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 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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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
们作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
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公司《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
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表决程序符合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11月21日为授予日,以5.26元/股的价格
授予首次73名激励对象共计1,068.31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
的认可,同意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续聘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信
永中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信永中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
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审计机构有利于
保障并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一弛   高凤勇     赵艳春        丁慧平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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