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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
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因受新冠
肺炎疫情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系通过实时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的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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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
告;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
日、联系方式等内容。
(www.sse.com.cn)刊登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政策,为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同时为了保障股
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依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决
定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调整为以网络投票结合线上会议方式召开。
式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前述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法律意见书
月 21 日的 9:15~15:00。
体董事推举的公司董事李振国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通过线上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情况如下:
通过线上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共计 57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425,200,07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 45.1774%。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线上会议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以线上会议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法律意见书
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司的议案;
案;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议案;
案;
法律意见书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艳华
经办律师:
常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