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防: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2-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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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
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
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
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
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
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
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协助委员会主任召开会议及组织安排,由内部审计
机构牵头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
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
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
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
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
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
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
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
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
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
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细则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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