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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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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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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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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 06F20200824-00013-1 号
致: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经其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下称合
称“《章程修改议案》”)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签发
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下称“本所律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
证》,具备就上述《章程修改议案》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下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而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下称“《公司章程》”);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健康元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八届董事会
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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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健康元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健康元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通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健康元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会议资料》”);
决议》(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会议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假设:
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
《章程修改议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
八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股东大会通
知》以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章程修改议案》列入该次股东大会的审议
事项,并同时将《章程修改议案》的内容在该网站上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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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了《章程修改
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章程修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公司本次章程修改尚需在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和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二、 《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
《章程修改议案》对《公司章程》内容的修改如下:
第三条 公司于 2001 年 2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第三条 公司于 2001 年 2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
股”)7,000 万股,于 2001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 股”)7,000 万股,于 2001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发行【】份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行 6,382,500 份全球存托凭证
(以下简称“GDR”
),
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表【】股公司 A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表 63,825,000 股
股股票,于【】年【】月【】日在瑞士证券交易 公司 A 股股票,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在瑞士证券
所上市。 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27,655,269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为【】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数为 1,927,655,269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现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其中 A 股 公司现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27,655,269 股,其
股东持有【】股,占【】%;境外投资人持有的中 A 股股东持有 1,863,830,269 股,占 96.69%;
GDR 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对应的公司 境外投资人持有的 GDR 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
A 股基础股票为【】股,占【】%。 例计算对应的公司 A 股基础股票为 63,825,000
股,占 3.31%。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章程修改议案》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作出,其内容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 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章程修改的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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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所声明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之目的而向公司出具,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用途。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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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修改之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皇甫天致
经办律师:
陈思熠
二〇二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