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防: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1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2-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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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
      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
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
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
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制度》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在公司经营生
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重大事件以及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
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在当日
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董
事会办公室。
  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本制度“子
公司”指公司直接持股并控制的子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本
部门和单位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子公司的重大
信息的统计范围涵盖其控股、控制的全级次子公司。
  各子公司应当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部门,
并指定公司高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作为信息报告联
络人,并将名单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若联络人发生变
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
变更备案。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应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工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并报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已知悉或拟发生的公司重
大事项的发生及进展情况及时、持续地报告,并对提供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制度旨在保障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子公司有关事项涉及公司相关决策管理程序的,须同
时遵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部及各子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
事件等事项涉及的信息以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及各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财务
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情形除外),不论金额,都应当及时报告。任何超过年度
股东大会已批准限额的担保,应当在报告后按规定履行审批
手续后进行,并需在实际提供担保的当日报告。
  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总资产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净资产的 5%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合并口径净利润的 5%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口径主营业
务收入的 5%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口径净利润的 5%
以上。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及时报告,已履
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本条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上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
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的关联交易。不包括在当年度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预计额度范围内发
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若公司及子公司发现该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将超出当年度预计上限,应及时报告。
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及时报告,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且需通过上市公司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预计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
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均须及时上报。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达到上
述标准的,应及时报告。
  虽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
事项,但已经引起社会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政府补助,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且金额超过 100 万的;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或者净资产 5%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及时
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的重大变更事项信息,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
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事项中第(二)(三)项若涉及子公司的,子公司
须及时上报。其余事项报告义务人仅为上市公司本部。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信息,包括:
  (一)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
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及子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
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六)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七)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触发报告标准比照适用第九
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风险事项信息,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
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五)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
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十六)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
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触发报告标准比照适用第九
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办公室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
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
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
化,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方
式处置公司股份,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主体
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
公司。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计划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增持前 3 个交易
日内将增持计划报告给公司。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计划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
易日前将减持计划报告给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
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
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
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
生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有关情况:
  (一)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提交其决策层审议时;
  (二)本部各部门拟将有关重大事项提交公司领导审核
时;
  (三)本部各部门及子公司就重大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初步交易方案、拟签署框架性协议等;
  (四)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事项
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已公开对外披露过的重大项目进展或
变化情况,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该将重大项目的进展和变化情况按照
下述规定及时通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
事件做出决议,应在当日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协议的,应在当日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
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或原因;
  (三)所涉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被否决的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和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
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
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性,
报送采取正常报送和紧急报送两种方式。
  正常报送: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
大信息发生时,须当日将有关事项填报《重大信息报送表》
(详见附件),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报送董事会办公
室,随后报送正式书面文件。董事会办公室收悉信息后,第
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对信息内容进行研
判评估后,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紧急报送: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发生重大紧急事项时,
应第一时间直接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随后将相
关信息的书面材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履行
相关报送程序。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预期将发生重大事项时,须在《重
大信息报送表》中对此作出描述;若重大事项已发生,但预
计重大事项即将发展到新的阶段时,同样须作出描述。
  第三十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
导审核后报送;
  (二)各子公司重大信息资料需经各子公司主管领导审
核并签章后报送;
  (三)股东等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需经相关责任人审核
签章后,书面通知公司。
  第三十一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
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
判定处理方式。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
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
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
实地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解释有关问题。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三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
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
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同时直接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
职能部门;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子
公司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指定联络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
任人。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对获悉的重大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
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
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
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
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
  (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
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
布;
  (二)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重大信息报告、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负有的责任;
  (三)保管公司所有的重大信息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高度重视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应积极支持并督促
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的信息收集报送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
积极配合。
         第六章 保密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涉及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
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异常事项的
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波动。
     第三十九条 对于达到对外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
及子公司公开宣传的时间不得早于该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实施中可以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沟通确认。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由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警告。
公司各部门履行本制度的情况纳入公司内部绩效考核。
  若因信息报告义务人未严格执行本制度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由董事会对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和信息报告联络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本制度所称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形:
  (一)不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
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回复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大信息报送表
单位(部门)
  名称
       □股份转让、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等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投资(设立新公司、增资或者股权划转)
       □提供或者接受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 □资金借贷
       □资产抵(质)押、承租、出租赠与、受赠、融资租赁
       □投资理财 □债权债务重组 □关联交易 □诉讼仲裁
重大事项类别
       □募集资金 □中期票据、融资券、公司债
       □业绩预告、快报及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及转增送股
       □回购股份、吸收合并事项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重大合同 □重大风险 □重大变更
       □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说明                 (相关重要材料请附后)
经办人姓名         日期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主管领导
 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为上市公司审核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
补充说明:
上市公司视情况,可以要求信息报告义务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的其他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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