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
会公众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
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
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本实施细则适用
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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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
董事培训并取得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担任
监事的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
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提名人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
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
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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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
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
权。
票也将视为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
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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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且公司
所有已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
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人数不足《公司
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
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