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 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财务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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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子公司上市财务核查意见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2]518Z0840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目   录
序号          内   容       页码
       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子公司上市财务核查意见
                           容诚专字[2022]518Z084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
拆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5 号),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以及《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
所属子公司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等决议,
大族激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创
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判断大族激光和上海富创得财务指标是否符合《分拆规则》的条件是大族激
光和上海富创得管理层的责任。根据大族激光编制的《关于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
有限公司分拆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以下简称“分拆议
案”),大族激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富创得至创业板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的条
件。
     我们根据《分拆规则》要求出具了本核查意见。除了对大族激光和上海富创
得财务指标是否满足《分拆规则》条件外,我们未对本核查意见所述以外内容执
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核查意见,我们建议本核查意见使用者将
本核查意见所述内容与大族激光 2021 年度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我们认为,大族激光在分拆议案中所述内容真实完整。
  附件: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
司分拆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崔永强(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朱爱银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
      分拆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或“公司”或“本公司”)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创得”)至创业板上
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要
求,具备分拆上市的可行性。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
     大族激光于 2004 年在深交所原中小板(于 2021 年 4 月并入深交所主板)上市,距
今已满三年,符合“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根据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 4.62 亿元、6.75 亿元、17.19
亿元,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值计算)
     根据上海富创得的财务数据1,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上海富创得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累计为 27.96 亿元,不低于 6 亿元。具体如下:
    上海富创得财务数据上市审计工作尚未完成,下同。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合计
                  一、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后净利润
               二、上海富创得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后净利润
                 三、享有上海富创得的权益比例
    权益比例            70%               70%             70%       /
                四、按权益享有上海富创得净利润
 常损益)
              五、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上海富创得的净利润
 常损益)
 最近 3 年大族激光扣除按权益享有上海富创得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累计之和(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四、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
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
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上海富创得的财务数据,上海富创得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为 4,506.61 万元,公司 2021 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上海富创得的净利润占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重为 1.58%;上海富创得 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286.65 万元,公司 2021 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上
海富创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的比重为 1.75%,均未超过 50%,符合《分拆规则》要求。上海富创得 2021 年
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4,616.00 万元,公司 2021 年末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
上海富创得净资产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为 0.88%,未超过 30%,符合
《分拆规则》要求,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母公司净利润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日净资产
 大族激光              199,449.26                171,900.67      1,161,984.46
 上海富创得               4,506.61                  4,286.65        14,616.00
 享有上海富创得权益比例          70.00%                    70.00%           70.00%
 按权益享有上海富创得净
 利润或净资产
        占比             1.58%                     1.75%             0.88%
  五、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拆:1、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
罚。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
谴责。4、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
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情形。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 2021 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2]518Z0171 号《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上海富创得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备注
      平湖市富创聚才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简称“富创聚才”)
                                      大族激光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中包
      深圳市族富聚贤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简称“族富聚贤”)
                                         其关联方、核心员工
                                      公司副董事长兼管理与决策委员会常
                                       务副主任、上海富创得董事
                                      公司董事、管理与决策委员会常务副
                                      主任兼财务总监、上海富创得董事
             合计          100.00%             -
  如上表所示,族富聚贤为大族激光的员工持股平台,其上层合伙人中包括部分大族
激光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张建群和周辉强为大族激光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大族激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上海富创得的股权,合计未超过上
海富创得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
  六、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1、主要业务
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2、主要业务或资产
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3、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4、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5、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
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
有的除外
  上海富创得不存在主要业务或资产是大族激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
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上海富创得不存在主要业务或资产是大族激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
重组购买的情形。
  上海富创得不存在主要业务或资产是大族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
业务或资产的情形。
  上海富创得的主营业务为半导体及泛半导体自动化传输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上海富创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上海富创得股
权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备注
                             上海富创得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中包含上海
                               富创得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副董事长兼管理与决策委员会常务副主
                                  任、上海富创得董事
                             公司董事、管理与决策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财
                                 务总监、上海富创得董事
       合计          100.00%            -
  如上表所示,富创聚才为上海富创得的员工持股平台,其上层合伙人中包括部分上
海富创得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曾潇凯为上海富创得董事长、高级管理人
员;黄丽为上海富创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富创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
方持有上海富创得的股权,合计未超过上海富创得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30%。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
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
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
在同业竞争。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
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公司(除上海富创得及其控股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工业激光加工设备与自动化
等配套设备及其关键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具备从基础器件、整机
设备到工艺解决方案的垂直一体化优势,是全球领先的工业激光加工及自动化整体解决
方案服务商。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通用元件及行业普及产品、行业专机产品(不包括半
导体及泛半导体自动化传输设备)、极限制造产品,业务范围从工业激光加工设备与自
动化等配套设备拓展到上游的关键器件。上海富创得的主营业务为半导体及泛半导体领
域自动化传输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分拆后,公司(除上海富创得及其控股子
公司)将继续专注发展除上海富创得主营业务之外的业务,进一步增强公司独立性。
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
业竞争
  本次分拆不涉及境外上市,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同业竞争
  公司(除上海富创得及其控股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工业激光加工设备与自动化
等配套设备及其关键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具备从基础器件、整机
设备到工艺解决方案的垂直一体化优势,是全球领先的工业激光加工及自动化整体解决
方案服务商。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通用元件及行业普及产品、行业专机产品(不包括半
导体及泛半导体自动化传输设备)、极限制造产品,业务范围从工业激光加工设备与自
动化等配套设备拓展到上游的关键器件。
  本次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富创得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及泛半导体领域
自动化传输设备等非制程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公司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高度
的业务独立性。公司与上海富创得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本次
分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大族激光拟将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富创得分拆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
分拆到境外上市的情况。
  ①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出具《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上海富创得控股股东期间,将上海富创得及其控股子
公司作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范围内从事半导体及泛半导体领域自动化传输设备
等非制程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的独立业务平台。
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海富创得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
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不从事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
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上
海富创得,并尽力促成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
  如果本次分拆上市后,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
营业务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本公司承诺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书面
通知上海富创得,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及上海富创得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尽一切合理努力措施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包括但
不限于上海富创得有权要求本公司进行协调并通过上海富创得在合理期限内收购或本
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对外出售等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得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
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
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益、收益补偿予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上海富创得及/
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上海富创得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
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上海富创得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②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控
股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范围内从事半导体及泛半导体领域自动化传输设备等非制程
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的独立业务平台。
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海富创得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
下统称“关联企业”)不从事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
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上
海富创得,并尽力促成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
  如果本次分拆上市后,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
营业务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本公司承诺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书面
通知上海富创得,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富创得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尽一切合理努力措施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上海
富创得有权要求本公司进行协调并通过上海富创得在合理期限内收购或本公司及/或关
联企业对外出售等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了解
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益、收益补偿予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上海富创得及/
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上海富创得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
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控制上海富创得期间持续有效。”
  ③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海富创得实际控制
人高云峰先生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上海富创得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上海富创得及其控股子公
司作为本人控制的企业范围内从事半导体及泛半导体领域自动化传输设备等非制程设
备研发、生产、销售的独立业务平台。
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人控制的除上海富创得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
称“关联企业”)不从事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的业务。
人及/或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
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人及/或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上海富创
得,并尽力促成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
  如果本次分拆上市后,本人控股的关联企业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
业务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本人承诺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书面通知
上海富创得,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富创得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监
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尽一切合理努力措施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富
创得有权要求本人进行协调并通过上海富创得在合理期限内收购或本人/或关联企业对
外出售等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得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
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
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收益补偿予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上海富创得及/或其
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上海富创得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
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人作为上海富创得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④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海富创得出具了《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将继续从事半导体及泛半导体领域自动化传输
设备等非制程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司承诺于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亦不会从事与控股股东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上述承诺自本函出具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上海富创得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
形,上海富创得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2)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上海富创得上市后,大族激光仍将保持对上海富创得的控制权,上海富创
得仍为大族激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大族激光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上
海富创得上市而发生变化。
  对于上海富创得,本次分拆上市后,大族激光仍为上海富创得的控股股东,上海富
创得和大族激光发生的关联交易仍将计入上海富创得每年关联交易发生额。上海富创得
与大族激光主要在设备销售,物料采购,办公场地及厂房的租赁及往来款等方面存在一
定金额的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系出于实际经营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不存在
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本次分拆后,大族激光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并保持大族激光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大族激光利益。本次
分拆后,上海富创得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
上海富创得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上海富创得利益。
 ①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公司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上海富创得股东的权利和
义务,充分尊重上海富创得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海富创得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海富创得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
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
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
协议,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
司提名的董事及本公司在上海富创得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关联企业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回避表决。
 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企
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向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谋求超出该
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海富创得及上海富创得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述承诺,本公司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上海富创得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
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上海富创得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②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控股出具了《关于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充分尊重上海富创得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
海富创得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海富创得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
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
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
协议,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
司在上海富创得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时,本公司将促使关联企业提名的董事(如有)以及关联企业将相应回避表决。
 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企
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向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谋求超出该
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海富创得及上海富创得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述承诺,本公司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上海富创得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
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控股上海富创得期间持续有效。”
 ③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上海富创得实际控制人高云峰先生出
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人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上海富创得实际控制人的权
利和义务,充分尊重上海富创得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海富创得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得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
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关联企业将遵
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按
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在上海富
创得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及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本
人将促使关联企业提名的董事(如有)和关联企业将相应回避表决。
 本人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人及关联企业将
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向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谋求超出该等交
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海富创得及上海富创得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本人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
述承诺造成上海富创得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上海富创得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人作为上海富创得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④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情形,上海富创得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
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以下统称“关联企
业”)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合理、
价格公允的原则,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审议、批准、授权等程序,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
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不通过
关联交易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议;本公司将不会向控股股东、关联企业谋求或输送任何超出该等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或者收益。
 上述承诺自本函出具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上海富创得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上海富创得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和上海富创得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建立了各自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各自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
核算、管理;公司和上海富创得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
构独立行使职权,上海富创得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大族激光和其他关联方。公司
和上海富创得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独立。公司和上海富创得均拥有独立的高级管理
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上海富创得的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
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大族激光、上海富创得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本次分拆将促使上海富创得进一步完善其公司治理
结构,继续与公司保持资产、业务、机构、财务、人员方面的相互独立,增强业务体系
完整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上海富创得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公司分拆上海富创得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的相关要求,
具备可行性。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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