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易盛: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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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55        证券简称:泽达易盛   公告编号:2022-055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于2022年5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立案告知书》,具体详见披露于上交所网站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8);董事长林应女士因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2年7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具体详
见披露于上交所网站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31)。
  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2]164号)
              (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应女士、应岚女士、刘雪松先生、王晓
亮女士、雷志锋先生、姜亚莉女士: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涉嫌欺诈发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会已调查完毕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泽达易盛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涉会计期间为2016年至2018年。后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五轮审核问询,泽达易盛进行了多次回复,其中包括将报告期
更新为2017年至2019年。2020年4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同意泽达易盛发行上市(首发)。6月16日,泽达易盛披露《招股说明书》。6月23
日,泽达易盛在科创板上市。
   (一)《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嫌编造重大虚
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
   泽达易盛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金淳)、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泽达)签订虚假合同、
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296,307.13元,虚增
利润186,735,305.01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5,573,659.95元,占当年收入的
入73,888,825.78元,占当年收入的59.67%,虚增利润37,407,625.16元,占当年利
润的91.05%;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18,039,036.95元,占当年收入的58.36%,虚
增 利 润 61,608,464.11 元 , 占 当 年 利 润 的 103.24% ; 2019 年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的67.69%。具体情况如下:
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999,320.75元,虚增利润3,601,849.66元。浙江金
淳通过与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福富)、宁波市镇海区庄市
街道繁荣瓜果蔬菜试验示范场、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启程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每日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道德红干椒专业合
作社(以下简称开鲁红干椒)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29,574,339.20元,
虚增利润18,836,345.17元。
翼)、浙江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信息)、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程)、成功软件、浙江文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开展虚
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48,338,479.32元,虚增利润19,345,227.75元。浙江金淳通
过与智慧信息、航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神禾)、昆山方
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绿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
营业收入25,550,346.46元,虚增利润18,062,397.41元。
称公众信息)、浙江鸿程、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代专网)、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软件)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息嘉兴分公司、公众信息、中电福富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9,158,454.93
元,虚增利润32,663,447.73元。
江鸿程、格尔软件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45,125,230.01元,虚增利润
黑龙江农垦新一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新一代)等开展虚假业务,
虚增营业收入66,839,365.76元,虚增利润34,496,691.70元。苏州泽达通过与江苏
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虚增营业收入 2,830,188.68元,虚增利润

    《招股说明书》第八节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披露泽达易盛“非保本非
保收益理财产品”2017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7,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
(以下简称杭商资产)签订了《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
                             《杭商望山三
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
    经查,2017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5,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
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其中,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3,000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浙江睿信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2,000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杭州星宙电脑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星宙)。2018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8,000万元私募基
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其中,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
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5,000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
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3,000
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杭州银硕佳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硕
佳元)。2019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7,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
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
基金合同,金额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
银硕佳元。泽达易盛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二)
      《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行人主要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涉嫌隐瞒重要事

   《招股说明书》第五节第八部分称“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经查,隋
田力通过梅生持有泽达易盛600万股,通过杨鑫持有270万股,合计持有870万股,
持股比例13.96%。泽达易盛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情况。
   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
遗漏
   (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市后,泽达易盛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
虚假业务,导致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
载,虚增营业收入152,168,610.5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59.51%,虚
增利润82,469,210.34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88.97%。其中,泽达易盛
通过与杭州天翼、公众信息、浙江鸿程、湖南冠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南冠都)、湖南宝德自强计算机有限公司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专网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36,303,965.44元,虚增利润23,598,250.15元。
杭州畅鸿通过与新一代专网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2,792,452.75元,虚增
利润1,777,173.26元。
资产)签订《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鑫沅资产鑫福
至2020年12月31日,泽达易盛通过鑫通1号、鑫福3号合计将1亿元投向泽达易盛
关联方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
定如实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导致其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
业 收 入 71,043,475.95 元 , 占 当 期 报 告 记 载 的 营 业 收 入 的 21.59% , 虚 增 利 润
杭州天翼、杭州彦鹏科技有限公司、新一代专网、浙江钧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路创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新势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冠都等开展虚
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62,238,917.60元,虚增利润25,738,186.23元;还通过与盈
发信息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签订虚假托管协议,虚增托管费6,726,200.00元,
虚减利润6,726,200.00元。杭州畅鸿通过与公众信息、新一代专网、金桥网络通
信有限公司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8,804,558.35元,虚增利润7,645,799.92
元。
简称浙江观滔)设备款42,690,600.00元。其中,预付浙江观滔36,320,600.00元设
备款对应的在建工程没有对应实际成本发生,虚增在建工程36,320,6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泽达易盛提供的公开发行材料、年度报告、股东大会决议、
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关联公司的财务账套、相关公司的工商内
档信息、关联公司统计表、合同及转账凭证、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资料
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泽达易盛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
假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一)
项第三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
                             《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
告〔2019〕6号)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
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
情形,同时林应作为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
款所述情形。泽达易盛在《2020年年度报告》
                     《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
十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情形,同时林应作为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对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全面负责泽达易盛管理工作,
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
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岚,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
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刘雪松、时任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内审部负责
人王晓亮,曾任职泽达易盛、时任杭州畅鸿项目部经理雷志锋,时任财务经理姜
亚莉知悉或者参与涉案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所涉违法行为,系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对泽达易盛、林应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
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泽达易盛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40,500.22万元的20%,即81,000,440
元罚款;
   二、对林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
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2,000万元罚款;
   三、对应岚处以1,000万元罚款;
   四、对刘雪松处以400万元罚款;
   五、对王晓亮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雷志锋、姜亚莉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泽达易盛、林应在《2020年年度报告》
                      《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一、对泽达易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林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作
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应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四、对刘雪松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王晓亮、雷志锋、姜亚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二、对林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800万元罚款;
   三、对应岚给予警告,并处以1300万元罚款;
   四、对刘雪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五、对王晓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六、对雷志锋、姜亚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林应、应岚组织、指使上述行为,二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
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
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林应、应岚分别采取终身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刘雪松作为泽达易盛董事,知悉、参与财务造假行为,违法
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
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
第七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刘雪松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
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
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决定。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告知书》告知的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可能触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证
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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