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九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
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九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在对公司提交九届十一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的《关于转让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 75%股权暨被动形成对外借款
及担保的议案》进行审阅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转让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网能”)
改善资产质量,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转让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
价格是以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所载明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对手方为常州市人
民政府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良好的信用,且其三家股东方净资产规模较大,盈
利能力稳定,主体信用情况良好,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公司
无法收回股权转让款的或有风险较低。本次交易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转让艾特网能 75%股权导致公司被动形成了对外借款及对外担保,但该
等对外借款及对外担保实际为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已经提供的日常经营性借款
及担保的延续,本次交易未新增风险敞口,我们就被动形成对外借款及担保事项
的必要性、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性进行了认真研究与论
证,交易双方对借款及担保均有明确后续安排,且存在股权质押及受让方补充提
供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日常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转让艾特网能 75%股权暨被动形成对外借款及担保事项,并同意将
《关于转让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 75%股权暨被动形成对外借款及担保
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对公司提交九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融资额
度及公司拟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审阅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常州绿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
都房地产”)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7.1 亿元融资额度,由公司按全资
子公司常州黑牡丹置业有限公司所持绿都房地产 51%的股权比例提供不超过人
民币 3.621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券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
定。
本次担保资金用于绿都房地产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绿都房地产
目前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资信情况良好,且公司仅按所持绿都房地产 51%的股权
比例提供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整体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相关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融资额度及
公司拟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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