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
于独立判断,我们就前述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
现其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条件。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和公司规模,结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赵丽锦 江冰 钱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