思美特成立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
监事为詹雪莱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业务合同,并与发行人前员工宋海涛、
发行人原股东吴伟忠、发行人股东劳志平进行了访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客户非发
行人的关联方但存在特殊情形,出于谨慎性考虑,本所律师对下述客户和供应
商进行了重点核查:
序
名称 基本情况
号
上海能贵商
贸中心
成立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法定代表
上海能东电 人为赵华,执行董事兼经理为赵华,监事为曹静中;宋海涛
公司 上海能东 95%股权转让给赵华(系宋海涛的配偶);上海能
东的唯一股东系赵华
成立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法定代
常州升平光
表人为贾晨波,股权结构为翁寅持有其 41%的股权,贾晨波
持有其 38%的股权,顾志娟持有其 21%的股权;总经理为顾
公司
志娟,执行董事为贾晨波,监事为王洪春
成立于 2013 年 5 月 3 日,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法定代表
常州九陵新
人为吴伟忠,股权结构为吴伟忠持有其 85%的股权,贾晨波
持有其 15%的股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吴伟忠,监事为包
限公司
海滨
常州卡孚莲 成立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法定代
限公司 行董事为周桂英,监事为包海滨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7 年 12 月 26 日,系一家
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688599,注册资本为
为高纪凡,副总经理为曹博、高纪庆、冯志强和丁华章,董
天合光能集 事为高纪凡、高纪庆、曹博、梁国忠和张开亮,独立董事为
团 刘维、黄宏彬和江百灵,监事为姜艳红、张银华和冯小玉,
董事会秘书为吴群,财务负责人为吴森天合光能集团与发行
人发生交易的主体为天合光能(宿迁)光电有限公司、盐城
天 合 国 能 光 伏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Trina Solar Science &
Technology (Thailand)Ltd.
苏州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6 月 30 日,
系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
本为 132734.94454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瞿晓铧(XIAOHUA
QU),董事为瞿晓铧(XIAOHUA QU)、ZHANG
GUANGCHUN(张光春)和瞿锋,总经理为郑旭然,监事
为张国兴;
阜宁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
系苏州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
本为 3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瞿晓铧(XIAOHUA QU),
董事为瞿晓铧(XIAOHUA QU)、俞春娥和瞿锋,总经理
为俞春娥,监事为张国兴;
盐城阿特斯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
注册资本为 125,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瞿晓铧(XIAOHUA
QU),股权结构为苏州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其 52%的股权,盐城阿特斯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持有其 48%的股权;执行董事为瞿晓铧(XIAOHUA QU),
总经理为刘立兵,监事为曹俞
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2 日,注册资本为 150 万元,法定代表
上海埃蒂特 人为张毅,埃蒂特的股权结构为劳志琼(系劳志平的姐姐)
司 (劳志琼的配偶)持有其 6.6667%的股权;埃蒂特的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为张毅,监事为劳志琼
成立于 2008 年 6 月 26 日,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法定代表
上海典乐贸 人为张毅,上海典乐的股权结构为劳志琼持有其 16%的股
易有限公司 权,劳志平持有其 84%的股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张毅,
监事为劳志琼
常州晁尚新 成立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法定代表
限公司 有其 100%的股权;执行董事为卢伟理,监事为王豹
上海晁尚新 成立于 1995 年 3 月 29 日,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法定代表
展有限公司 其 10%的股权;执行董事为卢伟理,监事为王豹
(1)宋海涛及其配偶控制的企业
上海能贵商贸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能贵”)、上海能东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能东”)曾为发行人经销商,系由宋海涛及其配偶控制的
企业。2018 年以前,宋海涛原通过上海能贵、上海能东等公司开展光伏银浆经
销业务;2018 年,受光伏行业产业政策影响,光伏企业(尤其是小型经销商)
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上海能贵、上海能东已无实际经营。因彼时发行人正在招
聘相关人员,宋海涛 2018 年 11 月起入职发行人并负责销售工作;2019 年 6 月,
宋海涛因个人原因从发行人离职。
出于谨慎性考虑,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海能贵、上海能东作为特殊情形
交易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海能贵、上海能东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 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上海能东 银浆销售 - - 0.29
注
上海能贵 银浆销售 - 18.57 1,491.21
合计销售额 - - 18.57 1,491.50
注:该笔销售系 2018 年 9 月已签订但未完成订单,于 2019 年 1 月完成。
除业务往来以外的关联关系;宋海涛入职聚和股份后,上海能贵、上海能东已
无实际经营,宋海涛及其控制的企业与聚和股份未再发生新增交易。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向上海能贵、上海能东销售商品的合同、订单、发
票,并抽查了发行人同期向第三方销售同类商品的合同、订单、发票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向上海能贵、上海能东销售商品的价格与发行人
同期向其他经销商销售同类商品的价格相当。
(2)常州九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
常州九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九陵”)、常州升平光伏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升平”)、常州卡孚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常州卡孚莲”)均系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销商。常州九陵为发行人原
实际控制人吴伟忠控制的企业,常州九陵的其他股东贾晨波持有常州升平 38%
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常州九陵的监事包海滨亦系常州卡孚莲的监事,常州九
陵、常州升平、常州卡孚莲终端客户均为江苏格林保尔光伏有限公司和江苏亚
邦太阳能有限公司,其中江苏格林保尔光伏有限公司系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张震宇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张震宇已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辞去董事职
务。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经销商交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经销商名称 客户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江苏格林保尔光伏有限公司 - - 510.59
常州九陵 江苏亚邦太阳能有限公司 - - 13.95
合计 - - 524.54
江苏格林保尔光伏有限公司 - 401.86 1,963.80
常州升平 江苏亚邦太阳能有限公司 - - 41.62
合计 - 401.86 2,005.42
常州卡孚莲 江苏格林保尔光伏有限公司 865.61 2,127.26 -
江苏亚邦太阳能有限公司 58.87 95.27 -
合计 924.48 2,222.53 -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向常州九陵、常州升平、常州卡孚莲销售商品的合
同、订单、发票,并抽查了发行人同期向第三方销售同类商品的合同、订单、
发票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向常州九陵、常州升平、常州卡孚
莲销售商品的价格与发行人同期向其他经销商销售同类商品的价格相当。
(3)天合光能集团
高纪凡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光能”)实际控制人,
天合星元系高纪凡控制的公司,因此,高纪凡为公司彼时实际控制人。由于高
纪凡配偶吴春艳于 2018 年 1-8 月仍担任公司董事,出于谨慎性原则,将 2019
年度天合光能子公司常州合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优势,重新进入天合光能的供应商体系并向其销售光伏正银产品。出于谨慎性
考虑,将 2020 年度发行人与天合光能集团之间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
公司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内容
天合光能(宿迁)光电 销售
有限公司 商品
盐城天合国能光伏科技 销售
有限公司 商品
Trina Solar Science & 销售
Technology (Thailand)Ltd. 商品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向天合光能集团销售商品的合同、订单、发票,并
抽查了发行人同期向第三方销售同类商品的合同、订单、发票等资料。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向天合光能集团销售商品的价格与发行人同期向其他客
户销售同类商品的价格相当。
(4)劳志平及其亲属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上海埃蒂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蒂特”)
和上海典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典乐”)系由公司股东劳志平及其
亲属控制的公司;发行人报告期内供应商常州晁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常州晁尚”)和上海晁尚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晁
尚”)亦系公司股东劳志平亲属控制的公司。出于谨慎性考虑,将公司报告期
内与上述公司之间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 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埃蒂特 销售商品 1,073.84 316.34 -
上海典乐 销售商品 448.73 - -
采购商品及服
常州晁尚 1,794.22 453.42 -
务
采购商品及服
上海晁尚 10.90 119.45 -
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埃蒂特、上海典乐、常州晁尚、上海晁尚之间业
务合同、订单、发票,并抽查了发行人同期向第三方销售/采购同类商品的合同、
订单、发票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与埃蒂特、上海典乐、常州
晁尚、上海晁尚交易价格以市场化原则确定,具有公允性。
(七)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子浆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规定,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项下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刘海东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宁波鹏季、宁波鹏翼、宁
波鹏骐、宁波鹏曦系刘海东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亦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朱立波、蒋欣欣、张晓梅、敖毅伟、OKAMOTO KUNINORI 与刘海东签署了
《一致行动协议》,系刘海东的一致行动人,亦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刘海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
除实际控制人刘海东及宁波鹏季以外,陈耀民持有发行人 11.8664%的股
份、张震宇持有发行人 5.0947%的股份,为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陈耀民、张震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关于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刘海东担任发行人董事外,发行人的其他董事李浩、
OKAMOTO KUNINORI、樊昕炜、敖毅伟、姚剑、陈缨、纪超一、罗英梅为发
行人的关联方,其中:李浩持有宁波鹏季 13.33%的财产份额,樊昕炜持有宁波
鹏季 6.67%的财产份额、持有宁波鹏曦 4.19%的财产份额,敖毅伟持有发行人
额,姚剑持有宁波鹏季 2.67%的财产份额、宁波鹏骐 14.16%的财产份额。
发行人的监事李宏伟、李玉兰、黄莉娜、黄小飞以及祝福欢系发行人的关
联方,其中:李宏伟持有宁波鹏季 1.33%的财产份额、持有宁波鹏骐 1.77%的
财产份额,李玉兰持有宁波鹏季 1.33%的财产份额、持有宁波鹏骐 10.62%的财
产份额,黄莉娜持有宁波鹏季 2%的财产份额、持有宁波鹏曦 0.70%的财产份额,
黄小飞持有宁波鹏季 6.67%的财产份额。
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刘海东兼任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李浩兼任
发行人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董事樊昕炜兼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敖毅伟
兼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外,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蒋安松系发行人的关联方,持有宁
波鹏季 6.67%的财产份额。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
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股东蒋欣欣系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樊昕炜的配偶,并持有发行人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还包括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前述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
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宁波
鹏季、宁波鹏翼、宁波鹏骐、宁波鹏曦以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海东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具体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称 企业简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序
企业名称 企业简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磷酸酯生产销售;五金机
电设备、电子材料、分析
菏泽帝捷化 实际控制人刘海东
仪器、橡塑制品销售及进
出口业务;化工产品(危
公司 股份,并担任董事
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
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
宸光(常州) 实际控制人刘海东
新材料科技 的配偶蔡雅隽持有 高性能膜材料的研发与
有限公司及 其 21%的股权,并 销售
其子公司 担任其监事
实际控制人刘海东
的哥哥刘海洋及其
配偶谢晓侠曾各持
有其 50%的股权,
药品经销;医疗器械、保
并分别担任其执行
吉林省逢缘 健食品、计生药品及工
董事兼总经理、监
事,刘海洋、谢晓
限公司 物道路运输;预包装食品
侠已于 2021 年 2
批发零售
月全部转让该公司
股权,并分别卸任
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监事职务
实际控制人刘海东
哥哥刘海洋的配偶
农安县逢缘 谢晓侠 持有其
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刘海洋担任其
监事
(二级)处方药、非处方
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
抗生素、生化药品),中
实际控制人刘海东 药饮片、生物制品(除疫
农安县农安 哥哥刘海洋的配偶 苗)零售;限制类药品、
药房 户,已于 2021 年 4 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
月 25 日注销 用品、三类医疗器械(体
外试剂除外)、预包装食
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序
企业名称 企业简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刘海东
许可项目:药品零售;保
农安县宝珍 宝珍堂 哥哥刘海洋的配偶
堂大药房 大药房 谢晓侠出资设立的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个人独资企业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海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
登记档案、财务报表、员工花名册及其出具的主营业务说明等资料、与上述企
业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1)帝捷化工
帝捷化工成立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现持有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1724328344624R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800
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为张勤,住所为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高新化工园区(青龙线以南西环路以西),
经营期限至 2064 年 1 月 14 日。帝捷化工系在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
业,代码为 801768。帝捷化工的董事为徐刚、王尚启、尚杰超、张勤、刘海东,
监事为金卫东、丁红军、陈朝晖,总经理为张勤。截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帝
捷化工的股份结构如下:
序 持股数额
股东 持股比例
号 (万股)
合 计 800 100%
本所律师与刘海东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帝捷化工的财务报表及其出具的主
营业务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帝捷化工主要从事磷酸酯医药中间体、基
础化学品和阻燃剂的生产、销售,主要应用于塑料、合成橡胶等领域。
(2)宸光科技
宸光科技成立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现持有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北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11MA1X1QF27Q 的
《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王晓亮,住所为常州市新北区常澄路 888 号 302-3,
经营期限至无固定期限。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宸光科技的股权结构
为:王晓亮持有 33.5%的股权、蔡雅隽持有 21%的股权、劳志平持有 21%的股
权、邱颖敏持有 19.83%的股权、高才平持有 4.67%的股权。宸光科技的执行董
事为朱慧婷,监事为蔡雅隽,总经理为王晓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宸光科技拥有焕澄(上海)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宸光(上海)新材料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劭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伏白(上海)特种光学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 4 家全资子公司和合肥虹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 家参股公司:焕
澄(上海)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为朱慧婷,监事为蔡雅隽;宸光
(上海)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为王晓亮,监事为劳志平;上海劭
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为王晓亮,监事为朱慧婷;伏白(上海)特种光
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为王晓亮,监事为路雪飞;合肥虹宸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董事为樊来盈、王晓亮、薛旭杰、仝小飞,监事为赵丹、路雪飞,总
经理为王晓亮。
本所律师与宸光科技法定代表人王晓亮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宸光科技的财
务报表及其出具的承诺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宸光科技主要从事光学镀膜
材料的研发与销售。
(3)逢缘医药
逢缘医药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 5 日,现持有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20122316658597Y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闫明伟,
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北关村,经营期限至无固定期限。设立时逢
缘医药股权结构为:刘海洋持有 50%的股权、谢晓侠持有 50%的股权。2021
年 2 月,刘海洋、谢晓侠将所持逢缘医药全部股份转让给张皓、闫明伟、赵立
德等人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逢缘医药的股权
结构为:赵立德持有 50%的股权、闫明伟持有 35%的股权、张皓持有 15%的股
权。逢缘医药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闫明伟,监事为张皓。本所律师查阅了逢
缘医药出具的主营业务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逢缘医药主要从事药品的
零售。
(4)逢缘医疗
逢缘医疗成立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现持有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20122MA0Y6EF8XM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5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谢晓侠,住所
为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农安路北侧林业局前栋综合楼 1 层东 13 门,经营
期限至无固定期限。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逢缘医疗系谢晓侠独资的
有限责任公司。逢缘医疗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谢晓侠,监事为刘海洋。
本所律师查阅了逢缘医疗的出具的承诺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逢缘医
疗主要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
(5)宝珍堂
宝珍堂成立于 2003 年 8 月 6 日,现持有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2220122MA149R6DXE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个体工
商户,经营者为谢晓侠,住所为农安县农安镇农安大路 175 号,经营期限至无
固定期限。宝珍堂原系谢晓侠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其已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经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本所律师查阅了宝珍堂出具的承诺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宝珍堂原主
要从事药品的销售。
(6)宝珍堂大药房
宝珍堂大药房成立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现持有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20122MA84LJUD9Q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
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谢晓侠,住所为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农安路北侧林
业局前栋综合楼 1 层东 11 门、12 门、13 门,经营期限至无固定期限。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宝珍堂大药房系谢晓侠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本所律
师查阅了宝珍堂大药房出具的承诺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宝珍堂主要从事
药品的销售。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宁波鹏季、
宁波鹏翼、宁波鹏骐、宁波鹏曦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刘海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企业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上海泗源 发行人董事
从事化妆品科技、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
化妆品科 敖毅伟配偶
技中心(有 张秀梅持有
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限合伙) 25%的份额
机械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包装材料、
发行人监事
钢材、矿产品(除专项规定)、计算机软硬件、
祝福欢父亲
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文化用品、家用电器、
祝世雄持有
上海祝雄 五金交电、纸制品、灯具、音响设备、玻璃制
权 , 已 于
有限公司 帽、金属材料、工艺礼品、珠宝首饰、汽摩配
件、日用百货的销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
日被吊销营
值电信、金融业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
业执照
务,企业形象策划,商务咨询
本所律师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了访谈,并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控制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项目投
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
上海科升创业投资 股份的股东陈耀民
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其 55%的股权,
企业营销策划、财务咨询(不
并担任执行董事
得从事代理记账)
上海科升创业投资
上海科升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
中心(有限合伙) 询(除经纪),投资管理
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科升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管理,实业投资管
苏州诚达海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
行事务合伙人 投资管理及顾问服务
实业投资,高科技企业投资,
持有发行人 5%以上 孵化器管理,科技企业管理,
上海科升投资有限 股份的股东陈耀民 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除金融、
公司 持有其 38%的股权, 证券),高科技领域内的技术
并担任董事 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
电力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
备的研发、生产(限分支机构
经营)、销售及相关产品配套
服务,五金交电、电子产品、
通讯器材、光伏太阳能设备、
持有发行人 5%以上
消防电气产品及器材的销售,
上海信翊电气控制 股份的股东陈耀民
技术有限公司 持有其 45%的股权,
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
并担任董事长
化,水暖电安装建设工程作
业,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
子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环保建
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装饰装
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
持有发行人 5%以上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固态断
股份的股东陈耀民 路器系列产品、电气防火限流
上海诚佳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权,并担任董事长; 生产(限外协加工)、销售;
其哥哥陈立民持有 电力电子产品、电器产品的研
序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其 17.25%的股权, 发、生产(限外协加工)、销
并担任董事兼总经 售以及相关产品的配套服务
理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固态断
路器系列产品、电气防火限流
上海诚佳电子科技 式保护器及监控系统的研发、
上海赛可嘉电气工
程安装有限公司
公司 电力电子产品、电器产品的研
发、生产(限外协加工)、销
售以及相关产品的配套服务
佛山市诚佳华南电 上海诚佳电子科技 电气安全产品技术研发、检测
(有限合伙) 60%的出资份额 询、安装与调试
持有发行人 5%以上
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广告设
股份的股东陈耀民
计、制作、代理、发布,工艺
上海蟋蟀文化传播 持有其 40%的股权;
有限公司 其哥哥陈立民持有
陶瓷制品、花卉、观赏鱼、饲
其 40%的股权并担
料虫的销售
任执行董事
持有发行人 5%以上
上海萃竹股权投资
股份的股东陈耀民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伙)
人
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硫酸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持有发行人 5%以上
山东方泰循环金业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从复杂低
股份有限公司 品位金精矿和难处理的铜精
担任董事
矿中提取金属销售(不含危险
品,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从事天然纤维及相关产品的
研发;黄麻纱、黄麻纤维生产;
天然纤维、黄麻纱、黄麻纤维
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苏州摩维天然纤维 及制品销售;皮棉销售及进出
材料有限公司 口;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担任董事
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和技术除外
苏州工业园区达科 持有发行人 5%以上 研发、销售:棉麻材料;销售:
公司 担任董事 术的进出口业务
序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持有发行人 5%以上 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房屋
武汉市中建置业有
限公司
担任董事 产咨询服务
企业投资咨询、管理咨询,财
持有发行人 5%以上
上海胜兴实业投资 务顾问,企业托管、重组与购
有限公司 并,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
担任董事
营
发电机组、内燃机组、发动机
及零部件生产、销售及相关技
术咨询、转让、服务;清洁代
用燃料发动机及发电机组的
持有发行人 5%以上
生产、销售;节能环保型机械
股份的股东陈耀民
设备专用部件及动力机械的
持 有 其 5.04% 的 股
南通普盛动力有限 生产、销售;机械产品、电子
公司 产品、工程机械及农、林、牧、
资中心(有限合伙)
渔业机械生产、销售;仓储服
持有其 24.08%的股
务(危险化学品除外);物业
权
管理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光伏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太阳能光伏发
电系统集成、工程安装、销售
及运维管理;太阳能光伏组
持有发行人 5%以上 件、太阳能光伏材料、新能源
股份的股东张震宇 汽车充电桩建设;充电桩的维
株洲九陵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权,已于 2020 年 11 系统的销售;灯具、装饰物品
月转让全部股权 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的
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
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
术进出口除外)
持有发行人 5%以上 太阳能应用技术、新能源技术
股份的股东张震宇 的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
常州嘉亿丰光伏有 的配偶张玉艳持有 务;利用自有资金对光伏电站
限公司 其 50%的股权,并担 进行投资(不得从事金融、类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金融业务,依法需取得许可和
理 备案德除外);光伏电站的建
序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设、运行、维护、管理;合同
能源管理;弱电工程、机电工
程(特种设备除外)的施工;
灯具灯饰、电子产品、电气设
备、制冷设备、太阳能硅片、
电池片、光伏材料、太阳能光
伏设备及组件的销售;售电服
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
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及技术除外
太阳能应用技术、新能源技术
的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光伏
电站的投资、建设、运行、维
持有发行人 5%以上 护、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常州市瑞友光伏有 股份的股东张震宇 服务;弱电工程、机电工程(特
限公司 的女儿张弛持有其 种设备除外)的施工;灯具灯
冷设备、太阳能硅片、电池片、
光伏材料、太阳能光伏设备及
组件的销售;电力销售
(1)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董事、监事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产生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股东大
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以及相关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根据本所
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董事、监事情况如下:
职务 人员 任职期限 是否持有发行人股份
吴伟忠、吴春艳、 2018 年 1 月
否
斯国东 至 2018 年 8 月
邱在峰
至 2019 年 11 月 股份
董事 2018 年 8 月 现持有发行人 0.4388%
田伟
至 2019 年 11 月 股份
现持有发行人 1.0275%
颜海涌 的股份、宁波鹏季
至 2020 年 6 月
监事 仲英香 否
至 2018 年 8 月
上述发行人曾经的董事、监事系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该等董事、监事的
具体情况如下:
吴春艳,1968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住址为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公民身份号码为 320421196812******,现任天合
星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苏天合田园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常州
天合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苏清海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江苏盘基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斯国东,1971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路,
公民身份号码为 120102197105******,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上海正普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集能易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仲英香,1978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江苏
省常州市天宁区清凉新村,公民身份号码为 320402197811******,现任江苏盘
基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顺泰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天合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吴伟忠、邱在峰、田伟、颜海涌的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关
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其他发起人”。
(2)报告期内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股东名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报告期内,天合星元、高纪凡、吴伟忠、周炜、肖美容、吴才兴、邱在峰、有
则科技、史国志曾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份,该等股东系发行人曾经的关联
方,该等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高纪凡,1965 年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江苏省常
州市新北区,公民身份号码为 2201041965********,现任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盘基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天人合一人居环境
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天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天合光能(常
州)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天
合智慧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省绿色建筑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董事长。
有则科技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天合星元、吴伟忠、周炜、邱在峰、肖美容、吴才兴、史国志的基本情况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吴春艳的
基本情况详见本节“(1)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董事、监事”。
(3)报告期内发行人原董事、原监事、原高级管理人员、曾持有发行人
的企业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曾经的关联方的相关工商登记档案、注销文件
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原董事、原监事、原高级管理
人员、曾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的企业均系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报告期内,该等关联方
中的部分企业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等与发行人存在
交易的曾经的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金属材料、
普通机械及配件、橡塑制品、劳保用品、
发行人原董事吴 五金、交电、百货、木材、苗木、木制
的股权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常州合创检
发行人原董事吴
测技术有限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一般项目:
春艳的配偶高纪
凡实际控制的企
称“常州合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业
创”)
持有发行人 5%
江苏格林保
以上股份的股东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一般项目:
尔光伏有限
张震宇曾担任其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
董事,已于 2019 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称“格林保
年 10 月 14 日辞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尔”)
去董事职务
销售: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通讯器
曾持有发行人
材(不含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器材)、计
算机软硬件、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
青岛新韦尔 股东周炜曾持有
属)、建筑装饰材料、工艺品,货物进
商务有限公 其 45%的股权并
司(以下简称 担任董事,已于
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
“新韦尔”) 2019 年 3 月全部
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加工太阳
转让相关股权并
能电池片(不得在本此地加工),教育
辞任董事职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培训及出国留学中
介)
批发零售: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
曾持有发行人
青岛中邦星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针纺织品、
泰商务有限 五金交电、通讯器材(不含无线广播电
股东周炜曾持有
其 69.85% 的 股
称“青岛中 算机软硬件、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
权,于 2019 年 8
邦”) 属)、建筑装饰材料、工艺品、化妆品,
月全部转让完毕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曾持有发行人 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互联网科技、新
上海棠茂科
技有限公司
股东周炜实际控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光伏设备、
制的企业,周炜 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的批发、零售、安
“ 上 海 棠
的弟弟周锋担任 装、维修,锂电池、电子元器件、金属
茂”)
监事 材料、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口业务,销售办公
设备、办公用品、文化用品、塑料制品、
上海鉴境国 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
发行人股东、原
际贸易有限 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
董事邱在峰的女
儿邱颖敏持有其
称“上海鉴 包装材料、广告材料、卫生洁具、纺织
境”) 原料、装潢材料、汽车配件、电线电缆、
陶瓷制品,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
公共关系咨询
上海正普新 发行人原董事斯 从事新材料、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
材料科技有 国东及其配偶田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简称“上海正 计持有其 100% 料的销售,供电,合同能源管理,从事
普”) 的股权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从事新材料、电子、新能源科技领域内
发行人前员工陈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
茂强母亲郑爱莲
上海君煜新 术服务,光电一体化技术研发,太阳能
的个人独资企
材料科技中 光伏系统施工,太阳能光伏设备、通讯
业,系发行人原
董事颜海涌实际
“ 上 海 君 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
控制的企业,已
煜”) 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
于 2019 年 11 月
制毒化学品)、电气设备、仪器仪表、
电线电缆、日用百货的销售
发行人原董事颜
从事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海涌亲属张炳飞
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力设
与公司前员工陈
上海彦能科 备、机电设备、环保设备、电子产品、
茂强母亲郑爱莲
技有限公司 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
共同设立的公
司,系发行人原
“ 上 海 彦 制毒化学品)、普通劳防用品、太阳能
董事颜海涌实际
能”) 光伏设备的销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
控制的企业,已
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从事货物及技
于 2019 年 12 月
术的进口业务。
从事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发行人原董事颜
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力设
海涌配偶的姐姐
上海能昕新 备、机电设备、环保设备、电子产品、
曾早梅设立的个
材料科技中 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
人独资企业,系
发行人原董事颜
“ 上 海 能 制毒化学品)、普通劳防用品、太阳能
海涌实际控制的
昕”) 光伏设备的销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
企业,已于 2019
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从事货物及技
年 12 月 6 日注销
术的进口业务
(二)发行人的子公司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
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等财务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截至本律师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上海匠聚、聚麒贸易、上海铧聚以及上
海泰聚 4 家全资子公司。本所律师查阅了上海匠聚、聚麒贸易、上海铧聚以及
上海泰聚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
人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匠聚成立于 2019 年 11 月 2 日,现持有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2MA1GCNG2XJ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
本为 5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为刘海东,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 4299 号 6 幢,营业期限至
理为刘海东,监事为蒋安松。
上海匠聚自设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发生股权变动。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海匠聚的实收资本明细、记账凭证、原始单据。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匠聚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
纳。
聚麒贸易成立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现持有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11MA26340P86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为 6,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为刘海东,住所为常州市新北区创新大道 188 号,营业期限为无固
定期限。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聚麒贸易的执行董事为刘海东,监事
为何施峰。
聚麒贸易自设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发生股权变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缴纳聚麒贸易的实收资本。
上海铧聚成立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现持有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2MA1GETRJ6B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
本为 1,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为刘海东,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 168 号 3 幢 102 室,营业期
限至 2041 年 6 月 20 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铧聚的执行董事
为刘海东,监事为沈晶。
上海铧聚自设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发生股权变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缴纳上海铧聚的实收资本。
上海泰聚成立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现持有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2MA1GETRK46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
本为 1,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为刘海东,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 168 号 3 幢 101 室,营业期
限至 2041 年 6 月 20 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泰聚的执行董事
为刘海东,监事为沈晶。
上海泰聚自设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发生股权变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缴纳上海泰聚的实收资本。
(三)发行人曾经的子公司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明细。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
人报告期内曾持有子公司常州鹏聚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鹏聚”)
常州鹏聚成立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原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常州鹏聚
原持有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20411MA1Y392629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常州市新北区新竹二
路 88 号,法定代表人为柴兵,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
经营范围为“光电子产品制造、加工、销售;半导电胶带、电子产品、电子元
器件的销售;电子产品的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节能技术推
广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常州鹏聚原系发行人与柴兵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
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发行人持股 66%、柴兵持股 34%。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出
具常新税税企清[2019]260229 号《清税证明》,常州鹏聚所有税务事项已结清。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核发
(040700304)公司注销[2019]第 12050002 号《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核准常州鹏聚注销登记。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及相关关联交易的明细账、
财务凭证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销售货物、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接受关联方担保、
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相关情况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青岛中邦、常州九陵、上海君
煜、上海彦能、上海能昕、新韦尔、上海鉴境、上海棠茂销售商品,具体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关联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内容
青岛中邦 销售银浆 - - 1,127.63
新韦尔 销售银浆 - 230.33 -
上海棠茂 销售银浆 6,503.43 4.07 -
常州九陵 销售银浆 - - 524.54
上海君煜 销售银浆 - 261.20 85.47
上海彦能 销售银浆 - 2,465.49 81.29
上海能昕 销售银浆 - 646.21 -
上海鉴境 销售银浆 - - 59.46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除向上海君煜销售商品外,另于 2018 年度存在通过
关联方上海君煜向部分员工发放薪酬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
十二、发行人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之“(二)关于发行人财务内控的
合规情况”。
发行人原董事吴伟忠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起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常州九
陵自 2019 年 12 月 27 日起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原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周炜于 2019 年 8 月 1 日转让其持有的青岛中邦股权,青岛中邦在 2020 年 9 月起
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周炜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转让其持有的新韦尔股权,新
韦尔自 2020 年 4 月起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周炜实际控制上海棠茂,周炜自
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出于审慎原则,上述关联方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交易均
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向青岛中邦、常州九陵、上海君煜、上海彦能、上海
能昕、新韦尔、上海鉴境、上海棠茂销售商品的合同、订单、发票,并抽查了发
行人同期向第三方销售同类商品的合同、订单、发票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
查,发行人向青岛中邦、常州九陵、上海君煜、上海彦能、上海能昕、新韦尔、
上海鉴境、上海棠茂销售商品的价格与发行人同期向非关联第三方销售同类商品
的价格相当。
本所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新韦尔采购商品,向青岛中邦、
常州合创采购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关联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内容
新韦尔 采购蓝膜片 - 0.84 -
青岛中邦 采购服务 - - 0.94
常州合创 采购服务 - 1.23 -
发行人原持股 5%以上的股东周炜于 2019 年 8 月 1 日转让其持有的青岛中邦
股权,青岛中邦自 2020 年 9 月起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周炜于 2019 年 3 月
发行人原董事吴春艳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起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常州合创自
内与发行人的交易均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向新韦尔采购商品以及向青岛中邦、常州合创采购
服务的合同、订单、发票,并抽查了发行人同期向非关联第三方采购同类商品/
服务的合同、订单、发票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向新韦尔采购
商品的价格与发行人同期向非关联第三方采购同类商品/服务的价格相当。
本所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相关的担保合同等资
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接受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担保方式均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均为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提供担保 担保 担保 截至 2020 年
担保金额
的关联方 起始日 到期日 12 月 31 日借款余额
刘海东 5,000,000.00 2019/7/12 2020/7/11 -
刘海东 14,280,000.00 2019/1/14 2020/12/24 -
刘海东 5,000,000.00 2019/11/19 2023/5/18 -
提供担保 担保 担保 截至 2020 年
担保金额
的关联方 起始日 到期日 12 月 31 日借款余额
刘海东、
陈耀民
刘海东、
蔡雅隽
刘海东 5,000,000.00 2020/3/20 2022/5/6 -
刘海东 5,000,000.00 2020/3/9 2023/8/31 5,000,000.00
刘海东 40,000,000.00 2020/8/7 2023/2/22 6,500,000.00 美元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的相关资料。根据
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 年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
拆入:
上海正普 2.70 503.31 506.01 -
刘海东 957.95 304.68 1,262.62 -
陈耀民 - 3,012.74 3,012.74 -
刘海洋 - 201.35 201.35 -
上海正普 - 702.70 700.00 2.70
刘海东 - 1,915.00 957.05 957.95
颜海涌 - 301.13 301.13 -
斯国东 - 220.00 220.00 -
陈耀民 - 1,003.59 1,003.59 -
刘海洋 - 200.69 200.69 -
周炜 - 300.71 300.71 -
注:刘海洋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海东的哥哥。
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已结清,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没有对公司实
际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发行
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分别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及《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意见》,认为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内所产生的关联交易及 2021 年预计发生的
日常性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公司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股东
大会对该等事项予以确认,独立董事、监事会就此事宜发表了相关意见,上述
关联交易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
序的规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
(1)《公司章程》第八十条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
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最终决定。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
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2)《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有关“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八)项
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3)《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4)《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回避
和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
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1)《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条有关“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八)项
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2)《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有关“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
遵循以下原则”第(一)项的规定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
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3)《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①《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②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避的其他情形。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除了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了有关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外,还专门制定了《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于关联方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其价格的
确定和管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
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
程序。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形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海东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没有投资或从
事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业务,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刘海东向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
为:
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
全资、控股公司及承诺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
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
务。
生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
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招股说
明书》和《审计报告》中,已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金
额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
争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
本所律师查阅了《出让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发行人缴纳土地出让金
及土地费用的凭证、《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拥有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科技大道以
西、浏阳河路以北,面积 21,282 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宗,用途为工
业用地,权利性质为出让,使用期限至 2071 年 2 月 2 日。该宗土地系发行人依
据于 2020 年 1 月与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署的土地竞拍《成交确认书》以
出让方式取得,出让价格为 9,576,900 元,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与常州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就上述土地使用权取得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权证号为苏
(2021)常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9585 号《不动产权证书》。
本所认为,发行人以合法的方式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
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拥有的相关商标权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局出具的《商标档案》等资料,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
(http://sbj.cnipa.gov.cn/)对发行人拥有的商标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
查,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共拥有注册商标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核定使
商标注册 注册有效
商标名称 权利人 用商品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
证号 期限
类别
染料;颜料;食品用
着色剂;银涂料;涂
料(油漆);固定剂
发行人 2 41148766 至
(清漆);苯乙烯树
脂漆;可赛银;防腐
油漆;合成树脂涂料。
本所认为,发行人对上述商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可以合法使用上
述商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各项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出具的《专利副本》等资料,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 http://cpquery.sipo.gov.cn/ ) 、 韩 国 知 识 产 权 专 利 局 网 站
( https://www.kipo.go.kr/en/ ) 、 中 国 台 湾 经 济 部 智 慧 财 产 局 网 站
(https://twpat7.tipo.gov.tw/)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1 年
(其中包括 55 项发明专利、8 项实用新型专利)以及 89 项境外专利,具体情
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情
况》之“(一)发行人拥有的境内专利”中的第 1 项至第 8 项、第 56 项至 63
项系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第 9 项系发行人受让自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外,其
余专利均系发行人受让自韩国三星。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与比亚迪股份
有限公司代理人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签署了《技术转让服务合同》,
发行人以 3 万元对价受让专利号为“ZL201010240312.1”发明专利,发行人已
向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专利转让费。发行人已就上述境内
专利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发行人受让韩国三星上述专利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二、关于发
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本所认为,发行人对上述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可以合法使用上
述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资产购买协议、专利许可协议,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
局 网 站 ( http://cpquery.sipo.gov.cn/ ) 、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网 站
(https://www.wipo.int/)、欧洲专利局网站(https://www.epo.org/)、美国知识
产权与商标局网站(https://www.uspto.gov/patents)、德国专利商标局网站
(https://register.dpma.de/)日本专利局网站(https://www.jpo.go.jp/)、韩国知
识 产 权 专 利 局 网 站 ( https://www.kipo.go.kr/en/ ) 、 香 港 知 识 产 权 署 网 站
( https://esearch.ipd.gov.hk/ ) 、 中 国 台 湾 经 济 部 智 慧 财 产 局 网 站
(https://twpat7.tipo.gov.tw/)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1 年
(以下简称“无锡三星”)签订了《Asset Purchase Agreement》(以下简称“《资
产购买协议》”),约定发行人以 800 万美元的价格向韩国三星、无锡三星收
购与光伏浆料业务相关的设备及境内外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以及
专利交叉许可等无形资产。上述资产收购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
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上述发行人取得的专利交叉许
可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发行人被授权许可使用的专利清
单》。
本所认为,发行人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专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
(四)发行人拥有的域名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ICP/IP 地 址 / 域 名 信 息 备 案 管 理 系 统
(http://beian.miit.gov.cn/state/outPortal/loginPortal.actio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2 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 备案/许可证号 域名 注册日 到期日
发行人 苏 ICP 备 18005414 号
本所认为,发行人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网络域名,不存在产权纠纷或
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拥有的作品著作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拥有的作品登记证书,并登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
(http://www.ccopyright.com.cn/)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1 项作品著作权,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主体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登记号 登记日期
聚和新材 国作登字 2021 年
Fusion -2021-F-00014004 1 月 20 日
本所认为,发行人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作用著作权,不存在产权纠纷
或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产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其
公司与相关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
要办公场所、生产厂房及研究实验室均系租赁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房地产 面积 租金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址 用途 租赁期限
权证号 (㎡) (元/年)
常州天 常州市新 常 房 权 2018 年
厂房及
发行人 禄光电 北区新竹 证 新 字 1,808 325,440 10 月 10 日
办公
科技有 二 路 88 第 至
限公司 号 0058760 2021 年
厂房及
办公
第一年日
上海莘 上海市闵 沪房地 租金为 2020 年
闵高新 行区申南 (闵)字 1.35 元/平 6 月 10 日
上海
技术开 路 168 号 (2007) 2,800 方米,第 办公 至
匠聚
发有限 3 幢一层 第 二年日租 2022 年
公司 办公室 038637 金为 1.8 12 月 9 日
元/平方米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子其公司与相关出租方签订的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不存在法律纠纷及潜在纠纷。
(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报告》,并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为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和未到期无法使用的银行结构性存款。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
制、不存在其他设定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八)财产产权及潜在纠纷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合法拥有,均登记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各自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设定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将要履行、正在
履行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重
大合同,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经办人员进行了访谈,实地走访了相关客户、
供应商的经营场所并向其发送了询证函件,并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相关销售、采购、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
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
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主要为销售合同、采购合
同、购买资产协议、银行融资协议等,该等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1)通威股份
发行人与通威股份的子公司通威太阳能(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
都通威”)、通威太阳能(眉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山通威”)、通威
太阳能(金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堂通威”)、通威太阳能(安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通威”)签订《正银采购框架合同》,约定成都通威、
眉山通威、安徽通威、金堂通威向发行人采购正面银浆,发行人承诺优先供应
成都通威、眉山通威、安徽通威、金堂通威,成都通威、眉山通威、安徽通威、
金堂通威每月向发行人采购正面银浆的总量占其总采购量的 70%(在此基础上
可上下浮动 10%),合同有效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通威”)签订《寄售业务合作协议》,约
定成都通威、眉山通威、安徽通威、合肥通威向发行人采购的正面银浆建立寄
售库存管理模式,各方签署采购合同后,发行人按照需方的要求发货至寄售仓,
需方根据实际需求从寄售仓领用产品,发行人每两周提供对账单并根据对账结
果结算,合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2020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与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日升常州”)签订《产品采购框架合同》,约定日升常州向发行人采
购单多晶正面银浆,合同有效期至 2021 年 8 月 24 日。
(3)2021 年 4 月 12 日,发行人与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日升安徽”)签订《产品采购框架合同》,约定日升安徽向发行人采
购主栅浆料、细栅浆料,合同有效期至 2022 年 4 月 11 日。
(4)2020 年 10 月 21 日,发行人与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浙江正泰”)签订《采购框架合同》,约定浙江正泰向发行人采购银浆,
发行人应保证向浙江正泰的销售价格系同类采购规模客户的最低价格,合同有
效期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
(5)2020 年 7 月 17 日,发行人与江苏润阳签订《框架采购合同》,约定
江苏润阳向发行人采购正面银浆,合同有效期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
(6)2021 年 2 月 5 日,发行人与江苏润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润阳新能源”)签订《框架采购合同》,约定润阳新能源向发行人采
购正面银浆,合同有效期至 2022 年 2 月 4 日。
(1)2020 年 11 月 27 日,发行人与 DOWA 签订《银粉采购框架协议》,
约定发行人向 DOWA 采购银粉,采购价格为:伦敦银点价格折合为结算币种
金额*1.01 并加上一定的加工费,合同有效期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
(2)2020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与上海磐维、中船重工黄冈贵金属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签订《银粉销售服务协议》,约定发行人向上海
磐维采购中船重工按照发行人需求定制生产的银粉,发行人享有该等定制专用
型号银粉不少于 3 个月的独家采购权,合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3)2020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与宁波汉宜、中船重工签订《银粉销售
服务协议》,约定发行人向宁波汉宜采购中船重工按照发行人需求定制生产的
银粉,发行人享有该等定制专用型号银粉不少于 3 个月的独家采购权,合同有
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4)2020 年 10 月 20 日,发行人与宁波汉宜签订《销售服务协议》,约
定发行人向宁波汉宜采购银粉,价格参照中国金属资讯网(网址为
www.i001.com)网站发布的 1 号品种白银的交易平均价格(即栏目中(“最高
价”+“最低价”)/2),合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5)2020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与上海磐维签订《销售服务协议》,约定
发行人向上海磐维采购银粉,价格参照中国金属资讯网(网址为 www.i001.com)
网站发布的 1 号品种白银的最高价,合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约定韩国三星、无锡三星向发行人转让光伏导电银浆业务相关的设备及境内外
专利或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及专利交叉许可等无形资产,转让款合计 800
万美元。《资产购买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二、关于发行人
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银行融资框架协议以
及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银行融资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 金额
受信人 合同名称 授信银行 合同期间
号 (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
进口预付货款 2020 年 7 月 11 日
融资总协议 至取消条件达成
新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
进口预付货款 2020 年 7 月 24 日
融资总协议 至取消条件达成
新区支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常州分行
票据池业务授 招商银行股份有
信协议 限公司常州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常州分行
流动资金循环 2020 年 9 月 29 日
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常州分行
产池专用) 2021 年 9 月 27 日
小时贷借款协 2020 年 9 月 29 日
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常州分行
用) 2021 年 9 月 27 日
银行承兑汇票 2020 年 9 月 29 日
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常州分行
产池专用) 2021 年 9 月 27 日
江苏江南农村商 2020 年 12 月 14 日
最高额借款
(信用)合同
公司 2022 年 12 月 14 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质押合同(合同金额
在 5,00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预计达到上述标准的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被担保的主
序
质押权人 合同名称 债权金额 质押期间 质押物
号
(万元)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2020 年 7 月 11 日
公司常州新 至取消条件达成
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最高额质
公司常州新 押合同
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最高额质
公司常州新 押合同
区支行
上海银行股 资产池业 2020 年 9 月 29 日
常州分行 额质押担 2021 年 9 月 27 日
保合同
江苏江南农
最高额权 2020 年 12 月 14 日
村银行商业
银行股份有
同 2022 年 12 月 14 日
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
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或纠纷。
(二)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合同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
产生,均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上述合同下
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不存在冲突,合同内容和
形式均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相关政
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财务人员
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因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
相关提供担保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银行账户流水、《审计报告》
以及《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并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财
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的余额明细以及《审计报告》,对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进行了
函证,并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的保证金及押金、往来款
等,且无持有发行人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欠款,合法有效。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减资行为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以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
发行人自设立时起的工商登记档案、实收资本明细等财务资料。根据本所律师
的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进行合并、分立、减
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发行人的增资扩股行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以及发行人自设立起实收资本变化
相关的验资报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
行人自设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发生六次增资扩股,具体情况
如下: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5,750 万元,本次增资经立信会计师出具《验资
报告》验证,并经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注册资本由 5,750 万元增加至 6,250 万元,本次增资经立信会计师出具《验资
报告》验证,并经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注册资本由 6,250 万元增加至 6,666.6667 万元,本次增资经立信会计师出
具《验资报告》验证,并经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注册资本由 6,666.6667 万元增加至 6,792.50 万元,本次增资经立信会计师出
具《验资报告》验证,并经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注册资本由 6,792.50 万元增加至 7,736.9641 万元,本次增资经立信会计师出
具《验资报告》验证,并经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注册资本由 7,736.9641 万元增加至 8,391.0734 万元,本次增资经立信会计
师出具《验资报告》验证,并经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发生的上述六次增资扩股行为已经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验资机构验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本所认为,
发行人的上述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收购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
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告。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存在一项重大资产收购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约定发行人向韩国三星、无锡三星收购与光伏浆料业务相关的资产(以下简称
“本次收购”),交易对价合计 800 万美元,其中:发行人应向无锡三星支付
人民币 6,244,821 元,其余款项均由发行人支付给韩国三星。本次收购资产的具
体内容为:
(1)与光伏浆料业务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
其中包括境内外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2)与光伏浆料业务相关
的设备、设施等有形资产(以下简称“有形资产”);(3)专利交叉许可;(4)
与光伏浆料业务相关的产品配方、与原材料有关的信息(包括玻璃料配方)、
生产标准操作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操作流程。
根据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出具的中联评报
字[2020]D-0145 号《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收购涉及的 Samsung
SDI CO.,Ltd 单项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
韩国三星拥有的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4,687 万元。
根据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出具的中联评报
字[2020]D-0144 号《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收购涉及的三星(无
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单项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0 年
估价值 6,204,509 元。
(1)发行人履行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本次收购经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届董事会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
(2)本次收购履行的有权部门的审批/备案程序
就本次收购的相关合同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经常州市商务局备案。
签发批复,批准本次收购实施。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照《资
产购买协议》的约定分别向韩国三星、无锡三星支付完毕交易对价。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韩国三星已将《专
利许可协议》项下韩国三星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给发行人,本次收购
涉及的有形资产已完成交割手续,无形资产中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更名手
续正在办理中,其他无形资产包括配方、与原材料有关的信息(包括玻璃料配
方)、生产标准操作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操作流程等资料已交付给发行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进行上述资产收购过程中,均按照《公司
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上述资产收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出售以及处置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
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告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出售及其他处置的行为。
(五)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剥离、出售或其他收购行为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
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即将履行的资
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其他收购事项。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历次董事
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于 201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发
行人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十七次修改,具体情况为:
称变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事项。
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事项。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对公司章程涉及的经营范围
等条款进行了修改。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对因股
东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对因股
东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因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对增资所涉及的公司章程相
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变更
公司注册资本对增资所涉及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因股东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了
修改。
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变
更公司注册资本对增资所涉及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变更
公司注册资本对增资所涉及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变更
公司注册资本对增资所涉及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因股东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了
修改。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增选独立董事、监事、增资等事项对公
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因修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所涉及的相关条款
进行了修订。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因股东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因股东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章程的
制定和修改均由出席发行人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已报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登记。本所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制定和修改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合法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章程》的条款和内容。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
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条款齐全、内容完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章程草案》的制定程序与内容
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有关制度拟
订<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根据《章程指引》
的相关内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有关制度制订了上市后适用的
《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将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报材料之一,
在本次申请发行上市获得批准后,将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的
备案手续。本所律师查阅了《章程草案》的条款和内容。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所认为,《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分红
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有关股利分配的决策机制健全、
有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章程草案》的其他内容亦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章程
草案》的制定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选举董事和监
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并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举产生了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聘任了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相关组织机构建立及人员的
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并对上述各项议事规则的内
容进行了审核。
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2015 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制定了《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监事会的职权、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议事范围、表决和会议记录等作出了详细
规定。
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科创板相关规定
对上述议事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过
程中形成的通知、议案、签到簿、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及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会议文件资
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
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产生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股东大
会、董事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工商登记档案资
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有 9 名董事(含 3 名独立董事)、5 名监
事(含 2 名职工代表监事)、5 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 4 名为董事兼任)、4
名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刘海东,董事长,1976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兼
任发行人总经理、上海匠聚执行董事、聚麒贸易执行董事、上海铧聚执行董事、
上海泰聚执行董事、帝捷化工董事以及宁波鹏季、宁波鹏翼、宁波鹏骐、宁波
鹏曦执行事务合伙人。
樊昕炜,董事,1983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兼任
发行人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敖毅伟,董事,1982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兼任发
行人副总经理。
李浩,董事,1973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兼任发行
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南京高识创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OKAMOTO KUNINORI,董事,1960 年 10 月出生,日本国籍,拥有中国
永久居留权,兼任发行人首席技术官。
姚剑,董事,1982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兼任发行
人制造部负责人。
陈缨,独立董事,1971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
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远海运集装箱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纪超一,独立董事,1986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罗英梅,独立董事,1976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
任三星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
李宏伟,监事会主席,1974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兼任发行人研发支持部总监。
黄莉娜,监事,1986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兼任发
行人供应链部高级经理。
李玉兰,职工代表监事,1983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兼任发行人人事行政部主管。
黄小飞,职工代表监事,1980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兼任发行人制造部高级经理。
祝福欢,监事,1992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上
海科投投资经理。
除董事长刘海东兼任发行人总经理、董事李浩兼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和财务
负责人、樊昕炜兼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和销售总监、敖毅伟兼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外,发行人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
蒋安松,董事会秘书,1982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兼任上海匠聚的监事。
发行人的上述董事中非独立董事刘海东、李浩、OKAMOTO KUNINORI
由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敖毅伟由发行人 2019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樊昕炜由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独立董事由发行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且独立董事人数
不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监事李宏伟、黄莉娜由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祝福欢由发行人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李玉兰、黄小飞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且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均由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
发行人的 9 名董事中,有 4 人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该等兼职未违反《章程
指引》中关于“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规定。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访
谈,并查阅了发行人产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发行人的独立董事符合《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要求和其他任职条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下述情形:(1)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除董事 OKAMOTO KUNINORI 兼任发行人首席技术官、敖毅伟兼任发行
人副总经理以外,发行人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为郑建华、任益超,发行人的核心
技术人员的相关情况如下:
敖毅伟,硕士研究生学历,1982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上海玻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中心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隽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发总监,于 2015 年 8 月入职发
行人,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OKAMOTO KUNINORI,硕士研究生学历,1960 年 10 月出生,日本国籍,
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 DuPont Japan Ltd.,曾任韩国三星研发副总裁、
天合光能(上海)有限公司材料研发部总监,于 2017 年 12 月入职发行人,现
任发行人首席技术官。
郑建华,博士研究生学历,1983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上海玻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上海硕人实业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部门副经理,于 2015
年 8 月入职发行人,现任发行人研发部资深研究员。
任益超,硕士研究生学历,1987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上海玻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主管、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有限公司研发主管,于 2015 年 8 月入职发行人,现任发行人研发部资深研究员。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核心技术人员与发
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
证书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上述核心技术人员涵盖了公司研发负责
人、研发部门骨干成员、主要专利权的发明人,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
情况和认定依据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
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产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发行人与核心技术人员
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相关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KUNINORI。
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敖毅伟、颜海涌为董事。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樊昕炜为董事。
董事,选举罗英梅、陈缨、纪超一为独立董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增选独立董事以外,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的变
化原因为:田伟、邱在峰系外部董事,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敖毅伟系发
行人内部培养产生,颜海涌因个人原因离职,上述董事的变化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
安松。
人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黄莉娜、李宏伟为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选举李宏伟为监事会主席。
职工代表监事。
事。
股东代表监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祝福欢系上海科投委派的监事,增选的职工代表监
事李玉兰、黄小飞均系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蒋安松辞去监事职务系内部岗位
调整,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
经理,李浩担任财务负责人;2020 年 9 月 1 日至今,经董事会聘任,新增敖毅
伟担任副总经理,蒋安松担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新增高级管理人员敖毅伟于 2015 年 8 月起在
发行人处任职,先后担任发行人研发副总经理、监事、董事、副总经理;发行
人新增高级管理人员蒋安松于 2015 年 9 月起在发行人处任职,先后担任发行人
总经理助理、监事,敖毅伟、蒋安松均系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上述高级管理
人员的变化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
KUNINORI、任益超、郑建华为核心技术人员。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
内未发生重大变化,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符
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设立及其任职资格、职权范围
发行人目前设有 3 名独立董事,由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非由下列人员担任: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为公司或者其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上述
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且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具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
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殊职权: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根据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发行人现任
独立董事陈缨为会计专业人士。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经设立了独立董事。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
期内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序号 纳税主体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由 17%变为 16%;根据《关于
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
的增值税税率由 16%变为 13%。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
期内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以及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证书或文件。根据
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发行人系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取得了江苏
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
编号为 GR201732000187、有效期为 3 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于
苏省税务局换发的编号为 GR202032007561、有效期为 3 年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发
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的
优惠政策。
本所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收益明细、记账凭证、相
关原始凭证及其收到各项财政补贴所依据的文件、合同。根据《审计报告》以
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收
到的财政补贴金额分别为 4,594,249.53 元、1,662,500.00 元、6,776,868.26 元,
其中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金额(元) 发放时间 补贴(奖励)依据
号
常州市人社局下发的《政府扶持
〔2016〕13 号)
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科学
年度优秀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资
助奖励专项资金的通知》(常人
社发〔2018〕248 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
厅下发的《关于下达 2017 年度
励资金的通知》 (苏财教〔2017〕
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下发的《关于确定 2016 年江
通知》(苏人才办〔2016〕32
号)
江苏省外国专家局下发的《关于
专〔2018〕51 号)
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局、财政局下
发的《关于下达 2018 年度常州
市新北区第三批科技计划(高新
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经费的通
局下发的《常州市 2017 年省、
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分配
方案的报告》(常财教〔2017〕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下发的《2017
年常州市第十五批科技计划(工
通知》(常科发〔2017〕136 号、
常开委〔2015〕24 号)
序
公司名称 金额(元) 发放时间 补贴(奖励)依据
号
江苏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下达
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
通知》(苏财行〔2019〕60 号)、
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下发的《关
于确定 2018 年江苏省“双创计
划”资助对象的通知》(苏人才
办〔2018〕28 号)
常州市人社局下发的《关于下达
序
公司名称 金额(元) 发放时间 补贴(奖励)依据
号
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下发的《关
于下达 2020 年度常州国家高新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的通知》
(常开科〔2020〕41 号)
江苏省外国专家局下发的《关于
号)
常州市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常州市高新区财政局下
北区第六 批人才 专项 资金的通
知》(常开人才办〔2019〕21 号)
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工作委
〔2020〕25 号)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
的《关于公布 2018 年第三批高端
年第一批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
员)专项资金的通知》(常经信
培训〔2019〕24 号)、常州市财
政局、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下发的《关于下达第二批人
才专项资金(2018 年第三批高端
经营管理人才引才资助第二次发
放)的通知》(常人社发〔2020〕
常州高新区工委会及管委会下发
的《关于表彰 2019 年度“重大项
企业家的决定》 (常开工委〔2020〕
常州新北区财政局《关于“常新
理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
厅下发的《关于下达 2020 年省政
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
专百人计划”部分既往项目专项
资金的通知》(苏财教〔2020〕
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局、常州市新
北区财政 局下发 的《 关于下达
补助)项 目的通 知 》 (常开科
〔2020〕49 号)
常州市人 才工作 领导 小组办公
室、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常州市
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的通
知》(常科发〔2020〕206 号)
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科学局下
培育)项目资金的通知》(常科发
〔2020〕195 号)
本所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相
关原始凭证;同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8 年公司以服务费的形式向上海君煜支付 837 万
元(银行转账及支付票据形式)作为颜海涌及其销售团队 2017 年及 2018 年的
销售提成,之后再由君煜分配给颜海涌的销售团队。根据公司向颜海涌销售团
队支付业绩提成的计算依据,2017 年应付提成 305.02 万元,2018 年应付提成
个人所得税并获取了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经聚和股份自查,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公司曾存在未及时代扣代缴员工年终奖个人所
得税的情况,聚和股份已及时向我局报告了该情况,同时积极主动地代扣代缴
了足额的税款。鉴于聚和股份已主动代扣代缴上述未及时缴纳的税款,且上述
行为未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不良的法律后果,聚和股份也保证今后不会发生类
似情形。因此,本此补缴税款不涉及税收滞纳金,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税收违
法行为,我局不会因上述事项给予聚和股份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上述情况外,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均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
而被国家或地方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正在运营的项目、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环
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等资料,并赴发行人的生产现场进行了查看。根据
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如下:
实施
项目名称 环保部门批复 验收情况
主体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
保护局出具《常州聚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出
和新材料股份有限
发行人 公司“电子新材料研
银浆项目 意公司建设年产 30 吨银浆
发生产项目”竣工环
项目
保验收意见》,同意
项目通过环境保护
验收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
北区)行政审批局出
具《区行政审批局关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出
于电子新材料(银
具常新环服[2017]22 号《关
浆)改扩建项目(部
电 子 新 材 料 ( 银 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
发行人 分)固体废物与噪声
浆)改扩建项目 公司电子新材料(银浆)改
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意见的函》(常新行
批复》
审环验[2018]7 号),
同意该项目投入运
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
行政审批局出具常新行审环
表[2020]122 号《关于常州聚
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电子
发行人 800 吨银浆改扩建 完成该项目环保专
新材料(银浆)改扩建项目
项目 家组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同意公司建设年产 800 吨银
浆改扩建项目
上海 新 建 测 试 实 验 室 莘工环保登[2020]-009《建设
分公司 项目 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正在运营的生产项目已经依法编制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并经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及验收。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3,000
吨导电银浆建设项目(一期)”以及“常州工程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经江
苏龙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编制《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3,000 吨导电银浆建设项目(一期)和常州
工程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
行政审批局审查同意,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于 2021 年 1 月
报告表的批复》。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有权部门已经出具了相关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
执》。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原持有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编号为
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NH3-N)、总磷(以 P 计)、悬浮
物。
录(2019 版)》,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进行
了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共 1,382 个行业小类,其中涉及固定污染源的有 706
个,全部已纳入 2019 年版名录。其中新增登记管理类别,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
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
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
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C39)大类下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被纳入登记管理。常州市生
态环境局已注销发行人原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并取得登记编号为 91320400354589561B002W 的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至 2026 年 02 月 19 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电子浆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属于《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
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
产经营公司申请再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
号)等相关规定所述的重污染行业企业,各年度主要污染物种类简单,在生产
经营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较少。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污染物的排
放量、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如下:
排放量/ 环保设施/
污染种类 污染物名称 运行情况
排放情况 处理措施
生活污水 达标排放 接入污水管网 正常运行
废水
冷却水 不排放 循环使用 正常运行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达标排放 活性炭吸附装置 正常运行
废气 VOCs
粉尘气体 达标排放 布袋除尘装置 正常运行
废浆料 不排放 外售综合利用 正常运行
沾有浆料的废无尘
不排放 外售综合利用 正常运行
纸、废滤网
废包装桶/罐 不排放 外售综合利用 正常运行
一般固废
废包装袋
不排放 外售综合利用 正常运行
(纸塑复合袋)
布袋收集粉尘 不排放 外售综合利用 正常运行
员工生活垃圾 不排放 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正常运行
废活性炭
液压油、废齿轮润滑
油以及废导热油 委托有资质的危废
危险固废 不排放 正常运行
废乙醇 处理单位处理
废溶剂
废抹布、手套、拖把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能够按照环境影响报告的要求处理生产过程中
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目前正在履行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委托
处置单位持有的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运输
合同、运输单位持有的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目前正在履行的相关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的
具体情况如下:
大升达”)签订《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合同》,约定发行人委托光大升达处理废酒
精、废液压油、废齿轮润滑油以及废导热油、废活性炭等,含税处理价格为每吨
年 5 月 14 日。光大升达持有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颁发的《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焚烧处置医药废物、废药物等合计 30,000 吨/年,有
效期自 2019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
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以及
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
(http://www.mee.gov.cn)、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changzhou.gov.cn)、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sepb.gov.cn)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因严重违反环境保护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及守法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2014 修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不属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无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外支出明细及相关记账凭
证、原始凭证。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和纠
纷,没有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安全生产监督
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登陆企业标准信息公告服务平台(www.qybz.org.cn)进行了查询,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除适用上述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制定了
自身的企业标准,并在企业产品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并发布,具体如下:
序号 备案企业 标准名称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资
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拥有的质量标准及体系认证证书如下:
序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使用标准 使用范围 有效期
号
硅太阳能电
质量管理 00119Q36 2019 年 8 月 16 日
GB/T19001-2016 池用电子浆
/ISO9001:2015 料的研发与
证书 200 2022 年 8 月 25 日
生产
质量管理 00120Q39 电子新材料 2016 年 8 月 26 日
GB/T19001-2016
/ISO9001:2015
证书 200 研发与生产 2023 年 11 月 2 日
环境管理 00120E33 电子新材料 2020 年 11 月 6 日
GB/T24001-2016
/ISO14001:2015
证书 200 生产及相关 2023 年 11 月 5 日
管理活动
职业健康 电子新材料
安全管理 GB/T45001-2020 (银浆)的
体系认证 /ISO45001:2018 生产及相关
证书 管理活动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关于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方面的守法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以及主
管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而受到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的情况。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批准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
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的批文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批准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序 登记备案
募投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 备案机关
号 项目代码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
常新行审备
份有限公司年产
号 新区(新北
设项目(一期)
区)行政审
常新行审备
常州工程技术中心 批局
升级建设项目
号
合 计 102,687.00 102,687.00 -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已经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
项目已经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均履行了审批手续。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3,000 吨
导电银浆建设项目(一期)”、“常州工程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
流动资金项目”,不存在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于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均用于主营业务。
发行人报告期内从事的主营业务一直为“新型电子浆料研发、生产、销售”,
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能力。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已经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规范完善
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包括生产质量、技术开发、财务、销
售等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
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
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
局同意备案,并经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同意。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浏阳路以北、菲索玛特公司以西、富士
通公司以东。2021 年 1 月,发行人取得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署的土地竞
拍《常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确认发行人以 9,576,900
元的价格取得位于科技大道以西、浏阳河路以北、编号为 GZX20203707 号的
土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 9,576,900 元,土地面积为 21,282 平方米,土地用途
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 50 年。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取得常州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颁发的权证号为苏(2021)常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9585 号《不动产
权证书》。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
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本所律师对上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
用于主营业务,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
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规定:公
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
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经备案
的项目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募集资金的运用
合法、合规,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
目标为:以“专注电子浆料,成为全球最专业的电子浆料供应商”为愿景,以
“提升国家电子浆料产业国际竞争力”为使命,秉承“分享、宽容、进取、廉
洁”的核心价值观,始终以市场趋势、客户需求为导向,以研发平台、生产经
验为依托,不断迭代升级现有银浆产品,逐步渗透其他电子浆料应用领域,立
足浆料、匠心精修,持续为国家战略性新材料行业做出积极贡献。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上述业务发
展目标的合法性及法律风险进行了核查。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
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上述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相关
起诉状、判决书及调解书等资料,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进行了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存在 1 项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合同签订后,发行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南通苏民交付了全部货物,但南通
苏民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南通苏民尚欠发行人到期货款 13,742,822.97 元。
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2020 年 12 月 28
日,经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发行人与南通苏民达成协议,约定南通苏民需向
发行人支付货款 13,742,822.97 元及保证金 9,000.00 元,合计 13,751,822.97 元,
并于 2021 年 3 月起至 2023 年 1 月止,每月月底支付 580,000.00 元,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前付清余款 411,822.97 元。
因南通苏民未按上述调解协议支付货款,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向通州区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诉讼尚处在执行阶
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诉讼外,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海东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
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
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为准确编制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本所律师应邀与发行人、主承销商
共同参与了对《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
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该《招股说明
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
本所确认,《招股说明书》对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不存在因上述原因可能引起的法
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发行人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关于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花名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计拥有 170 名员工,不存在劳务派
遣用工情况。发行人员工专业分工具体情况如下:
专业分工 人数(人) 占员工总数的比例
生产人员 54 31.76%
研发人员 75 44.12%
管理及行政人员 23 13.53%
销售人员 18 10.59%
合计 170 100.00%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凭证以及发
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缴纳 社会保险/住 员工 缴纳 未缴纳
未缴纳原因
主体 房公积金 总数 人数 人数
其中:4 名系退休返聘人员,7
名系新入职员工,2 名系外籍
社会保险 143 14 员工,无需缴纳;1 人为公司
将社保费用支付给员工个人,
发行人 157
由其异地自行缴纳
其中:4 名系退休返聘人员,7
住房公积金 144 13 名系新入职员工,2 名系外籍
员工,无需缴纳
上海 社会保险 13 0 -
匠聚 住房公积金 13 0 -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
三年及截至证明出具之日无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受处罚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被
处罚的情况。
(二)关于发行人财务内控的合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财务人员报告期内的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同时查阅了上
海君煜的公司银行卡交易明细,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以及主要
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8 年,发行人以服务费的形式向上海君煜支付
根据发行人向颜海涌销售团队支付业绩提成的计算依据,2017 年支付提成
针对上述财务内控存在缺陷及不规范使用现金的情况,发行人及时进行了
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1)2019 年 11 月,上海君煜已完成工商注销手续。自 2019 年 1 月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对外支付职工薪酬的情
况。
(2)针对通过关联方发放职工薪酬的情形,发行人已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常
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经聚和自查,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公司曾存在未及时代扣代缴员工年终奖个
人所得税的情况,聚和股份已及时向我局报告了该情况,同时积极主动地代扣
代缴了足额的税款。鉴于聚和股份已主动代扣代缴上述未及时缴纳的税款,且
上述行为未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不良的法律后果,聚和股份也保证今后不会发
生类似情形。因此,本此补缴税款不涉及税收滞纳金,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税
收违法行为,我局不会因上述事项给予聚和股份行政处罚。”
(3)发行人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了资
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了对费用报销及现金支出的控制,以进一步加强公司在
资金管理、融资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力度与规范运作程度。发行人已严格按
照相关制度要求履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保证了公司的资金管理的有效性
与规范性。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对上述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整改和纠正,并建立了财
务内控制度,整改后的内控制度合理、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发行人的资金使
用和现金管理已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不规范行为未再
发生。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贷款协议,相关财务还款凭证以及银行出具的相关
说明文件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上海蓝颉周
转贷款的情况:
苏银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江苏银行借款 300 万元。
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发行人向江苏银行提供了与上海蓝颉签订的《采
购合同》,江苏银行将 300 万元贷款打入上海蓝颉账户后,相关《采购合同》在
签订后未实际履行,上海蓝颉在取得银行支付的款项后将相关款项归还发行人。
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向江苏银行归还上述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转贷 贷款 贷款 贷款 偿还 是否清 贷款 支付
名称
金额 发放日 到期日 偿还日 金额 理完毕 利率 利息
上海 2019 年 2020 年 2020 年
蓝颉 2 月 20 日 2 月 19 日 2 月 19 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银行贷款均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未用于相关法律
法规禁止的领域和用途。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银行贷款不存在逾期还款情形,未
给相关贷款银行造成损失,发行人未因此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同时,江苏
银行已出具说明,确认发行人已经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不存在
逾期还款的情形,发行人在贷款过程中未损害其权益,亦不会对发行人采取任何
惩罚性法律措施。除上述周转贷款事宜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转贷行为。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通过客户周转贷款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资金用
途,不符合《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但鉴于:
(1)发行人在 2019 年度通过上海蓝颉进行贷款资金周转的产生原因具有客
观合理性,发行人通过上述周转后对取得的银行贷款系用于购买原材料,发行人
不存在将周转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机经营或国家禁止生产、
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2)上海蓝颉取得商业银行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后,在收款后将周转资金
迅速转入发行人账户,不存在通过该等周转方式恶意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上
海蓝颉在上述资金周转过程中也不存在向发行人收取任何费用或获得任何利益
的情形,不存在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损害周转双方利益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在 2019 年度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对应的还款凭证、发行人
的信用报告,涉及上述资金周转的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已履行完毕,发行人已按照
贷款合同约定提前或如期清偿了贷款本息,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发行人上述
周转资金的行为未给相关商业银行造成损失,也不存在发行人通过该等周转资金
行为将贷款资金占有不予归还的情形。
(4)江苏银行已出具说明,确认发行人及子公司与银行发生的借款按照借
款合同约定提款、按约定正常还本付息,发行人在贷款过程中未危害银行权益,
亦不会对发行人采取任何惩罚性法律措施。
(5)获取了监管机构意见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向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说明的复函》,“根据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提供
的确认函,聚和股份于 2019 年 2 月 20 日至 2020 年 2 月 19 日期间自江苏银行常
州分行获取 300 万元贷款。至 2020 年 2 月 19 日,聚和股份已全额偿还上述贷款
本息,未发生逾期还款。上述贷款已按期全部归还,未对银行资金造成损失,我
分局未对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的上述贷款行为及相关人员进行过处罚”。
(6)发行人未因上述行为遭受行政处罚,上述行为也未给发行人造成任何
损失。
(7)报告期内,发行人仅发生一笔周转贷款事项。同时,发行人已于 2020
年对上述周转贷款行为进行整改,并未再发生其他周转贷款事项,并完善相关制
度,确保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本所认为,上述周转贷款行为主要系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虽存在不
规范之处,但不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发行人的资金使用和管理
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上述不规范行为未再发生。
(1)资金拆借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以及第三方其他应付款的明细、记
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以及借款协议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
人存在向关联方以及第三方拆入资金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 年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
拆入:
陈耀民 - 3,012.74 3,012.74 -
陈子磊 - 602.77 602.77 -
苏红玉 - 401.31 401.31 -
上海正普 2.70 503.31 506.01 -
刘海东 957.95 304.68 1,262.63 -
刘海洋 - 201.35 201.35 -
孙翠芳 1,201.80 6.60 1,208.40 -
埃蒂特 34.66 - 34.66 -
埃蒂特 - 2,734.66 2,700.00 34.66
刘海东 - 1,915.00 957.05 957.95
王燕华 - 1,213.11 1,213.11 -
孙翠芳 - 1,201.80 - 1,201.80
陈耀民 - 1,003.59 1,003.59 -
上海正普 - 702.70 700.00 2.70
颜海涌 - 301.13 301.13 -
周炜 - 300.71 300.71 -
斯国东 - 220.00 220.00 -
刘海洋 - 200.69 200.69 -
注:本期增加和本期减少中包括拆入的本金及计提的利息。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以及
第三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已全部结清并按约定的年利率支付了利息。
(2)资金拆出方的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资金拆出方中自然人的身份证、法人的营业执照、借款协议
等资料,与发行人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资金拆出方
的具体情况如下:
王燕华,女,中国国籍,住所为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公民身份号码为
刘海东、陈耀民、颜海涌、周炜、斯国东、刘海洋、上海正普系公司关联方
或曾为公司关联方,陈子磊、苏红玉系公司股东,孙翠芳系公司股东胡建强配偶,
埃蒂特系公司股东劳志平控制的公司,该等资金拆出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和“九、关于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向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拆入资金的情形,主要系发行人
业务规模扩大,资金需求较高,但囿于融资方式较少,故向关联方及第三方拆入
资金并正常计提利息。相关资金拆借本金及其利息已于 2020 年归还完毕,之后
发行人不存在与关联方及第三方进行资金拆借情况,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未造成负
面影响。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
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和审议程序,并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内容、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关
联交易的权限与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对关
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票据台账、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对应的业务
合同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票据使用过程中存在
票据找零的违规流转情形。票据找零系发行人客户在货款结算时以较大面额票
据支付货款时,支付的票据票面金额超过当时应结算金额,发行人以自身小额
票据进行差额找回所形成。报告期内,发行人票据找零金额情况如下:
票据金额 营业收入 占营业收
年度 票据类型 交易内容
(万元) (万元) 入比例
银行承兑 客户票据
汇票 找零
银行承兑 客户票据
汇票 找零
银行承兑 客户票据
汇票 找零
报告期内,为了尽量减少票据找零的情形,发行人已进一步建立、健全票
据管理、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销
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自 2020 年 6 月起,
发行人已不存在票据找零情形。
上述票据找零业务所涉银行出具说明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常州新区支行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出具了《证明》,内
容如下:“兹证明,自 2018 年 8 月 3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常州聚和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在我行的金融融资业务中违反票据、货币信贷相关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因与我行开展业务往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2)江南银行新北支行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出具了《证明》,内容如下:
“兹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不存在在我行的金融融资业务中违反票据、货币信贷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
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因与我行开展业务往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兴业银行常州分行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出具了《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与我行业务往来情况的说明》,内容如下:“聚和公司与我行发
生的业务往来未发现有违反国家监管机构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及使用、资金借贷
相关规定的情况。”
针对票据找零事项,发行人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制定《应收票
据管理制度》等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发行人在资金管理、日常货款结算
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力度与规范运作程度。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财务内控不规范涉及的金额较小,且时间较短,不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已加强内部控制和制度建设,其已按照《公司
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
了相关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发行人严格要求各部门及子公司均按照相关内控
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履行批准手续;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内控制度的具
体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的有效性。上述情形
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
二十三、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实质条
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发行人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有
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
册程序。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情况
(一)发行人拥有的境内专利
序 专利 专利 权利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权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用于太阳能电池背面电极
发明 2015 年 原始
专利 12 月 30 日 取得
法
一种低熔点的玻璃料及由 发明 2016 年 原始
其制备的银浆 专利 6 月 24 日 取得
合金银粉及其制备方法及
发明 2016 年 原始
专利 7 月 12 日 取得
料
硅太阳能电池浆料用的玻 发明 2016 年 原始
璃料及其制备方法和浆料 专利 7 月 25 日 取得
一种高方阻浅结晶硅太阳
发明 2017 年 原始
专利 10 月 23 日 取得
方法和浆料
一种加热固化型导电浆 发明 2018 年 原始
料、其用途及太阳能电池 专利 7 月 12 日 取得
一种导电正银浆料及其制 发明 2018 年 原始
备方法 专利 9 月 28 日 取得
一种测试银浆中的玻璃对 发明 2019 年 原始
硅片表面腐蚀深度的方法 专利 5 月 21 日 取得
一种复合银粉及其制备方
发明 2010 年 继受
专利 7 月 26 日 取得
电银浆
用于形成电极的组合物、
发明 2016 年 继受
专利 10 月 26 日 取得
能电池
用于太阳电池电极的组合 发明 2017 年 继受
物以及使用其制作的电极 专利 5 月 11 日 取得
用于太阳电池电极的组合
发明 2018 年 继受
专利 5 月 31 日 取得
池电极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糊 发明 2010 年 继受
料及利用其的太阳能电池 专利 10 月 20 日 取得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糊 发明 2010 年 继受
剂及使用这种糊剂的太阳 专利 12 月 7 日 取得
能电池电极和太阳能电池
太阳能电池电极用浆料和
发明 2010 年 继受
专利 12 月 20 日 取得
池
铝浆料和使用其的太阳能 发明 2010 年 继受
电池 专利 12 月 23 日 取得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膏
糊组合物、用该组合物制 发明 2012 年 继受
备的电极、以及包括该电 专利 8 月 15 日 取得
极的太阳能电池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膏
糊组合物、利用膏糊组合 发明 2012 年 继受
物制作的电极、及包括电 专利 8 月 17 日 取得
极的太阳能电池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糊
发明 2012 年 继受
专利 8 月 24 日 取得
电极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糊
发明 2013 年 继受
专利 7 月 18 日 取得
的电极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组 发明 2013 年 继受
合物和使用其制作的电极 专利 12 月 9 日 取得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组
发明 2013 年 继受
专利 3 月 20 日 取得
的电极
用于形成太阳能电池电极
发明 2013 年 继受
专利 9 月 12 日 取得
极
形成太阳能电池电极用的
发明 2013 年 继受
专利 12 月 12 日 取得
极
用于制造太阳能电池的方
发明 2013 年 继受
专利 9 月 24 日 取得
池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组 发明 2014 年 继受
合物及使用其制造的电极 专利 4 月 10 日 取得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组 发明 2014 年 继受
合物和使用其制作的电极 专利 4 月 21 日 取得
用于太阳电池电极的组成
发明 2014 年 继受
专利 10 月 15 日 取得
阳电池
合物以及使用其制造的电 专利 12 月 4 日 取得
极
太阳电池电极用的组合物 发明 2014 年 继受
和使用其制造的电极 专利 12 月 29 日 取得
太阳电池电极用的组合物 发明 2014 年 继受
和使用其制造的电极 专利 12 月 31 日 取得
太阳能电池电极用组成物 发明 2014 年 继受
及由该组成物制造的电极 专利 2 月 14 日 取得
形成太阳电池电极用的组
发明 2014 年 继受
专利 3 月 27 日 取得
的电极
形成太阳能电池电极用组
发明 2014 年 继受
专利 6 月 27 日 取得
的电极
用于形成太阳电池电极的
发明 2015 年 继受
专利 5 月 14 日 取得
极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组
发明 2015 年 继受
专利 8 月 28 日 取得
极
太阳能电池电极用的糊料
发明 2015 年 继受
专利 11 月 10 日 取得
池电极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组
发明 2015 年 继受
专利 12 月 25 日 取得
能电池电极
用于形成太阳电池电极的 发明 2015 年 继受
组成物及太阳电池电极 专利 11 月 25 日 取得
电极组成物、电极以及太 发明 2016 年 继受
阳能电池 专利 2 月 26 日 取得
电极组成物、使用其制造 发明 2016 年 继受
的电极以及太阳能电池 专利 3 月 31 日 取得
形成电极的方法、由其制 发明 2016 年 继受
造的电极以及太阳能电池 专利 8 月 25 日 取得
用于太阳能电池电极的组
发明 2017 年 继受
专利 4 月 17 日 取得
的电极
用于太阳能电池的前电极 发明 2017 年 继受
和包括其的太阳能电池 专利 6月8日 取得
用于太阳能电池的指状电 发明 2017 年 继受
极及其制造方法 专利 7 月 11 日 取得
组合物及使用其制备的电 专利 7 月 21 日 取得
极
用于太阳能电池的前电极 发明 2017 年 继受
和包括其的太阳能电池 专利 8月2日 取得
用于形成电极的组合物、
发明 2017 年 继受
专利 11 月 1 日 取得
能电池
用于形成太阳能电池电极
发明 2018 年 继受
专利 1 月 18 日 取得
电极
用于形成太阳能电池电极
发明 2018 年 继受
专利 4月3日 取得
电极
用于形成电极的组合物、
发明 2018 年 继受
专利 12 月 19 日 取得
能电池
用于形成太阳能电池电极
发明 2019 年 继受
专利 6 月 28 日 取得
电极
用于形成电极的组成物,
上海 发明 2016 年 继受
匠聚 专利 3 月 18 日 取得
能电池
用于形成太阳能电池电极
上海 发明 2017 年 继受
匠聚 专利 6 月 14 日 取得
极
用于 P 型太阳能电池电极
上海 的组合物、由其制备的电 发明 2017 年 继受
匠聚 极及使用其制备的 P 型太 专利 5 月 12 日 取得
阳能电池
实用 2017 年 原始
新型 4 月 20 日 取得
实用 2017 年 原始
新型 4 月 20 日 取得
一种真空吸盘及使用其的 实用 2017 年 原始
硅片拉脱力实验拉力机 新型 4 月 21 日 取得
实用 2017 年 原始
新型 4 月 25 日 取得
一种冷源装置及其低温保 实用 2017 年 原始
温箱 新型 4 月 25 日 取得
实用 2017 年 原始
新型 4 月 25 日 取得
新型 10 月 22 日 取得
一种太阳能背银浆料银铝 实用 2018 年 原始
接触测试装置 新型 10 月 22 日 取得
(二)发行人拥有的境外专利
序 专利 国家/ 申请 注册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号 权人 地区 日期 日期 方式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8 年 2021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4 月 23 日 2 月 19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8 年 2021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4 月 23 日 4月5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8 年 2020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3 月 27 日 10 月 22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7 年 2020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2 月 22 日 8 月 28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7 年 2020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2 月 22 日 9月4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2月9日 8月1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3 月 16 日 9月6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6月5日 8 月 29 日 取得
the same
electrode, electrode 11 月 10 日 9月5日 取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4 月 11 日 11 月 28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6 年 2019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0 月 25 日 4 月 26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6 年 2019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0 月 10 日 1 月 23 日 取得
the same
Front electrode for solar
comprising the same
Method of forming
electrode pattern for solar
manufactured using the
same and solar cell
Front electrode for solar
compri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6 年 2019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2 月 24 日 5月2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p-type solar cell
electrode, electrode 2016 年 2019 年 继受
prepared and p-type solar 6 月 23 日 2 月 28 日 取得
cell prepared by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2 月 28 日 4 月 27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electrode, electrode 12 月 28 日 5 月 25 日 取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6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3 月 10 日 10 月 5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6 年 2019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9 月 28 日 4 月 26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2 月 1 日 4 月 27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1 月 25 日 2 月 28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1 月 25 日 4 月 27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9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0 月 22 日 1 月 14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11 月 25 日 5 月 25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Method of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therefrom 12 月 2 日 5 月 11 日 取得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8 年 2020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2月5日 3 月 31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4 月 28 日 1月2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8 月 20 日 8 月 10 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4 月 28 日 1月2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4 月 28 日 1月2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electrode 2015 年 2018 年 继受
manufactured using the 8 月 25 日 8月9日 取得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9 月 18 日 9 月 15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2 月 30 日 1 月 10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9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0 月 8 日 6 月 17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1 月 14 日 7 月 10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0 月 8 日 6月9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1 月 19 日 3月8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8 月 13 日 6月9日 取得
the same
Paste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7 月 11 日 3 月 24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8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3 月 18 日 2 月 28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9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8 月 13 日 3 月 28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7 月 17 日 5 月 11 日 取得
the same
Electro-conductive
carbon-ball,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comprising the same and 7 月 10 日 4 月 24 日 取得
method for prepar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6 月 20 日 4 月 24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1 月 24 日 5 月 20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2017 年 2019 年 继受
solar cell and electrode 8 月 24 日 10 月 29 日 取得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2 月 20 日 12 月 29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3 月 18 日 12 月 26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4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月9日 1 月 10 日 取得
the same
The method for preparing 2014 年 2016 年 继受
the ibc solar cell 2 月 20 日 5 月 27 日 取得
The method for preparing 2014 年 2016 年 继受
the bifacial solar cell 2 月 20 日 5 月 27 日 取得
Glass frit,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same, and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Th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same, and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1 月 12 日 9 月 13 日 取得
the same
Th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same, and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9 月 13 日 3 月 25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3 月 27 日 9 月 13 日 取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3 月 27 日 8月8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4 月 25 日 2 月 29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3 月 27 日 2 月 16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5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4 月 25 日 12 月 28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5 月 29 日 1 月 25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7 月 19 日 1 月 25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8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6月5日 3 月 28 日 取得
the same
Method for preparing
solar cell having a
selective emitter and 2013 年 2015 年 继受
solar cell having a 5 月 22 日 7 月 31 日 取得
selective emitter prepared
thereby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2013 年 2016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6月5日 1 月 25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2013 年 2015 年 继受
solar cell electrode and 3 月 27 日 10 月 29 日 取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Electrode paste
composition and 2012 年 2015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2 月 21 日 9 月 25 日 取得
the sam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Electrode paste
composition and 2012 年 2017 年 继受
electrode prepared using 12 月 21 日 3月8日 取得
the same
Glass frit, electrode paste
composition comprising 2012 年 2015 年 继受
the same, and electrode 12 月 21 日 4 月 30 日 取得
prepared using the same
Electrode paste for solar
prepared thereof
Paste for front electrode
of solar cell, front
electrode prepared from
comprising front
electrode manufactured
from the same
Electrode paste
composition for solar
using the same and solar
cell comprising the same
Paste composition for
forming electrode of
solar cell, electrode 2011 年 2014 年 继受
fabricated using the same 12 月 2 日 8 月 27 日 取得
and solar cell using the
same
Electrode paste
composite for a solar 2011 年 2014 年 继受
battery and electrode 11 月 25 日 6 月 17 日 取得
thereof and solar cell
thereof
Electrode paste
composition and 2011 年 2013 年 继受
electrode comprising the 2 月 25 日 12 月 5 日 取得
same
Electrode paste
composition and 2011 年 2014 年 继受
electrode produced 5 月 20 日 2月7日 取得
thereby
Paste for forming
solar cell using the same
Aluminium paste for
using the same
Paste for forming
solar cell with the same
Paste for forming
electrode of solar cell,
same and solar cell using
the same
Paste for forming
solar cell with the same
太陽能電池電極與其製
中国 2019 年 2021 年 继受
台湾 9 月 23 日 5 月 21 日 取得
陽能電池
附件二
发行人被授权许可使用的专利清单
序号 公开号 专利名称
包含铅-碲-硼-氧化物的厚膜浆料以及它们在制
造半导体装置中的用途
包含铅-碲-锂-钛-氧化物的厚膜浆料以及它们在
制造半导体装置中的用途
包含铅-碲-锂-氧化物的厚膜浆料以及它们在半
导体装置制造中的用途
包含铅氧化物和碲氧化物的厚膜糊料及其在半
导体装置制造中的用途
包含铅-碲基氧化物的导电组合物在具有轻掺杂
发射器的半导体装置的制造中的用途
包含铅氧化物和碲氧化物的厚膜糊料及其在半
导体装置制造中的用途
包含铅氧化物和碲氧化物的厚膜糊料及其在半
导体装置制造中的用途
Leitf?hige pastenzusammensetzung und damit
hergestellte halbleitervorrichtungen
Metal pastes and use thereof in the production of
silicon solar cells
Glass compositions used in conductors for
photovoltaic cells
Glass compositions used in conductors for
photovoltaic cells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lead- and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use in the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Conductive paste composition and semiconductor
devices made therewith
The use of a conductive composition containing
semiconductor devices with lightly doped emitters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lead- and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Pastas en forma de película espesa que contienen
de dispositivos semiconductores
包含鉛-碲-硼-氧化物的厚膜漿料以及它們在製
造半導體裝置中的用途
包含鉛-碲-鋰-鈦-氧化物的厚膜漿料以及它們在
製造半導體裝置中的用途
金属ペーストおよびシリコン太陽電池の製造
におけるそれらの使用
光起電力セル用の導体中に使用されるガラス
組成物
光起電力セル用の導体中に使用されるガラス
組成物
導電性ペースト組成物およびそれで製造され
る半導体デバイス
導電性ペースト組成物および導電性ペースト
組成物で製造される半導体デバイス
鉛-テルル-リチウム-酸化物を含有する厚
のそれらの使用
鉛-テルル-リチウム-チタン-酸化物を含
においてのそれらの使用
鉛-テルル-ホウ素-酸化物を含有する厚膜
それらの使用
鉛およびテルル酸化物を含有する厚膜ペース
の使用
低濃度ドーピングのエミッタを備えた半導体
デバイスの製造における、鉛-テルルをベース
とする酸化物を含有する導電性組成物の使用
Think-film pastes containing
use in the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Thick-film pastrs containing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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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 of conductive composition containing
semiconductor devices with lightly doped emi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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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鉛-碲-鋰-鈦-氧化物之厚膜膏及其在半導體
裝置之製造中的用途
含鉛-及碲-氧化物之厚膜膏及其用於製造半
導體裝置之用途
含鉛-碲-鋰-鈦-氧化物之厚膜膏及其在半導體裝
置製造中的使用
含有鉛-碲-硼-氧化物之厚膜膏及其在半導
體裝置之製造中的用途
包含鉛-碲-鋰-氧化物之厚膜膏及其在半導
體裝置之製造中的用途
含有鉛-碲-鋰-鈦-氧化物之厚膜膏及其在半導體
裝置之製造中的用途
含有鉛-碲-硼-氧化物之厚膜膏及其在半導
體裝置之製造中的用途
包含鉛-碲-鋰-氧化物之厚膜膏及其在半導
體裝置之製造中的用途
含鉛-及碲-氧化物之厚膜膏及其用於製造半
導體裝置之用途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lead- and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Glass compositions used in conductors for
photovoltaic cells
Glass compositions used in conductors for
photovoltaic cells
Glass compositions used in conductors for
photovoltaic cells
Metal pastes and use thereof in the production of
silicon solar cells
Glass compositions used in conductors for
photovoltaic cells
Conductive paste composition and semiconductor
devices made therewith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use in the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Conductive paste composition and semiconductor
devices made therewith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lead- and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lead- and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lead--tellurium--lithium--titanium--oxide and its
use in the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Thick film silver paste containing al.sub.2o.sub.3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lead--tellurium--lithium--titanium--oxides, and
their use in the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the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Conductive paste composition and semiconductor
devices made therefrom
Use of a conductive composition containing
semiconductor devices with lightly doped emitters
Conductive paste composition and semiconductor
devices made therewith
Conductive paste composition and semiconductor
devices made therefrom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Metal pastes and use thereof in the production of
silicon solar cells
Glass compositions used in conductors for
photovoltaic cells
Glass compositions used in conductors for
photovoltaic cells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use in the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Thick-film pastes containing lead- and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Conductive paste composition and semiconductor
devices made therewith
Conductive paste composition and semiconductor
devices made therewith
Thick film paste containing
in the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Conductive paste composition and semiconductor
devices made therewith
Glass compositions used in conductors for
photovoltaic cel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